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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特问不幸路遇事件 批评法院被判聚众共犯刑罚 假如更为不幸路遇杀人现场 批评杀人犯是不是也该被判杀人共犯刑罚处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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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9 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问不幸路遇事件 批评法院被判聚众共犯刑罚 假如更为不幸路遇杀人现场 批评杀人犯是不是也该被判杀人共犯刑罚处死呢?!
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两院:
    申诉人陆大春,男,63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原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征地拆迁农民。住址四川省蓬安县政府街132号。
    申诉人1996 年5 月23日“严打” 之际,被诬为夜盗破坏供水管道首犯”,被致彻底破产丧失原有的生存条件并殃及母亲继父和生父继母两个家庭的生存条件,而被迫状告蓬安县公安局一案,苦苦奔波十八年多,最终是为了赡养我老母亲,才被迫明确放弃了要求县公安局必须依法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侵权的同样方式,公开给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主要诉求,2014723日勉强签了“息诉、息访”协议。致使我至今一直是负债累累,无法娶妻成家,仍是孤苦伶仃一个人和八十六岁多重病并患贰级精神残疾的老母亲相依为命。
    在申告蓬安县公安局期间,申诉人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9点多,身挂申告蓬安县公安局的鸣冤乞讨的冤牌到省高院去路经成都中院门前时,路见成都中院大门前的群体事件后,停留看热闹时,打电话给黄晓敏到场时,黄晓敏答复他早已到现场的另一地方了。在现场借相机拍照片,后来发现因操作错误未能拍成照片。短暂停留看热闹离开现场后,向幸清贤口述了成都中院门口发生的事。我认为由于公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司法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司法不独立,大量的冤假错案矛盾集中在法院,法院每周二的庭长接待日,却只是作秀,根本不能解决广大冤民的实际问题,让冤民们感觉对司法已经失去了信心,才导致了当天的群体事件。
    幸清贤根据口述并结合在网上搜集旧有资料和黄晓敏在网上发给他的照片等,最后形成题为打倒腐败”“打倒贪官”的愽文,在境内外网络媒体发表后,成都市公安局和金牛区分局找我时说,我顶多只是事件发生后,给黄晓敏和幸清贤报了个料而已,不构成违法犯罪。
    当我于3月3日再次身挂申告蓬安县公安局的鸣冤乞讨的冤牌到省高院去路经成都中院门前时,成都中院门前的值勤人员等,要求我收起鸣冤乞讨的冤牌往前走时,因我坚持身挂鸣冤乞讨的冤牌往前走便于乞讨时。因此,却被值勤人员等蜂拥而上强制把我抓进去刑讯逼供,并与2月23日的参与者一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不服乐市中检刑诉(2010)07号起诉书不服乐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从2011年3月2日刑满释放后,被宣告监视居住至510日才被解除监视居住。510日开庭宣告二审裁定之前,是二审法院给申诉人寄的500元往返路费;开庭宣告二审裁定之日,二审法院反复给申诉人说,要求申诉人配合二审法院先不离开,二审法院当日要给予申诉人一笔赔偿金,申诉人当日未配合二审法院,领了二审裁定之后,直接乘车回了蓬安县。因此,二审法院未再说给予申诉人一笔赔偿金的事情了。但是,此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有人反复找申诉人协商在不改判的前提下,签份“息诉、息访”协议,一次性给予申诉人拾伍萬元赔偿金,被申诉人屡次直接拒绝了。
    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乐刑监字第8号刑申审通(2015)5号审查结果通知予以驳回。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川刑监字第1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乐山市检刑申审通(20155号审查结果通知书,以“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但是,此件直至2026年6月18日,才签收到山市检察服务中心的档案室的复印件。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川检刑申审通2015)11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长期多年以来,多次寄递和多次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全套资料,其中只给了申诉人一份驳回通知,因原件和复印件,被申诉人八十六岁多重病并患有贰级精神残疾的老母亲给我烧毁了,而已记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案号了。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336号告知,以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审查结案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为此,特问申诉人一个身挂申告蓬安县公安局的鸣冤乞丐,既不是一个造谣生事、妖言惑众、蛊惑人心的人,也不是一个冲动的人,又不是精神病人,更不是一个嗜血的极端恐怖分子,但令申诉人想不通的是,官员为何能够欲所欲为?百姓为什么不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不可剥夺的权利?即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民对官员行为和官场门前事件口头议论评价的规定。因此,申诉人早已公开表示,愿意与各级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等,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谈论自己的言行和坚持身挂鸣冤乞讨冤牌的乞讨行为的是罪与非罪。即必须说出申诉人到底是如何聚众”的 ?,如何扰乱 的?,如何 “积极参加” 的?,到底给谁造成了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严重损失?到底符合“罪名构造要件的哪一条” ?只要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给申诉人说明法理,申诉人保证绝不强词夺理,更不走极端。但是,如果最终既无人愿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给申诉人说明法理,又要简单粗暴的驳回申诉人的申诉,就是在逼迫申诉人走向极端!
       幸运的是,当天路遇的是群体事件,批评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才导致了当天的群体事件,被判共犯刑罚二年。假 如不幸路遇的是杀人现场,批评杀人犯不应杀人,岂不早已被判杀人共犯刑罚处死了吗?!
    综上所述申诉人早已向最高两院明确了上述坚决态度。至今没走向极端的原因,是申诉人有个八十六岁多重病并患贰级精神残疾的老母亲牵挂放心不下。否则,早已走上极端了。至于刑拘留前遭遇刑讯逼供的证据,就是3月3日抓申诉人前的现场拍摄的录像,和刑讯逼供后送成都市看守所入所时拍摄的录像,以及入所次日的验伤的录像和伤情记载。
    我今愿意与各级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等,在心平气和地条件下,谈论自己的言行和坚持身挂鸣冤乞讨冤牌的乞讨行为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由于此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篇幅都是长大40页,而无法原文图片到处发表。为此,特告知各位,我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特请求愿意义务帮助我的各级各位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等加我微信,接收我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驳回通知正卷档案资料,刑事申诉状PDF文档为谢!
    我愿意把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卷档案资料的PDF文档连同申诉状一并发送给全国愿意义务帮助我的每位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等,愿意接受您们每位的义务教诲和义务帮助。
                                                                                                                                                                        申诉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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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9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陆大春,男,63岁,汉族,1963年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 四川省蓬安县原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征地拆迁农民。住址:四川省蓬安县政府街132号
    申诉人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乐刑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高法立信316号来信来访回复函》。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审理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錯误,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编造的。为此,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判决,或指令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再审,作出无罪判决。
事实与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撤销驳回申诉通知。原判决、裁定、驳回申诉通知、回复函出现“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原审判决、二审裁定、申诉驳回通知、申诉复函,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驳回、申诉复函,存在“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纠正。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不符合《刑法》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成罪基础,对申诉人的定罪量刑,缺乏主客观要件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依据刑事司法审判基本原则,将检方起诉的事实与刑法罪名条款进行对照,成罪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该法条定罪量刑,反之则不能定罪判刑,四份法律文书缺乏严密完整的证据链,审理和判决不合法,裁处结果出现非纠不可的实质错误。
        二.认定事实与定案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乐市中检刑诉(2010)07号起诉书第5页表述:被告人于2009年2月23日当日到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即电话通知黄晓敏到场,并借用曾荣康的相机对现场进行拍照,离开现场后,申诉人找到被告人幸清贤,向其口述了2.23事件现场情况。仅有的不足一百字的起诉事实,反映出的焦点及行为方式用六个字三个关键词来概括:“通知”、“照相”、“口述”。这也是公诉方及审判者定罪的全部事实要件;但这三方面的事实认定却出现前后矛盾。黄晓敏的证言排除了申诉人“通知”的情节,黄晓敏自认系严文汉在2月22日下午就通知了他;“拍照”一节因相机出问题,没有拍成功;只有“口述”一节,但口述与幸清贤形成博文之间缺乏行为关联度,仅有口述事实,不能足以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及二审裁定确认的事实以“书证、证言、被告人供述”为定案证据链,但在25份书证中没有关于申诉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37份证人证言中没有关于申诉人犯罪事实的陈述;只有被告人陈述证据第7号黄晓敏供述:是严文汉在2009年2月22日下午6点左右给其打电话说有人2月23日要到中院去,黄晓敏同时供述,并非因接到申诉人的电话后到现场(明确排除了申诉人通知黄晓敏的事实);第9号幸清贤供述:2月23日中午,申诉人向其口述了中院门口发生的事。
    申诉人在审判、上诉、再审和再申诉程序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事前并不知道2.23事件,期间也无参加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扰序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扰序行为;不构成犯罪。
    申诉人同时提出,自2009年3月3日起申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严重超期羁押,对申诉人提请的取保要求未能重视;程序上存在刑拘前遭刑讯逼供,但未引起法院的认真审查,一、二审程序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凭借主观推断,直接将申诉人确定为聚众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通过裁判文书可见,二审程序也发现了问题,所以在裁定时稍加改动,去掉了申诉人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动机虽有不同,但均有通过扰序给司法机关施压的主观目的,这样的认定很随意,是强加给无辜申诉人头上的莫须有的罪名。
       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表现:
    目击者将现场情况转述给他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罪要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将申诉人列为“积极参加者”治罪,其实是为打压访民而人为拔高不够罪要件,违背法律关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原则,主观扩大刑法打击面。
       申诉人没有聚众扰乱活动,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有关方面施加压力的故意,对其他行为人的动机是不明知的,因而也就不存在与他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虽然有路过现场的情节,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仅以口头转述就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显然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1.《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刑法没有规定无首要分子或与首要分子无关联的聚众犯罪,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判有罪。
    两审裁判明显缺乏两个“故意”要件:即“共同故意”和“主观故意”:
    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据识别原则,全案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有预谋实施聚众扰序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其他人对主观后果的一致性,两审适用刑法关于聚众型共犯的事实不能成立。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责认定原则,以“共同犯意”与“共同行为”为统一特征,共同犯意的表现特征是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之间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意思联络或语言或文字的沟通,对行为性质、地点、内容、分工进行商议。
    本案按“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处理,但这样的情况也必须具备客观标准,司法通常遵从两个标准,以一般人的“认定标准”和“行为标准”。比如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着记者或路人拍照的现象,我们不能因记者或路人的照相或爆光或写成文章,就将公布事件的记者或路人打成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两审裁判对申诉人的定罪缺乏主观上聚众的故意,认识因素上不具备认识到其行为是与他人并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意志因素上申诉人并未希望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
        2.《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同时规定“聚众”“扰乱”“情节严重”三个事实要件,聚众行为是手段和方法,扰乱行为是目的和动机,情节严重是判断入罪的根本标准。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诉人用积极参与聚众的方式来达到扰乱社会的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无从考查。刑法单独规定十四个“聚众”型犯罪,重在强调聚众是实行犯罪的形式和方法手段,而不是把“聚众”本身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将打击对象限制在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考虑到一般参加者对聚众犯罪的参与程度相对较少,其危害性相对较轻,刑法不将此类情形列为刑罚处罚对象,客观上看,申诉人只是过路人,其手段、方法、目的、参与程度并未达到犯罪地步。
        三.判决、裁定、通知、回复函在两个要件方面缺乏根据,导致无罪升格为犯罪:
     两项重大错误:一是将申诉人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缺乏客观依据;二是将“扩大影响”确定为情节严重或损失严重,脱离法律规定。
         从判决裁定要旨可见,积极参加者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来源于口述扩大了社会影响,这样解释超出法律应有含义的范围,明显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四.审判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诉人合法权利:
    自2009年3月3日起申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严重超期羁押,对申诉人提请的取保要求未能重视;审讯申诉人时采取刑讯逼供措施,申诉人要求法院责成公诉机关出示成都市看守所接收申诉人入所时的全程原始录音录像资料及该所于次日的验伤记录等,以证明警方刑讯逼供行为。
        五.将过路者打成罪犯,显现的是人治思维高于法治理念:
        本案反映刑事司法存在重打压、重维稳、轻法治、轻人权的工具化现象,将不够入罪条件的情况拔高成犯罪,主观扩大打击面,有悖于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用司法手段封堵确有正当诉求者的维权管道,让更多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这一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作法正遭受全社会的广泛质疑。
       申诉人渴望最高人民法院排除阻力、当纠则纠,使无罪者免予刑事追究。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陆大春
                                                                                                                                                                         2026年6月1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6-20 0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头批评中级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的言论监督行为最终成为聚众刑事共犯的法治精神在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26-6-20 08: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头批评中级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的言论监督行为被打成为聚众刑事共犯的法治精神在哪里?!

发表于 2026-6-2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一个犯人?吓死我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6-2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状告蓬安县公安局是评冤昭雪输了人生并殃及父母两个家庭!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6-20 10:03
原来是一个犯人?吓死我了!

    状告蓬安县公安局是评冤昭雪输了人并殃及父母两个家庭!
    口头批评中级法院平时工作未做好的言论监督行为 聚众刑事的法治精神在哪里?!

发表于 2026-6-20 1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写这么多,又没抓住要点,法院的人看到很头痛,要写精炼一点,抓住关键,写得长有啥用,不要写长了,只写关键事实,抓住重点,你这样长篇大论,哪个晓得你表达的啥

 楼主| 发表于 2026-6-2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要饭的 发表于 2026-6-20 13:14
你写这么多,又没抓住要点,法院的人看到很头痛,要写精炼一点,抓住关键,写得长有啥用,不要写长了,只写 ...

只读了一年多小学的我,只有这点能力!

 楼主| 发表于 2026-6-2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要饭的 发表于 2026-6-20 13:14
你写这么多,又没抓住要点,法院的人看到很头痛,要写精炼一点,抓住关键,写得长有啥用,不要写长了,只写 ...

谢谢您的教诲指点!我的目的就是依法要求评冤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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