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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成都市市长:
您好!
我儿子系四川鸿鹄科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10级员工,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我儿子明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却驳回该项请求,而裁决2n 赔偿金。理由为:“双方已起纠纷,信任基础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条件,公司无继续履行合意,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基础。”
对此裁决,我深感不解与不公,理由如下:
1. 仲裁逻辑明显违法
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的结果。若只要有纠纷、信任破裂就一律不准恢复劳动关系,等于从事实上废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8条赋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
2. 最高院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被架空
该司法解释第16条已穷尽式列举“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仅包括:
- 合同在仲裁/诉讼中到期且无续延情形;
- 劳动者已领养老金;
- 公司破产或解散;
- 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原工作;
- 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
“双方有纠纷、信任破裂、公司不愿意”不在法定不能履行情形之内。 仲裁委以“信任基础丧失、公司无合意”为由驳回继续履行请求,明显违背最高院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 工伤职工应受特别保护
我儿子系工伤十级,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对象。公司在工伤未妥善处理、停工留薪期刚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出来 ,即强行辞退,本身就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严重侵害。仲裁委非但未强化保护,反而以“信任破裂”为由剥夺其复工权利,与国家保护工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完全相悖。
综上,青白江区仲裁委驳回继续履行请求的裁决,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直接导致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形同虚设,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被架空。
我们于2026年6月8日起诉到成都青白江区法院一审,由于仲裁阶段已耗时近6个月,时间已经很久了,恳请成都市市长协调青白江法院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尽早办结我们这个劳动争议案件,让工伤职工受到保护。
此致
敬礼!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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