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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根贪污罪、行贿罪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严重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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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7日作出(2024)川0824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德根涉嫌贪污、行贿犯罪。该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六项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辨护人逐项陈述如下。
一、定案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判决书,证人杨冲的证言系检方在举证环节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属于案件定案证据。然而,包括杨冲证言、金昌福证言在内的部分证人证言,被不明身份人员从卷宗中抽出隐匿,系在辨护人发现相关情况后,二审程序中才由公诉机关补充移送到案,且至今仍只提供复印件,不具有证据合法性。
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二、明知证据不完整仍作出有罪判决,未尽审査职责
本案卷宗缺失450多页、讯问笔录缺失110余次。
更离奇的是:本案侦查卷第十卷(证人证言卷)中,苍中校原书长、校长金昌福第50至56页的笔录完全缺失,辨护人在该卷“金昌福"条目旁,发现有用铅笔清晰书写的“取出来”三个字,足以证明该部分笔录系被人故意取出隐匿。仼何具备基本审查能力的审判人员都应当注意到这一明显的证据断裂。他全程参与了苍中印刷厂经营管理、制度制定、改制清算等全部核心环节,其证言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核心事实的唯一关键证据。同时消失的还有原后勤主任证人杨冲笔录。
一审法院在证据大量缺丢的缺失的情况下,不仅未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完整性,反而基于不完整、不客观的证据体系作出有罪判决,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尽到审判机关对证据的审查职责。
三、法庭直接调取证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第三次开庭中,合议庭直接向证人侯金生、罗春华制作询问笔录取证,并将该笔录作为证据交由控辨双方质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四、未依法告知审判委员全成员名单,剥夺被告人回避申请权
本案一审经苍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合议庭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从未向被告人罗德根告知参与讨论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最《<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质上被剥夺了对审委会成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五、法院径行变更罪名认定,实质剥夺被告人辨护权
起诉书明确指控,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2条第2款。原判决却以第382条第1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未变更时,法院径行变更罪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5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笫295条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3项规定,应当依法发回重审。
六、远程视频作证违反法庭调查程序,损害被告人权利

证人金昌福、曹旭通过远程视频作证方式参加诉讼。他们都是本案的核心证人和重要证人。他们不符合《刑诉解释》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金昌福、曹旭证人均不存在法定的不能出庭、可适用视频作证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规定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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