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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这家企业到底想干什么?抢注光雾山等国家级景区关联商标,甚至想将“红军入川第一镇”“川陕苏区”申请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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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3 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中市文旅局 等相关单位及领导,现将巴中某企业将巴中本地知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及文旅品牌同名或高度近似的名称批量申请成商标;“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天下巴商&巴商慧”等网络小程序/账号命名疑似混淆官方组织机构及可能涉嫌的其它相关问题线索依法向贵单位进行反映,相关举报内容如下:

一、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天下巴商&巴商慧、全球巴商、巴中有礼等多个网络账号疑似违规命名;可能存在使公众误认为与政府机关存在关联、相关网络平台或存在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1、疑似涉嫌冒用政府机关、官方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巴中有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巴商慧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以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全球巴商、天下巴商、巴中送水站、空山牛先生、巴山优才网等名称命名了多个可能涉嫌混淆政府网站及机构的网络平台及账号。长期利用其控制的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视频号、全球巴商客服企业微信、天下巴商&巴商慧小程序网站等可能混淆官方组织机构的网站平台名称及企业微信号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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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在网站平台入口及首页等醒目位置以全球巴商、天下巴商&巴商慧、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全球巴商服务平台、巴中企业家数字信息交流平台等极具迷惑性的文字混淆政府及官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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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名称带有明显“官方组织/公共服务机构”指向性,且其在入口、首页、对外宣传名称中使用“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客服中心”“官方平台”等强诱导性表述,容易使不特定公众误认为其与政府部门、官方机构或官方授权组织存在特定联系。

据了解:政府及政府组织并未向其出具任何正式授权文件,但其长期以此类名称对外开展商业活动,具有持续性、规模性、误导性。

此外,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多个政府领导讲话视频,结合“官方平台/客服中心”等文字包装,进一步强化公众误认,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根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八条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账号信息,严禁假冒、捏造或通过名称混淆党政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未经法定授权,不得违规使用行政区划名称注册可能误导公众的账号。

被举报主体及关联公司无视上述法规,使用“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全球巴商”“天下巴商&巴商慧”等带有明显行政区划及官方机构属性的名称,为其个人账号及网络平台命名,其行为可能构成名称混淆。

上述名称是否符合互联网账号命名规范,是否容易使公众产生与官方机构存在关联的认知,建议主管机关对相关企业及实际运营人是否合规开展业务进行核查。

该行为不仅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定网络账号命名规范,更容易使公众产生特定关联认知,从现有公开情况看,相关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主体身份、授权来源及平台性质产生误认。

2.‘天下巴商&巴商慧’小程序网络平台可能存在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超范围、非必要收集个人信息(并可能存在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性方面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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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巴商&巴商慧’网站/小程序/企业微信等平台,从现有页面展示情况看,一个小小的注册页面居然要求填写收集几十项隐私信息,随时界面弹窗要求授权定位信息。存在要求用户提供住址、定位等信息的情形,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是否属于实现相关服务所必需,以及其处理行为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建议主管部门依法核查。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建议依法处理。

二、被举报企业同外地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长期、批量申请注册与巴中本地知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及文旅品牌同名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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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通过其控制或关联的巴中派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巴中光雾印象水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与沿海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利用知识产权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长期开展针对巴中本地知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及文旅品牌的批量化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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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申请注册的对象涉及“光雾山”“空山天盆”‘空山坝’“空山肉牛”等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公共属性的国家级景区品牌、地理标志产品及区域公共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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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还试图将“红军入川第一镇”“川陕苏区”“川陕老兵”等具有鲜明红色文化、革命历史文化属性和公共文化价值的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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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虽然披着知识产权申请的合法外衣,但本质上属于对公共资源、公共品牌及社会公共认知的商业化占用和排他性控制尝试;客观上可能产生对相关公共资源名称和公共品牌使用范围的争议,并可能影响相关主体后续使用和品牌管理。

此类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地方公共品牌的社会形象和正常使用秩序,也可能对地方文旅资源开发、地理标志保护及红色文化传播造成潜在影响。

利用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疏忽、趁机批量化申请注册城市文旅关联商标的新型行为模式,建议引起巴中市政府、文旅部门及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案例可以参考案例:古蜀道“翠云廊”咋成了私人商标

当前文旅资源保护从传统“有形”资产保护转向“无形”品牌管理。呼吁政府部门尽快树立知识产权整体系统性的保护意识,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其中,较为典型的行为包括:


1巴中文旅于2026年3月23日发布“巴中有礼”公用品牌logo征集公告后,其于2026年3月26日在就申请设立同名企业及注册相关账号名称,该情况建议主管部门结合具体事实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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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名称与“光雾山”等知名文旅资源名称具有较高关联性,并以光雾山、梦境光雾山、光雾印象等商标名称抢占申请光雾山相关知识产权,申请光雾、春、夏、秋、冬外观专利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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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空山天盆、空山坝等名称申请关联商标注册,傍名注册“空山肉牛”等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并将视频账号命名为“空山牛先生”,与实际经营主体明显不匹配,易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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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企业正在提交巴适巴食旗下打造的酱肉包品牌“包有囍酱肉包”近似傍名商标申请,目前处于商标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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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知识产权侵权巴中老字号商业DM单页“派送信息”,因此被对方公司诉至法院,事实可查

从现有情况看,其行为并非针对单一名称的偶发性注册,而是呈现出围绕巴中公共资源开展系统性布局的明显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是商标布局。围绕巴中重要景区、特色产业、公共品牌及红色文化资源进行商标申请和注册;
二是企业名称布局。通过设立或控制与相关公共资源名称高度关联的企业主体,形成名称占有优势;
三是网络账号布局。对相关名称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网站及其他网络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和占用;
四是公共品牌布局。将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公共资源名称纳入商业化申请注册范围,尝试形成对公共品牌资源的排他性占有。

上述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巴中市公共资源名称被个别主体长期控制和使用,不仅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官方授权、政府背书及品牌归属的混淆误认,还可能影响巴中文旅品牌、农特产品品牌和红色文化品牌的统一规划、统一运营与统一推广。

尤其是在当前巴中大力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区域品牌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背景下,相关公共资源名称一旦被个人或关联主体大量注册和控制,将可能削弱区域公共品牌价值,增加政府品牌整合成本,对巴中城市形象塑造、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造成潜在不利影响,其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风险值得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依法核查。

三、电子证据
1)疑似傍名/混淆证据:涉事主体注册的疑似“傍名商标/公众号/网页/小程序/企业微信/视频号”等截图、网页录屏、WHOIS等、
2)疑似使用官方指向名称证据:其网页平台入口、首页、对外宣传中使用“服务中心/官方平台/客服中心”等文字与视觉设计证据;以及其发布政府领导讲话视频与上述网站关联出现的证据
3)个人信息收集截图:注册页面、授权弹窗、收集字段(地址/定位等)

四、法律依据
1.关于可能存在的傍名、抢注、仿冒及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于具有公共属性、显著性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依法审查处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制的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侵害,也包括对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破坏。在多个类别反复申请近似商标,抢注某个标识并攀附牟利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抢注,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应当予以驳回。“囤积式”商标抢注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四条旨在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大量商标。例如既无实际使用或使用意图证据,还表现为商标代理公司商标被撤后又反复重复申请。

·长期注册、使用与本人及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标识近似的公众号、网站名称、账号名称,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禁止混淆的规定。

其在页面和对外宣传中使用“官方平台”“客服中心”等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误导性宣传的,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2. 关于可能存在的涉嫌冒用/傍名官方组织名义、违规账号命名
互联网账号名称不得不得假冒、混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
·天下巴商&巴商慧小程序以“服务中心/全球巴商”等带有公共服务与组织属性的名称运营并对外开展商业活动,叠加“官方/客服中心”等表述,具有误导性,依法应当由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核查处置,并可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固定线索后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 关于可能存在的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目的,并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并对同意、撤回同意、处理规则等作出明确要求。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并禁止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相关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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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蜀道“翠云廊”咋成了私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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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古北水镇”商标之争——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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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晰“囤积式”与“攀附式”商标抢注的认定路径

诉求:
1)请求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等部门依法受理问题线索并调查并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取涉事账号及网络平台的后台数据,对其平台可能出现的“超范围、非必要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依法核查

2)鉴于其长期使用“巴中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全球巴商”“天下巴商”等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具有政府或官方组织背景的名称,注册并运营网站/公众号/视频号;并在页面入口、首页及对外宣传中使用“服务中心”“官方平台”等可能具有误导性的表述混淆公众认知、可能涉嫌冒用官方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等行为;以及网络平台可能存在的超范围、非必要收集个人信息(含住址、定位等)等风险隐患。为防止有可能持续误导公众、影响并侵害公共利益,现请求相关部门对上述线索依法调查取证;
请依法出具《转办/移送建议》或书面说明,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3)建议对涉及巴中重要公共资源、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和红色文化资源的相关商标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并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公共品牌资产流失。
4)呼吁文旅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巴中文旅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对重点景区、地理标志及公共品牌提前进行防御性注册和监测。
5)请求将处理/反馈结果依法以书面形式反馈,并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出具受案/接报回执等文书。
(注:特别说明:本材料所列内容主要依据公开信息、网络平台展示内容及已掌握的相关资料整理,部分事项系基于现有线索提出的合理质疑和举报申请,并不构成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事实的最终认定。线索举报人提交本材料的目的仅在于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线索,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请求依法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及法律性质应以主管部门调查结果、生效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判结果为准。被举报人可能涉及的其他行为,现已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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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3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化公为私,圈占公共资源必须打击。

 楼主| 发表于 2026-6-13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家公司的操作似乎就是这样的:

不出名,难道就混淆政府组织机构的名头取个账号名称蹭流量?

没创意,就把别人做火的项目复制、粘贴、换个包装继续上

没品牌,难道就把家乡的公共资源、5A级景区关联知识产权名称先抢注成自己的?

没资源,难道借着帮人注册小程序的机会,收集信息然后再悄悄拉进自己建的微信群?

难道这家企业理解的做生意靠的不是创新,而是模仿;

搞发展靠的不是实力,而是蹭名;

打造品牌靠的不是积累,而是抢注。

不会创造价值不要紧,关键是会把别人的价值变成自己的价值

真是妙呀,假如是这样的操作我真的震惊到了

发表于 2026-6-13 13: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6-1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规规矩矩做生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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