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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某村“一把手”照一下镜子。(节选)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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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6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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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6 1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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