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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车祸猛如虎,全责却拒赔的老赖更可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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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16时45分许,我方驾驶合规营运网约车,搭载乘客在绵阳市高新区滨河南路中段火炬公园路段停车等红灯时,登记在绵阳市安隆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川BDC0411号轻型厢式货车失控般飞速向我车撞来,造成车损严重,车内乘客受伤,停运13天,修车二万多元及乘客受伤医治的严重后果。

后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编号:第510798420260004553号),认定绵阳市安隆泰公司驾驶员卿松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当我们今天被通知取车时,因涉及财产赔付,联系绵阳市安隆泰公司及驾驶员卿松时,公司法人何明燕及卿松均处失联状态。

求助交警,处理事故的警官回答,电话被设置限制呼入状态,他也联系不上车主何明燕及司机卿松。

回想该次事故的发生,我方有理由怀疑卿松属危险驾驶。我方车停等红灯,卿松所驾驶的货车,何故不受控制,飞速向我静止的车猛烈撞来?

据我们责问卿松,他答刹车失灵,前几天告诉公司但无人管。明知车的刹车有问题却不处理,仍旧上路,这应该是危险驾驶吧!

如若我方新能源电车被撞燃起火,后果不敢想象。

卿松随车带有一不明身份的美女,从该女下车有意躲开与卿松接近的反应上判断,车速失控或许与其有关。

与卿松问话隐约有酒气,并回避正面对话;

辅警曾被卿松叫到另处私语,不排除有私下交易;


总之,卿松飞速撞击我方静止的营运车,很难按正常逻辑来理解。按照交通事故正常处置,应该由正式交警出现场。针对此类情况应该有对其进行酒驾、毒驾等测试~可我们这次事故处理却只来了一名辅警。

特别不可理解的是,我们要求驾驶员卿松陪同一起去给受伤乘客医治,辅警却让停靠路边的卿松开车快走。并称这里他说了算!

他不扣肇事车让卿松开车离开现场,却又不让我们通知4S店拖车修车,辅警自行喊了拖车,声称有乘客受伤要扣我们的车。

与其理论,要求由正式交警来处置,辅警无执法权,不能强扣我们的车。他有意欲与我们发生肢体碰撞,并报警称阻碍了他执法。

后我们电话投诉要求对卿松酒驾测试但无果。

后我们相约卿松去交警队事故处置,卿松拒绝到场。而负责处置事故的警官也称对方无须到场。

可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办?乘客受伤医治也是我们支付,营运停运损失等又该谁承担?

该警官解释称,现行规定交警只负责责任认定,其它事宜可走法院。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中存在财物,人员受伤,交警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应该有主持双方调解的义务,不能简单推给法院诉讼。化解矛盾,避免民事,刑事冲突应该是公安机关职责之一。

正好,因投诉辅警,该辅警所在队领导找到我们致歉,将此要求告知,在队领导干预下,最终联系上卿松来队,口头答应对我方停运按300元一天计算,待修车后提车时按天计付。

谁知修好车通知我们提车时,卿松以及绵阳市安隆泰公司法人何明燕双双失联。居然负责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警官也称联系不上他们了。

据查,安隆泰公司法人何明燕名下有七八个公司,规模也不算小,怎么在自己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处理上玩消失,当老赖呢?

希望绵阳安隆泰公司法人何明燕,能够承担起本公司员工交通肇事的责任。不要浪费司法资源,常言道:官司莫打贼莫做,两样都是败家路!

同时也希望交警方能想办法联系上车主何明燕,由公司出面解决员工卿松失联当老赖的问题。

据网上查询,该公司以有多起诉讼,官司缠身总不是什么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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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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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获悉,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事故基本情况:
    2026年05月21日16时45分许,卿松驾驶车牌号为川BDC0411号轻型货车行驶至绵阳市科新区滨河南路中段火炬公园路段时,与姜敏驾驶车牌号为川BDB4984小型新能源汽车(搭载卢雅雯)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姜敏和卢雅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卿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卿松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姜敏无责任,当事人卢雅雯无责任。
    2、您的主要诉求:
    事故现场仅有辅警出警且未对当事人开展酒、毒检测;未经本人同意拖扣涉事车辆;对方当事人全责但拒赔13天停运损失,要求民警再次调解。
    3、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人伤事故出警人员为辅警”问题
    经核查,这是一起追尾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双方驾驶员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通过12123视频报警处置。事发后前车家属到现场,认为没有警察到现场处置,通过网上处理不符合流程,于是报警要求警察到现场,于是指挥室指派现场附近辅警到现场先行维护秩序,辅警到现场后,家属认为辅警没有执法权,要求要民警到现场,指挥室又通知事故中队民警到现场处置。事发现场有天网视频清楚记录这个事发全过程,辅警和民警到现场后执法记录仪也记录了处警全部过程,整个过程不存在不规范执法情况。
    二、关于“未测酒测毒”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民辅警到现场后双方驾驶员都在现场,没有酒气、不存在行为异常等情形,民警认为不构成强制检测的法定事由,故未对当事人进行酒、毒检测。
    三、关于“未经允许扣留车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民警有权依据事故调查需要作出扣车决定。经核查,本次事故拖车单位未接到民警通知扣车,并未前往事故现场实施扣车,当事人均是自行施救拖车。
    四、关于“停运费调解未达满意结果”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因事故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定责后的停运损失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交管部门的调解不具有强制力。调解结果由事故双方自愿协商,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走民事诉讼申请理赔。
    针对停运费调解导致群众不满的问题,办案民警、责任民警已开展多次调解,但对方认为群众诉求不合理,只愿赔付600元,拒绝赔付13天停运损失费共计3900元,目前对方已拒绝接听电话。直属四大队已告知办案民警争取再次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双方理赔。如果双方不能就损害赔偿通过调解协商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纠纷。
    感谢您对绵阳交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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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4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肇事者,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6-6-5 22: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企业法人何明燕指派了公司相关人员出面,约定下个星期一到交警队商谈。据了解,与卿松同车美女系公司员工,卿松的行车肇事纯属个人行为,与同车美女无关。但该车为何失控,是否酒驾,仍是一个谜?

 楼主| 发表于 2026-6-8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安隆泰公司不认可肇事司机在文警队议定的300元/天的停运补偿,只同意对13天停运给予3000元,同时还要求签由他们律师起草的什么协议。你公司全责给我造成停运及准新车的严重损坏,我方不愿走诉讼,只提了停运损失,可还要答应他们提出什么什么条件……弄不好恐还得走诉讼这条路,那就不止是停运费,严重车损的折旧,处理事故,送伤者就医,租代步车,维权杂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等必定超万元。或许因该公司法人何明燕名下有七八个规模不小的公司,财大气粗也不再乎,诉讼苦的是受害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绵阳安隆泰公司法律顾问草拟的协议。若支付赔偿我方停运13天的损失,必须签这份无法无天的霸王协议。句句要求均是违法合约。这是懂法的人草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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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8: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网络发言人所叙的情况有偏差。其一,这个追尾不是常规情况下距离太近不小心而产生,是在前车停等红灯时,绵阳市安隆泰卿松所驾驶的货车失控状态下飞速撞来,造成乘客受伤,车尾及大梁结构性严重损坏。此类事故,按例应现场查明车辆失控的原因,因以涉及是否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可因出警处理事故的只是一名辅警,并没对肇事司机有排除危险驾驶行为的举动。对此我曾电话投诉要求对卿松测酒驾。其二,拖车系辅警所叫的。称乘客有伤要扣车。我对辅警不支持我们要求卿松倍同给乘客治病,叫本以停在路边的卿松快走,却又要扣我们的车不理解,录象阻止辅警扣车,他报警称我阻当他正常执法(有录音录像)。三,现场并没定责的前提下,辅警在我们要求卿松倍同治病时就叫卿松快走,这里他说了算,也正因这句话我才急了,强烈要求正规交警到场。而正规交警到场明确卿松全责时,只有我方在场,并非双方明确了责任。这四,约卿松同去交警队被拒,我们去交警队处置被告知无须对方到场。因伤者就医及停运损失的缘故,我强烈要求处置事故的警官通知卿松到场调解,后在相关领导干预下方将卿松通知到场。因卿松来时已过下班时间,当着还留下处置的警官面,我们于卿松议定停运费按300元/天计算,并要求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因从他拒绝来处置事故上判断会赖账)卿松讲他没钱,把微信给警官看,我讲不行,多少交些表明你同意认账,后他从花呗转了600元(据说事故处置室有监控可查。)车将修好,我们相约卿松去取车结账,卿松将我们微信电话拉黑了。从行车证上得知,车主系绵阳市安隆泰公司,法人何明燕,故求助四大队通知车主调解,后回话车主及卿松联系不上。以上叙证均有法定证据支持,再次诉请:1,查明绵阳安隆泰公司货车为何失控,因为危险驾驶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若当天不是我们车等红灯阻止了卿松货车的失控~若我车不是比亚迪,其它电车在强力撞击下难免起火暴燃~放任危险驾驶是对社会的犯罪!另外,公安交通部门在处置交通事故,存在人员有伤、财产损失的前提下,应该积极组织调解,不要简单推向法院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引发治安、刑事案件。这次本可通过调解就能解决的问题,现今让我们向全责方的追偿损失非常困难,我们还仅仅主张的是13天停运费喔!感谢有“四川群众呼声”让老百姓有讲诉事实真象的平台。也希望我绵阳网络发言人,对待群众呼声认真一点,下调查结论时公平公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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