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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第三次请求广元市检察院李挺检察长依法督办 检察官马文违法履职、追究其司法责任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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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第三次请求广元市检察院李挺检察长依法督办
检察官马文违法履职、追究其司法责任的申请书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李挺检察长:
申请人:李晓敏  广检民监〔2025〕46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申请人。
被申请人:马文,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广检民监〔2025〕46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承办检察官。
申请事项:请求李挺检察长依法依职对被申请人马文在办理申请人民事监督案件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审查职责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司法责任。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因保险合同纠纷案不服原判决错误认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五款不属于免责条款,查明保险人未履行该条款说明义务,任然据此条款作出判决,属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三重错误。申请人依法向您院提出监督申请,经您院指定的检察官马文承办并作出决定意见。但该决定意见存在严重违法及错误问题:
一、违法履职、失职渎职问题:
(一)完全回避、隐瞒核心监督事由,拒不审查原判决错误及申请人核心主张
1. 申请抗诉期间,申请人提交抗诉申请书 1 份、补充申请 8 份及全套证据,先后2 次当面及3 次电话沟通,仅书面材料具体明确请求监督原判决错误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五款达30 余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首页亦载明该核心事由,然而马文在审查过程中竟然未对原判决该核心错误事项,作出任何一字一句审查意见,意味着本监督事由未得到审查。
2、徇私舞弊,隐瞒核心监督事由,擅自转移焦点。
马文在明知原判决错误适用该法律条款的情形下,并未依法监督,而是主观引援九项事由佐证《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无需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申请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据此有权解除合同,据此作出三大项审查意见。
马文核心错误:
1、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本案核心争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第五款,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第一、二款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等于有权依据第四、第五款拒赔解除合同前已发生的保险金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是保险金赔付。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马文认为根据第一、二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观点恰好佐证原判决依据第四、五款支持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款适用确实错误,一款是解除合同,一款是保险金赔偿,二者主体义务及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马文该审查意见明显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3、伪造事实,越权裁判。马文引援9项事由佐证《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款仅需保险人履行提示无需说明,然而该第一条款与第四五、第五条款被同时约定为合同第8.2-4-6款,并明确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均属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条款,未履行提示并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马文认为该条款仅需提示无需说明,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专指向保险人未即使送达纸质合同,合同成立后30天后方送达,提示义务不生效,无法律效力。马文并未审查新证据
违法依据:根据《民事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均属法定监督范围内事项,马文均未作出任何一字一句审查意见,该行为是写在脑门子上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承担司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定职责的,承担司法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马文已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人员故意违背法定职责,必须承担司法责任,这是法律所规。
尊敬的李挺检察长:我第三次向您申请督办该追责事项。依照法律及岗位职责,您对此案负有督办义务,恳请您履职尽责,不官僚,严肃查处本院干警的违法行为。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此前已多次提交,不再另行提供。
此致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挺
                    申请人 :李晓敏   
                                       
                                                                                   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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