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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吐槽] 发包方长期拒不收方拖延验收,工程量如何认定价款怎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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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侯国君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建工专业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工程已完工,具备全面结算条件

案涉工程由施工方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及国家行业规范组织施工,全程把控施工工序与工程质量,所有施工内容均已完整实施、全部完工。目前施工现场状态固定,无遗留尾工、无未完成工序、无显性质量缺陷,工程完全达到法定验收标准及合同结算条件。

工程竣工具备验收结算条件后,施工方多次主动向发包方提出书面及口头申请,要求到场实测收方、核对工程量、开展工程验收、办理对账结算,始终积极配合发包方完善结算流程。但发包方长期消极推诿、故意拖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与现场收方,不开展实测核量工作,不核对已完工程量。同时,发包方从未书面提出具体质量问题、未下发整改通知、未明确整改范围,单纯以拒不收方、拒不验收的消极方式恶意阻滞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工程完工后长期无法正常回款。

实务中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多数人认为无发包方签字收方单,即无法确定工程量、不能办理价款结算。但结合《民法典》及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司法裁判通例,发包方拒不配合收方验收,仅是单方违约行为,不会导致工程量无法认定,更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二、法律定性:收方验收、对账结算系发包方法定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的现场收方、实测计量、组织验收、审核结算,既是合同约定义务,更是发包人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并非发包方可以随意拖延、放弃、选择性履行的权利。

施工方按图施工、依规完工,已全面、完整履行合同核心施工义务,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此时,配合核量对账、组织竣工验收、审核结算资料,是发包方必须主动推进、积极履行的后续合同义务。发包方在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长期拒不到场、拒不核对、拒不答复,属于恶意阻止结算条件成就的典型违约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当事人恶意阻止民事行为条件成就的,依法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发包方故意拒不收方、拖延验收,法律直接推定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结算条件全部达成,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三、合同规制效力:发包方逾期不审核,视为认可工程量及价款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已对工程量确认、结算审核流程、异议答复时限作出清晰、明确、合法的约定,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报送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账;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未到场核对、未予以正式答复的,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的工程量及结算价款。

本案中,施工方早已整理完善全部施工及结算资料,具备报送结算的完整条件,结算停滞的唯一原因,系发包方怠于履行审核义务、恶意拖延结算流程。依据合同约定,发包方长期消极不作为,应当直接认定其自认、认可施工方申报的全部工程量与工程价款。

四、司法认定规则:无甲方收方签字,仍可依法锁定真实工程量

司法裁判中,发包方签字收方单并非工程量认定的唯一法定依据。只要施工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独立核定实际施工工程量,作为法院定案、价款结算的有效依据。

具体可采信的核心证据包含五类:一是施工图纸,现场施工范围、施工面积与图纸高度吻合,可直接依规计量;二是全过程施工影像资料,带时间水印的施工照片、完工视频,完整佐证施工工序、施工范围及全部完工事实;三是材料台账资料,通过材料采购、进场消耗、剩余盘点记录,结合行业定额,精准反推真实施工面积;四是施工日志,完整记录施工周期、施工部位、施工进度,印证完工事实;五是催告及沟通凭证,书面催告函、送达记录、聊天记录,证实施工方多次主动申请收方、发包方无故拖延的客观事实。

前述证据闭环完整、客观真实,足以脱离甲方收方签字,独立、合法、精准确定案涉工程实际工程量。

五、逾期验收法定后果:发包方长期不提异议,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验收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赋予发包方质量核查权利,同时明确其及时验收、及时结算的法定义务,禁止发包方滥用权利拖延付款。

案涉工程完工至今,发包方始终未提出具体、明确、可核查的质量缺陷问题,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工程不合格,仅单纯以拒不验收、拒不核量的方式拖延履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组织验收、不提出质量异议的,依法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据此,案涉工程依法应当直接认定为质量合格,完全满足全额结算、全额付款的法定及合同条件。

六、司法兜底途径:司法鉴定可据实强制计量结算

针对发包方全程消极对抗、拒不配合、拒不认可工程量的恶意情形,法律设置了最终兜底救济路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施工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不受发包方配合与否的影响,专业机构独立进场实测实量,结合施工图纸、全程施工资料、现场完工现状,客观核算真实工程量与工程总价款,最终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定定案依据。

大量司法判例明确:发包方恶意拖延收方、对抗结算的行为,不会减免其付款责任,最终需按实测工程量全额支付工程款,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维权损失。

七、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施工方履约合规、工程质量合格,全套施工及结算证据完整闭环,结算法定及合同条件早已全部成就。

发包方长期拒不收方、拖延验收、拒不对账结算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及建工法律规定。依据合同默认认可条款及司法解释裁判规则,发包方逾期不审核、不答复、不验收,依法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

因此,案涉工程价款依法能够明确核定,发包方应当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欠款,并依法承担因其恶意拖延履约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维权合理费用等全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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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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