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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成都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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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6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5日,记者从成都市消防救援局获悉,近期,成都多地持续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并曝光多起典型案例,为市民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敲响警钟。

案例一:住户违规飞线充电,被罚100元

5月21日,金牛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沙河源街道嘉泽路2号一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业主黄某某将自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共用走道处,并且从家中客厅将充电器串联飞线至停车处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并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检查人员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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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违规飞线充电,被罚100元。

案例二: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违规入户充电,被罚100元

5月17日,成都市双流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临港路二段9号和贵久居福小区检查时,发现7栋1单元居民夏某某违规使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执法人员当场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在楼梯间,被罚100元

5月22日,武侯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武侯区紫藤路3号一小区检查时,发现小区一居民在单元楼疏散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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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楼梯间,被罚100元。

案例四: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被罚200元

5月12日,金牛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蓉北商贸大道检查时,发现一烧烤店员将1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疏散通道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检查人员对该店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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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疏散通道整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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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成都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治理,已具备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更是进一步明确,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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