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院长:
本人现就本人行政诉讼案件判后答疑全程违规、程序性权利被全部剥夺一事,向您实名反映、严肃质疑、诚恳提出意见!
本人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为查清案件疑点、厘清裁判逻辑、明确法官采信依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申诉权利,严格按照司法答疑规范,精心撰写、整理近十页纸的正式判后答疑申请书,依法向贵院提出两项正当、合法、合理的可选择申请诉求:
第一、请求贵院对本案作出正式书面判后答疑文书,做到答疑有据、文字留痕、司法透明;
第二、请求本次判后答疑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客观留痕、全程可追溯、杜绝随口释法、随意解读。
以上两项诉求,均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的正当体现,不越规、不过分、合情、合理、合法。
但让人大失所望、极度愤慨的是:
贵院党委、审判委员会统一口径、刻意规避,将本人两项合法申请全部驳回、一概不予准许。
本人万般无奈、一再退让,放弃书面答疑、放弃音视频留痕,仅提出最低底线诉求:准许本人复制本次判后答疑笔录,用来固定法官答疑原话、留存司法答疑依据、防止口头答疑反复篡改、前后矛盾、无据可查。
就是这样一个退无可退、卑微至极的底线请求,苍溪县人民法院依然直接拒绝、完全不予办理!
贵院拒绝的理由十分牵强,擅自将案件专属的判后答疑工作归类为普通信访事项,片面主张判后答疑不属于案件卷宗材料,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当事人复制答疑笔录。
该说法本身既违背行政诉讼司法程序规范,同时严重违反《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必须对信访人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回复,绝不能用口头敷衍代替法定书面答复,更不能以此剥夺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利 。即便按照贵院单方划分的信访范畴,信访事项的相关记录、笔录也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查阅、知晓的权利,不能以此为借口,直接剥夺当事人固定相关资料的合法权利。
贵院全程只拿一句敷衍话术搪塞当事人:“已经给你口头答复过了”。
可事实真相是:贵院所谓的“口头答疑”,全程逻辑混乱、脱离法条、回避争议、颠倒主次、答非所问,通场都是主观随意说辞、敷衍搪塞之语,属于典型的随口释法、胡乱答疑、糊弄群众,根本不具备任何司法答疑的规范性、严肃性、公正性!
需要明确说明的是,本人本案的行政诉讼判决,是经过苍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而您作为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时也是本院审判委员会核心成员,是本案司法裁判与后续判后答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本案的裁判内容、答疑安排以及当前答疑违规的现状,全程知情、全程参与。
如今出现拒绝书面答疑、拒绝录音录像留痕、擅自将判后答疑划归信访范畴进而拒绝提供答疑笔录,仅以口头敷衍搪塞当事人的局面,归根结底,足以反映出在您的管理带领之下,本院存在工作作风松散、履职担当缺失的问题,也直观体现出您本人司法业务素养、行政管理能力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未能切实履行好院长岗位职责,未能践行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众所周知:苍溪县人民法院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司法机关,全院干警、审判委员会成员、院党委班子,全部都是中共党员。
党员法官、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规答疑释惑、化解群众矛盾、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可贵院如今的操作令人费解、令人寒心:
怕书面留痕、怕录音录像、怕笔录备查!
堂堂人民法院,手握国家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敢口头胡乱答疑,不敢白纸黑字落字!
敢随意口头糊弄百姓,不敢依法规范答疑!
试问:
1、行政诉讼专属的判后答疑,为何被强行归类为普通信访事项?
2、正常司法答疑为何不敢书面化、不敢录音录像留痕?
3、即便按信访事项界定,为何依然违反《信访条例》,拒绝书面答复、拒绝提供笔录查阅复制?
贵院刻意规避书面答疑、规避全程留痕,擅自混淆司法诉讼程序与信访程序,以此规避监督、阻碍当事人固定证据,到底是怕群众看懂裁判逻辑?还是怕错误答疑被固定证据?还是怕违规释法被上级核查?
判后答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释法明理、化解争议、服判息诉,而苍溪县人民法院刻意混淆程序、敷衍履职,不仅违背行政诉讼程序规定,也直接违反《信访条例》中“信访事项必须书面答复、依法回复”的强制性要求 ,完全是避重就轻、糊弄当事人、激化群众矛盾。
身为党领导下的党员司法队伍,面对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不予支持、不予回应,刻意混淆程序、百般推诿,肆意剥夺当事人多项合法诉讼权利,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背离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也辜负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本人全程依法依规维权、全程理性申请,未提任何无理诉求,却被贵院层层驳回、全面打压。特此致信,希望您能够正视当前判后答疑严重不规范、程序性违法的客观问题,正视自身管理履职存在的短板与不足,主动提升业务能力与履职水平,依法纠正错误履职行为,不再混淆诉讼程序与信访程序,依法向本人出具书面判后答疑材料、补全答疑音视频留痕、准许本人复制答疑笔录,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反映人:张建国
2026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