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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蒋宗明“故意”伤害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及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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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宗明故意伤害案案件情况陈述及申诉材料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蒋宗明,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竹山村2组1号,案发时年76周岁,申诉时已78周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
二、案件起因:邻里土地权属争议
蒋宗明与苏理会系同村邻里,双方原本无根本性矛盾。2023年,苏理会修建乡村别墅,将建房及院坝、围墙选址定在蒋宗明所属林地范围内,紧邻蒋宗明原有老宅基地。因苏理会建房侵占自身林地权益,蒋宗明为维护合法土地权利抱着远亲不如近邻的态度,最初先与苏理会理论,无果后产生多次争议,最后导致双方矛盾逐步激化。
为化解土地边界纠纷,2023年6月13日,在肖溪镇竹山村村委会、肖溪镇人民政府共同介入调解下,蒋宗明与苏理会就土地、竹林及公用道路界限达成一致,双方现场签订《界限确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1.苏理会新建房外墙与蒋宗明竹林距离八尺为界;2.主路上坡往苏理会家走左边离蒋宗明坡坎八尺为界;3.蒋宗明的竹子往苏理会房子四尺宽留做公用路;4.苏理会建房堆放在蒋宗明竹林里的泥土应无条件清除,不得填埋四尺公用道路。该协议有双方签字确认,竹山村村委会加盖公章,并有张秀荣、张明伟(镇政法委员)、孙兵(镇综治办主任)等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人签字作证,具备合法效力。但遗憾的是,本次调解仅形成书面协议,未在土地现场实地标注地界标识确权,为后续矛盾爆发埋下隐患。
三、案件经过:维权遭暴力殴打,反被指控故意伤害
2023年10月16日,蒋宗明从外地返回村中,发现苏理会无视双方签订的《界限确定协议》,其修建的乡村别墅、硬化院坝及外围围墙均大幅超出协议约定界限,强行侵占蒋宗明所属林地,同时苏理会还存在超面积硬化院坝、违法毁坏林地等违规行为。
蒋宗明见状,立即上前劝阻苏理会停止违法施工,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退还侵占土地,却遭到苏理会断然拒绝。双方随即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升级为肢体抓扯,冲突过程中,苏理会率先使用手中清洗红薯的水瓢,狠狠击打蒋宗明头部,导致蒋宗明头部受伤流血、当场昏迷。
蒋宗明苏醒后,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且遭到暴力殴打,便坐在苏理会家门口街沿继续与对方理论,要求苏理会就越界建房、暴力伤人一事给出说法。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执,苏理会随即捡起地上长约1米、宽约10公分、厚3至4公分的木方,对蒋宗明进行威胁并实施殴打,致使蒋宗明左侧腹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随后,苏理会反而捏造事实、反咬一口,声称蒋宗明拿起街沿处的锄头,将其右脸、右手大、小臂挖伤。经相关物证鉴定,苏理会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蒋宗明损伤仅评定为轻微伤。
2024年4月16日,蒋宗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非潜逃拒不到案;但因案发时自身被殴打致头部受伤、意识模糊,且年事已高、记忆不清,未能完全契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供述。
四、公诉及审理情况
公诉机关以蒋宗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蒋宗明提起公诉。
庭审中,蒋宗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提出全面异议,其辩称:案发时自己已76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平时连走路都困难,而且被苏理会率先殴打致头部流血、头晕目眩,身体与意识均处于虚弱状态,根本不具备伤害约49岁苏理会的身体条件;且自己全程未实施殴打苏理会的行为,而证人的证言与案发现场客观情况存在明显不符,具有涉嫌伪证的重大嫌疑。苏理会的伤情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完全尊重蒋宗明本人的无罪辩解,主张苏理会的损伤与蒋宗明无任何因果关系,蒋宗明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便法院认定苏理会伤情系双方抓扯所致,蒋宗明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即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对其有罪免处。
辩护人核心辩护理由
1.案件起因具有特殊性,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系苏理会违法侵占蒋宗明林地、违反《界限确定协议》私自动工建房引发,蒋宗明系合法维权;冲突由苏理会率先动手用水瓢殴打蒋宗明头部、后续又用木方殴打引发,蒋宗明无蓄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与一般恶意故意伤害案件有本质区别。
2.具有主动到案情节:蒋宗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依法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3.邻里纠纷背景,被害人过错显著:本案系多年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矛盾根源在于苏理会违法侵占他人土地、违约施工,苏理会对案件发生存在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
4.蒋宗明因高龄体弱,无社会危险性:案发时已76岁,申诉时已78岁高龄,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人身危险性极低,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同时蒋宗明的辩护人明确提出,苏理会违法侵占蒋宗明土地属实,其未按照协议解决土地争议便擅自施工,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均应当由苏理会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双方土地边界协议、苏理会先动手殴打蒋宗明、双方肢体冲突致不同伤情等事实,最终判决:蒋宗明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蒋宗明赔偿苏理会附带民事诉讼损失共计9216.65元;苏理会赔偿蒋宗明医疗等损失共计7977.85元。
五、案件核心问题:政府及村委履职不力,矛盾根源未解
1.基层政府及村委渎职失职:肖溪镇人民政府、竹山村村委会作为本次土地边界纠纷的调解主体,在签订《界限确定协议》后,未履行后续监督、监管职责,既未现场划定地界和边界打桩确权,也未对苏理会违约越界建房、毁坏林地、超面积硬化院坝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责令停工拆除、恢复原状,反而纵容违建存续,导致双方矛盾持续升级,最终引发肢体冲突,基层部门存在严重渎职、不作为问题,对本案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核心侵权事实至今未处理:截至目前,苏理会违法侵占林地、违规修建别墅、超标准硬化院坝及围墙的违法行为,仍未得到任何查处和整改,土地侵权状态持续存在,蒋宗明的合法土地权益始终未得到保障。
六、核心证据材料
1.《界限确定协议》:直接证明蒋宗明与苏理会就土地边界有合法、明确的书面约定,苏理会建房属于明显违约、侵权。
2.现场越界照片、视频:客观证实苏理会修建的别墅、院坝、围墙,大幅超出协议约定的“八尺为界”范围,侵占蒋宗明林地事实确凿。
3.一审庭审笔录:完整记录苏理会率先动手用水瓢打人、后续持木方殴打蒋宗明等关键事实,是认定苏理会存在重大过错、蒋宗明系防卫一方的核心证据。
七、申诉诉求
蒋宗明对一审判决结果坚决不服,目前已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同步向上级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纪(监)委、省最高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如实反映情况。
在此,蒋宗明恳请各级司法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原则,重新全面审查本案事实:
  1.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认定蒋宗明无罪,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2.依法查处肖溪镇人民政府、竹山村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渎职不作为、纵容违建的违法行为;
3.依法责令苏理会立即停止侵权,拆除超出协议界限的违建房屋、院坝、围墙,退还侵占的林地,恢复土地原状;
4.依法追究苏理会违法毁坏林地、超面积违建、暴力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

此敬!



陈述人:蒋宗明
2026年 5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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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3 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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