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父亲为他逝去的父亲敬立墓碑以此作为纪念是孝心的最后体现与家族血脉的传承符号。却遭到本村老太婆打碎墓碑、焚烧、泼大粪,恶意显见,手段恶劣,故意损坏纪念品金额已达到10400元。又特别是泼大粪的行为给父亲以及他分别78岁的大姐和67岁的二姐和我们整个家人为自己逝去多年的先祖遭受如此侮辱陷入了悲痛中,情绪一度崩溃。 2026年4月4日当天父亲选择报案四川省阆中市思依派出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0400元已经远超门槛5000元。但是思依派出所只立行政案件,采用拖延、活稀泥的处理方式进行劝说。因此父亲在4月7日收到行政立案回执当天就提交了“刑事立案申请书”,并且随后向派出所提交了收据,碑石材料方定损情况说明,老太婆恶意辱骂,用刀具抨击家人的视频证据,恳请派出所按刑事立案侦查。但派出所的回复是,一切以价格鉴定中心结果为准。2026年4月23日,四川省阆中市价格认定中心已出书面结果。但是派出所迟迟不给父亲“立刑事案件”或”不立刑事案件”书面回复。63岁的母亲多次陪同64岁的父亲一同前往派出所恳请给予书面回复,却遭到派出所工作人员以秘密办案为由将两位老人变相赶出门外。 老太婆恶意损坏墓碑、泼粪、焚烧已经突破了气量之争的范畴,进入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同时被践踏的领域。她是七十岁的长者本应该是社会道德与法律尊重的体面象征,现却成为肆意破坏、出口威胁的肇事者,这种“少数坏老人”是对整个老年群体的信誉绑架,同时也正在激化代际冲突,让真正守规矩的老人蒙受污名。 老太婆这种恶意行为本就是对死者尊严和亲属情感的赤裸亵渎,派出所对受害者迟迟的不书面回复,更加导致老太婆不仅拒绝任何赔偿还多次在集市当众扬言“我70岁了,能奈我何?”这种拒不认错,并继续对受害者进行羞辱言辞行为。 法律条文不存在含糊地带,法律也在进步,法律不是不能管,而是执法者的“不想管”导致了某些倚老卖老者不仅触及大众心中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更是损坏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2026年5月8日年阆中市公安局给出以下回复: 2026年4月5日,我所针对该事件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受理为行政案件立案侦查,并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交于报警人。2026年4月23日,阆中市物价认定中心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为:被损毁碑石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70元(叁仟零柒拾元整)。根据认定结果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以行政案件办理,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2026年5月8日受害者及家属首先阆中市公安局对此案的关注并给与回复。继续以下三点 恳请阆中市公安局思依派出所给予明确回答: 第一: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三条第四点已明确指出,认定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以未进行认定。其中损坏价格3070元,剩下的被泼大粪已经没有实际价值,人工、运费也属于实际损失,应当认定为我们的实际损失金额。敬立墓碑是父亲孝敬祖先的特殊纪念品,法律也会讲公序良俗,被泼大粪无法再继续使用,而且父亲定制墓碑是根据、坟墓环境、风俗、情感诉求按尺寸成套定制,无法修补。 请问3070元是否作为本案的唯一认定立案金额?请回答是还是否? 第二,贵所2026年4月5日行政立案,4月7日通知父亲领取行政立案通知书,因为我们实际损失10400元,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期间并向阆中市思依派出所提供碑石材料方收款收据、材料清单、碑石材料方损坏情况证明,因此4月7日当天我们写下”转刑事立案申请书”提交到思依派出所,恳请按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请问贵所是否已按刑事案件立案来侦查过?请回答是还是否?相关证据直接忽视并不予采纳,请回答是还是否? 第三、2026年4月23日阆中市物价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阆中市思依派出所认为认定价格307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刑事立案。 请问贵所是否出具“不予刑事”立案书面回执单。请回答是还是否? 本论坛回复是否可以作为官方书面回复回执单,作为行政诉讼证据材料?请回答是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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