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犍为县法院韩俊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故意制造错案的一封
公开举报信
尊敬的省高院陈志君院长、乐山中院邓鹏院长:
我们是原告犍为皓烨陶瓷经营部的代理人,就犍为县法院韩俊法官在我们原告方诉车某某、第三人犍为均平粘土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罔顾事实和证据,完全主观臆断,故意枉法制造错案,严重损害我们作为民营企业重大合法权益一事,故依法向您实名举报。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本案,严肃追究韩俊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一、案件基本事实:两个神仙打架,原告遭错误保全
2025年3月,犍为县法院受理了车某某与王学平、犍为县均平粘土矿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4)川1123民初2798号】。2025年5月30日,犍为县法院根据车某某的申请,作出了(2024)川1123民初2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学平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均平粘土矿名下的矿产资源。我们作为原告与该双方之间的纠纷并无任何“关系”只是场地“相邻”而已,但是,当我们准备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犍为县罗城镇群英村3组竹林湾烂撵子上的粘土出售给第三方时,却遭到了当地镇政府以及派出所有关人员的阻挡。问其原因之后,被告知是因为犍为县法院林治江法官下达了保全裁定才导致的。然而,原告既没有收到该保全裁定,也没有人员到原告所在的场地张贴“查封公告”。在此情况下,原告找到林治江法官,要求说明情况,并要求尽快解除对原告所有的粘土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对此,林治江不仅拒绝解除,反而引导原告提起“执行复议”。随后,原告复议即被驳回,并被口头告知该裁定“一裁终局”,再无救济途径。事实上,本案依法应走“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
2025年10月14日,我们原告向贵院依法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解除贵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犍为县罗城镇群英村3组竹林湾烂撵子上的粘土的保全措施。经过审查,犍为法院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了(2025)川112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以“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贵院(2024)川1123民初2798号之一裁定保全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原告”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2025 年 11 月 4 日,我们原告依法向犍为县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判决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位于犍为县罗城镇群英村 3 组竹林湾烂撵子上的粘土的保全措施。本案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12 月 25 日、 2026 年 4 月 1 日分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然而,原告于2026年5月7日收到的判决书显示,该案早于2026年1月21日即已作出,承办法官韩俊早已驳回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韩俊法官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
(一)为了颠倒黑白,独创“四不讲”模式。
1、不讲事实,刻意否定财产权属。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就是案涉粘土到底归我们原告方所有,还是归犍为均平粘土矿山所有的问题。本案中,案涉粘土完全堆放于我们原告所承包的场地之上,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占有即推定所有”原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依法就应推定该场地上的粘土归原告方所有。这就好比关在韩法官你家中的一只狗,理应推定归你韩法官所有。然而,在被告未提供任何“反证”证明案涉粘土归均平粘土矿所有的情况下,韩俊法官径直认定“案涉粘土不应归原告所有”,实属荒谬。
2、不讲法律,拒绝援引法律条文。
纵观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 核心说理部分,未援引任何法律条文,判决缺乏法律支撑。判决书末尾虽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但韩俊法官刻意规避适用。该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未登记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无登记财产按照合同等权属证据判断。韩法官对此视而不见,仅凭臆断裁判。
3、不讲证据,否定完整证据链条。
在本案中,我们原告方为了证明案涉粘土归其所有,依法向法庭提供
了如下证据:
(1)原告与第三人犍为均平粘土矿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供销合同》、5 张《结算单》及 6 张《转账凭证》, 证明原告从 2024 年 4 月至 7 月期间总计向第三人犍为均平粘土矿购 买8400吨粘土向第三人犍为均平粘土矿支付了货款601200 元的事实;
(2) 原告与第三人犍为永诺陶瓷经营部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陶泥买卖合同》及《办公设备买卖合同》、3 张《转账凭证》及 6 张《发票》,证明:原告从 2024 年 4 月至 12 月期间总计向 第三人犍为永诺陶瓷经营部购买 19 万吨粘土原料及家具设备,并向 第三人犍为永诺陶瓷经营部支付了货款 58 万元,尚有 30 万元货款未 支付的事实;
(3)原告与第三人重庆台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签订的《订购合同》、1 张《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总计向第三人重庆台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 141 吨高岭土等材料并向第三 人重庆台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 47000元的事实。
上述书证已经形成完整闭环,足以证明了案涉粘土是原 告从第三人处购买所得的,明显归原告所有。按此逻辑,韩法官你家中从开发商处购买的房产也可因我觉得该购房合同“存疑”而被剥夺所有权,岂非笑话?
4、不讲程序,“先判后审”创造历史。
本案于2025年12月两次开庭后,韩俊法官已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判决,却又在2026年4月1日组织第三次庭审。此举属于典型的“先判后审”,证明裁判结果早已预设,庭审纯属流于形式,司法公正荡然无存。可以说,韩法官你在中国司法史上都创造了“先例”,古今中外皆“闻所未闻”,为了偏袒被告,你所用手段,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
(二)韩俊法官在整个判决书中处处充斥着“主观臆断”(意淫)之痕迹。
1、妄议经营主体变更。
判决书第10页写到“频繁成立、变更、注销个体经营户或经营者本就惹人生疑”,试问:第一,原告经营部实际经营者仅由“杨某”变更为现在的“李某”,何叫频繁变更?第二,频繁变更与案涉焦点问题“粘土所有权”的归属有“半毛”联系吗?第三,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不可以变更或者频繁变更吗?第四,难道频繁变更,你韩俊法官就可以“意淫”出“生疑”“有罪”吗?此乃第一处臆断。
2、曲解正常居住务工关系。
判决书第11页写到“原告经营者李永强投资逾百万,却与一年前向其出售过 19 万吨并已注销的“公司”(犍为永诺陶瓷经营部)员工,共同居住生活在活动板房里,且共同从事“冲灰尘”工作,既与常理相悖,也证明了该买卖合同真实性存疑。”,试问:第一,“原告经营者李永强与其前手永诺经营部员工居住在活动板房内一起干活”,与什么常理相悖?第二,共同居住务工与合同真实性,有何逻辑关系?按此逻辑,韩法官你与男性同住一晚,是否可臆断为“同性恋”?如果让你去审理离婚案件,你看到一个似“潘金莲”式美女,可能就会“意淫”出“艳若桃李必勾引,青春年少难守节”的结论?此乃第二处臆断。。
3、干涉合同意思自治
判决书第11页写到“从买卖合同本身来说。事关19万吨粘土归属权的《买卖合同》《陶泥买卖合同》,其约定太显草率:数量不具体称重而是按“堆”预估,不约定单价而是按“堆”计价,没有具体的付款方式,也无违约条款等,显不合理。”,试问,第一,什么叫“约定太显草率”?你把100万元借到对方,对方给你打了一句话的“借条”,你说这叫草率或不草率?难道你是如来佛祖,啥事你都能管到?连当事人怎么签订合同这样的事情,你都能管到?第二,当事人如何约定合同条款系意思自治范畴,合同只要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不写怎么计价,不写付款方式,不写违约条款,你怎么就可以“意淫”为“显不合理”?那你100万元的借条,由于借条内容过于简单,是否可以“意淫”为“显不合理”,真实性“存疑”呢?是不是让人啼笑皆非呢?此乃第三处臆断。
4、以违背经济规律断案,更为荒唐。
判决书第11-12页中你写道:“依据《犍为皓烨陶瓷经营部库存明细》称“原告仅出售不足五分之一(3.8万吨)粘土即获利153万余元,推算全部售出利润超600万。原告无深加工设备,仅靠掺配即获5倍回报,违背经济规律。”,试问,第一,3.8万吨粘土卖了153万多元,有何不妥?与本案有何关联?第二,即使最后全卖,最后盈利600万多元,你怎么能“意淫”出“显然违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结论吗?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真能卖掉600多万元也是原告的本领,怎么叫违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呢?第三,你作为法官应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以法官个人“经济认知”来裁判案件。你以 “经济规律” 来替代法律规则,真是令人大开眼界!在全中国,你可能属于第一人!此乃第四处臆断。
5、违法增设举证责任。
判决书第12页写到“加之,原告也未递交证据证明魏学锴及其经营的犍为永诺陶瓷经营部系如何取得案涉粘土矿所有权,或证明魏学锴及其经营的犍为永诺陶瓷经营部有权出售如此紧邻第三人的案涉粘土矿,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试问:第一,你向前手张三购买手机,难道你还要问一下张三你是从哪里偷来了还是抢来的,亦或拿来的吗?第二,你买来手机后,又转手卖给了后手李四,按此逻辑,难道你还需要提供证据给李四,以证明“前手张三是有权将手机卖给你”吗?动产交易中,买受人无义务审查出卖人权利来源,善意取得即受法律保护。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此乃第五处臆断。
6、拒不核实关键事实。
判决书第12页写到“综上所述,案涉粘土矿买卖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且原告并未就此予以充分的举证和说明,本院不予认可其已通过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了案涉粘土矿的所有权,并排除强制执行措施。”,试问:关键合同相对方魏学锴未到庭,韩法官未做任何核实,凭何否认合同真实性?究竟是形式虚假还是内容虚假?如此断案,焉能服众?此乃第六处臆断。
三、举报请求
综上,韩俊法官在本案审理中,无视事实、违背法律、抛弃证据、违反程序,以主观臆断、猜测想象断案,颠倒是非,故意作出错误判决,严重侵害我们原告方作为民营企业的重大合法财产权益,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犍为县良了的法治营商环境。
为此,我们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1、依法对本案进行全面核查,纠正本案错误判决;
2、依法追究韩俊法官枉法裁判罪的法律责任,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3、依法解除对原告合法财产的错误保全措施,以维护民营企业重大合法权益。
举报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郭金福 律师
202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