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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求恢复开通高升桥南街13号小区闲置后门并安装智能门禁[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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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8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恢复开通高升桥南街13号小区闲置后门并安装智能门禁
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13号院小区居民现紧急向贵平台反映以下严重问题并请尽快协调解决
一、问题
1.我小区设有一处后门,建成后长期闲置未开通,铁门常年紧闭,铁门钥匙被小区内部个别人私自扣留、暗中把持,从未向全体居民公开或共享,其他居民无法使用,导致后门形同虚设凡需往后门方向出行者,一律被迫从前门绕行,生活极为不便。请问:小区公共设施的关键钥匙,凭什么被个别人私自把持?谁给的权力?
同时,该后门并非普通通道,而是我小区目前仅有的两个出入口之一(另一个为前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同时,国家消防救援局、住建部等部门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行动,明确将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列为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据此,该后门依法属于必须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即便其建设年代较早、未严格达到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车道的硬性标准(如宽度≥4米等),但核心关键在于它是“疏散通道”,是让人走的,是火灾或紧急情况下居民逃生的生命之路,而非仅是“消防车道”而已。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住建部等多部门的官方文件以及最新政策解读,当前针对老旧小区的消防安全整治,核心是“打通生命通道”。这个“生命通道”不仅指消防车道,更明确包含“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法律咨询意见也指出,对于老旧小区,如果设计图纸不明,会结合实际建设时的标准来判断。如果它客观上承担着居民出行的功能,且在紧急情况下是唯一的通路,它就具有“消防疏散通道”的实质属性。而该后门现实功能上也的确承担着小区唯一的备用出入口的职责一旦前门在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下被封堵,后门将是全体居民唯一的逃生通道和消防救援入口。后门作为“出口”,现在被堵,已构成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老旧小区改造的大背景下,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因为没有当年的标准,就否定现在为了保障生命安全而恢复其疏散通道功能的必要性。
2.不仅如此,去年,隔壁小区(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宿舍在自身老旧小区改造中,未经我小区业主同意,随意且强势霸占我小区后门区域不仅将其车辆长期停放于此,更直接在该区域建设了车行道闸等设施,以制度化、固定化的方式封堵将其完全转变为专用通道和停车场完全霸占我小区后门区域,用设施“宣示主权”。这不是临时占用,而是有组织、有设施的故意侵占。
目前,对于该后门区域,我小区居民已彻底无法使用,消防通道被完全堵塞,我小区业主对该区域的合法权益被全面剥夺。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并构成对我小区业主共有产权的严重侵犯:
·严重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严重侵犯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直接造成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等其他紧急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消防法》所禁止的,正是为了平时便利(如停车)而牺牲紧急时刻安全性(保持畅通)的行为。因此,该后门被堵塞,已直接构成对《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违反,属于明确的消防安全隐患。
换言之,隔壁小区占用我小区后门用于停放车辆,表面看是占了一块地,本质上是堵住了全楼居民的逃生路。这不是邻里纠纷,而是明确的消防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当前全国开展的“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行动,以及《城市社区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明确的整治重点。而隔壁小区对我小区出口的占用行为,就属于该行动明确打击的违法行为。
3.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小区内部建筑结构极其特殊,存在以下致命问题:
·大车无法从前门通达后门区域:即便前门(小区大门)完全打开,像消防车这种大型车辆也无法从一单元楼栋绕行至后门三单元区域。原因在于:单元楼房与后方围墙之间的通道极为狭窄,宽度不足以供消防车转弯或错车;且通道后方还建有自行车停车房等固定建筑物,形成物理障碍。大型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过这一区域。
·后门是三单元区域的唯一消防车入口:由于上述结构限制,任何消防车辆若需到达三单元及小区后侧区域进行救援,唯一的路径就是从后门驶入,后门实际上是唯一能让消防车到达三单元区域的通道。换言之,后门不仅是全楼的“疏散通道”,更是三单元(特别是非临街区域)唯一的“消防车救援通道”。
·后门被霸占=三单元区域消防救援能力归零当前,隔壁小区不仅将车辆长期停放在我小区后门区域,更在该区域建设车行道闸等固定设施,以制度化、设施化的方式彻底封堵后门直接导致我小区三单元(特别是非临街区域消防救援能力完全丧失。
所以这不仅是后门被占不便”的问题而是三单元(尤其是非临街区域居民的消防保障归零的问题——这不是邻里纠纷,而是人命关天的安全隐患。
二、诉求
本诉求涉及的事项(恢复被占用后门的消防通道功能并加装智能门禁)与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直接相关,属于老旧小区改造中“基础类”的“隐患类”问题,而非单纯的“改善类”或“提升类”诉求。
根据国家及成都市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改造内容一般分为“基础类”(水电气暖、消防等安全设施)、“完善类”(停车、绿化等)、“提升类”(养老、托育等)。其中,“基础类”改造应做到“应改尽改”,且优先级最高。
当前,我小区后门被隔壁小区以车行道闸等设施封堵,已直接导致三单元区域的消防车救援通道完全中断。这一问题已超出“改造提升”的范畴,属于“安全隐患强制消除”的级别。且消防等安全设施属于“基础类”改造内容,应做到“应改尽改”,优先级最高。
因此,恳请相关部门在本次老旧小区改造中,将以下诉求列为优先于非安全类项目的重点内容,先行解决,在资金及施工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
1.请武侯区消防部门、街道办、住建局等其他相关部门尽快现场核查,确认该通道理应作为消防通道的属性,责令隔壁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出面协调清走占用车辆,并将车行道闸后移,改变现有摆闸进出方向,退还并恢复我小区居民对该后门区域的完整使用权,确保紧急情况下该通道畅通无阻。
2.请借本次老旧小区改造契机,优先在小区后门区域(常年紧闭的铁门与临街商铺之间)规划建设防尾随人行旋转门(占地面积小),采用手机APP、人脸识别、刷卡一体式智能门禁,实现与前门同等标准的安全管理。
3.该门禁系统应确保:平时可控、急时可用,既保障小区安全不降级,又方便居民日常出行,彻底解决绕路之苦,让闲置多年的公共资源真正发挥作用
三、郑重说明
在上一次老旧小区改造诉求中,相关部门未采纳本问题,最终不了了之。但我小区后门被隔壁小区以车行道闸等设施长期霸占,属于肉眼可见的客观事实,并非模糊不清或存有争议的问题。这样的事实清楚、隐患明确、相关诉求合理的民生问题,在上一轮诉求中竟被“忽略”或“不采纳”,我们难以理解。请问:是相关工作人员在梳理诉求时出现了重大疏漏?还是在明知问题存在的情况下,选择了无视?
武侯区浆洗街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小区消防隐患、公共区域被侵占等问题负有法定管理职责。但在该事件中,相关部门既未主动介入协调问题,也未对隔壁小区的侵占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我们不禁要问:这是能力不足、无法处理?还是态度消极、懒得处理?如果是后者,是否属于典型的“懒政”行为?是否反映出某些基层工作人员“只求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错误政绩观?
我小区后门的侵占方——隔壁“省质监局宿舍”,其原主管单位为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该单位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利益关联,我们不得而知。
但我们看到的事实是:一个省级单位的下属宿舍,可以无视相邻小区的合法权益,长期霸占他人公共区域修建固定设施,而属地街道、社区竟无人过问、无人制止、无人协调。
我们恳请成都市纪委监委、武侯区纪委监委或相应纪检监察组核实以下问题:
1.街道、社区在处理此问题时,是否存在“看人下菜碟”、对省级单位宿舍不想管、不敢管、不愿管的情况?
2.相关工作人员与省质监总站领导或其宿舍管理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托说情等不正当关系?
3.是否存在“上级单位压基层、基层不敢动”的变相包庇?这里面有没有请托说情、利益输送?
我们不是要指责谁,而是希望搞清楚:
上次诉求未被采纳,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谁该为此负责?街道、社区在此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如有,应如何处理?如有证据表明存在庇护或不正当关系,是否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老旧小区改造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诉求中提到的恢复开通后门,更不是什么锦上添花,而是事关基本生活的民生刚需。如果连最基本的民生诉求得不到正视和解决,又何谈“惠民”?恳请本次问题调查核实清楚后,尽快协调处理,并对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说明,在小区门卫旁的宣传墙上张贴说明,向全体业主公开告知处理结果,给居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真正做到还路于民、还安全于民。


后门1.jpg.jpg
省质监局宿舍_20260508160554_1325_25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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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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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话人: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武侯区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武侯区浆洗街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高升桥南街13号院落为单位管理(管理单位为武候祠博物馆),针对您反映高升桥南街13号院后门通道的问题,工作人员向武候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了咨询并寻求解答,武候消防救援大队讲解要确定后门为消防车通行通道,需要查询小区原建设图纸以图纸设计为准。建议您到房管局进行详询。针对您反映的其他问题,建议向单位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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