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广西某九年级学生韦某某在学校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8日,联合调查组通报“九年级学生在校坠亡”事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查阅视频监控、走访师生等核查取证,目前已排除刑事案件……请广大网友尊重逝者,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舆论环境。”
4月24日,云南某县中学老师张某辉从教学楼四楼跳楼。张某辉在跳楼前,曾留下一封遗书,信中描述了其在近期遭受职场霸凌的经过。4月27日,该县教育体育局发布情况通报:关于网传老师张某某坠楼一事,当事人已及时送医救治,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正在医院住院康复;县教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已于事发当日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坠楼”一词并不复杂,就是人或物体从建筑物的高处掉落至低处,起初官方通报或媒体报道常优先使用"坠楼"一词,因为主观动机(是否自愿)难以立即认定,使用“坠楼”更严谨客观。
然而,以上这两起所谓的“坠楼”事件中,一个“坠楼”者尚在,还留有遗书,是否属于“自愿”已经清清楚楚;另一个已经死亡,但官方已排除刑事案件。总之,这两起所谓的“坠楼”事件,分明是“跳楼”事件,为何官媒报道和官方通报都使用“坠楼”一词?
官方一边天天告诫网友“尊重逝者,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舆论环境”,一边把“跳楼”说成“坠楼”,这就是所谓的“尊重逝者,不信谣、不传谣”吗?
媒体大用春秋笔法,这让人想起了4月23日中国妇女报发布了的一篇报道,标题为《15岁少女凌晨过量饮用,抢救无效身亡!4人获刑》。开头就是:“当你走进酒吧点了一杯特调饮品,你永远不知道这杯饮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还可能掺着什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据去年底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深圳曾发生一起因误饮‘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剧,年仅15岁的少女刘某甲,在酒吧过量摄入含该成分的饮品后,因γ-羟基丁酸中毒身亡……”
其实,通过判决书可知,这不是“意外过量饮酒”,而是几名男子在酒吧,使用属管制的合成毒品(俗称“滴滴水”、“迷奸水”)毒害15岁的少女。中国妇女报竟然在标题上大用“春秋笔法”,把“4男子投毒”这个核心加害行为,替换成“少女过量饮用”的受害者行为,这样一来把加害者的恶意犯罪,稀释成“受害者个人行为导致的悲剧”。
更令人不解的是,这篇报道不仅在标题上使用“春秋笔法”,在正文开篇,再次以“误饮”二字,试图模糊4名男子毒害未成年人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这不是受害者有罪论的暗示吗?不久,在网友们批评下,中国妇女报终于把标题改成了《15岁少女凌晨遭下毒品,抢救无效身亡!4人获刑》。
中国妇女报改了,但今晚报、极目新闻、海报新闻等依然照用中国妇女报的标题;钱江晚报、济南日报、陕西都市快报、辽宁资讯广播等媒体,是以《15岁少女凌晨过量饮用“滴滴水”,抢救无效身亡,4人获刑》为标题进行报道;不仅如此,大江新闻的标题是《15岁女孩酒吧过量饮用“滴滴水”,因y-基丁酸中毒抢救无效身亡》;扬子晚报是《一杯饮品,一条人命,15岁少女凌晨过量饮用,抢救无效身亡4人获刑,酒吧所属公司另赔123万元》;广州广播电视台是《15岁女孩过量饮用“滴滴水”致死,一定警惕酒吧“特制饮品”》;江西的新法治报是《15岁女孩凌晨过量饮用“滴滴水”,抢救无效身亡,4人获刑,新法治报》;搜狐新闻客户端是《15岁少女酒吧误饮“不明液体”,抢救无效身亡!调查后系“毒原液”》……
让人震惊是,“中国普法”4月27日的标题是《15岁少女酒吧饮用“滴滴水”,抢救无效身亡!4人获刑》。中国普法号称“以权威声音、主流价值、法治特色、清新表达为宗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真实性、原创性、互动性、服务性相统一……”
“中国普法”不是小报小媒啊,而是司法部的公众号,属于官方的普法账号。结果是,它的标题把“凌晨”俩字去掉了,但“饮用”还在。一个15岁的孩子,被人下了毒,死了,这叫“饮用”?我真的醉了。
“跳楼”说成“坠楼”,“遭下毒品”写成“过量饮用”,其实,这样的新闻报道如今已经屡见不鲜了。公共媒体被称为“社会公器”,为什么一些媒体罔顾新闻伦理和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不惜大用春秋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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