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冉茂国,男,现年73岁,常住通江县松溪乡石缸坪村二社,居民身份证号:513025195309131272,以务农为生,无固定务工收入,晚年仅依靠自有包产耕地维系基础日常生计,无额外兜底经济来源,现依法依规提交书面维权申请,恳请职能部门实地核查,守住失地老人合法生存底线。 本人名下合规确权承包耕地一处,坐落于通江县松溪乡石缸坪村二社囤水田旁,实测确权合规面积0.37亩,地块属性为标准粮油耕种耕地,持有国家统一核发、档案可查可核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承包经营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属凭证完整可随时配合核验取证。 2007年,本村建设村办公室项目,村委会对接本人协商占地事宜,占用本人上述0.37亩合规包产耕地。村委同时出具加盖村级正式公章的书面占地协议(后附文件),纸质凭证完整留存、事实有据可查。协议明确为我家庭落实两名直系家庭成员低保保障待遇,兜底日常基本生活开支;直至社内调整土地。本人秉持全力支持村级工程建设的初心,积极响应村委号召,主动配合清地腾田、完整移交地块。 但时至今日,该地块被占用已长达十九年,当初白纸黑字协议无法兑现,两人低保兜底承诺落空,十七年间我未收到一分钱土地专项占地补偿、未领取任何青苗补助、兜底补贴,无任何民生帮扶政策倾斜。多次对接历届村委、逐级问询反馈,均推诿拖延、无果而终,合法土地承包权益长期被漠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涉事土地被占用后本人土地权益受损,且村委会承诺低保未落实,已影响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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