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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追究网名为“略见一斑”网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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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贴直指顺庆城管部门“日进斗金”,桥头停车场是城管部门的小金库,与实事严重不符,建议相关部门追究网名“略见一斑”网友的法律责任! 无标题.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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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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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严明师德“十条禁令
一、严禁不讲政治。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传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严禁体罚学生。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三、严禁侵害学生。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

四、严禁擅离职守。不得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五、严禁以教谋私。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非政策性费用。

六、严禁违规补课。不得组织、参与、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不得向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买卖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

七、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教育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严禁形象不整。不得着装不规范、发型不得体、言论不文明,校园内不得吸烟。

九、严禁酗酒赌博。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驾车、酗酒滋事等,不得参与赌博、违规借贷、吸毒、斗殴等。

十、严禁违背公德。不得从事或参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各类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拉帮结伙等活动。

凡违反“十条禁令”的,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第一条规定,南充一中,请对你校退休教师冯**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26-4-2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100多个权势个体,被禁言的匿名小号,以诽谤攻击略见一斑为专业,层出不穷,略见一斑难道被恐吓住了?笑话!
你敢公布自己的真实身份吗?你就是脏乱差!

发表于 2026-4-2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本事再次绑架我游街示众4个半小时!

发表于 2026-4-22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太保 发表于 2026-4-22 11:55
按照第一条规定,南充一中,请对你校退休教师冯**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略见一斑”网友在网上发贴说桥头停车场是你局的”小金库”,“日进斗金”,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网络谣言,请第一时间保留证据,由于该谣言容易引发公众误解甚至针对停车场的冲突,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表于 2026-4-22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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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高速浏览器截图2024013014430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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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主动承认错误,争取宽大处理。

发表于 2026-4-2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略见一斑 发表于 2026-4-22 15:02
你有本事再次绑架我游街示众4个半小时!

原来你还游了街的呀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造谣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略见一斑,网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帖称城管局有“小金库”、“日进斗金”,这种行为属于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何处理,主要取决于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

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如果该言论在网络上引发关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通常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   一般情节: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已有类似案例。例如,有网民为博取眼球,编造“城管人员对街边老人进行殴打”或“城管指挥赌博”等虚假信息并发布到网上,最终都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

如果该谣言被大量转发、评论,引发了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严重不信任,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发帖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寻衅滋事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诽谤罪: 如果谣言内容明确指向了某个具体的城管工作人员,且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总而言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基于事实,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进行。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发表于 2026-4-2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太保 发表于 2026-4-22 15:19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略见一斑”网友在网上发贴说桥头停车场是你局的”小金库”,“日进斗金” ...

确实造成了负面影响,桥头停车曾经网络上连续被“针对”

发表于 2026-4-22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略见一斑,承认他为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做出了贡献。但也的却有些帖子是无理取闹,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小。
发表于 2026-4-22 2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23 0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将依法追责。略见一斑一位退休在家的“人民教师”,在豪无事实依据情况下,居然在网上公开发帖,恶意诋毁、造谣、诬陷顺庆区城管局,已严重破坏他人名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165条等相关规定,顺庆区城管局可直接到顺庆区人民法院对网民“略见一斑”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责。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略见一斑 发表于 2026-4-22 15:02
你有本事再次绑架我游街示众4个半小时!

还是你更有本事,而且越来越大,竟敢发贴造谣抹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了。

发表于 2026-4-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野村夫. 发表于 2026-4-22 15:44
原来你还游了街的呀

你有本事公布自己的真实身份!匿名小号,胆小如鼠!
你就是脏乱差的制造者保护伞!

发表于 2026-4-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bbs.mala.cn/thread-16799380-1-1.html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为何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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