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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法官违法追责申请敷衍推诿,司法公正何在?
本人蒋治琼,身份证号51302...301,住址为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四门棉麻公司二单元10楼1号,联系电话177...7632、158...301。
我要实名反映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我的法官违法审判追责申请敷衍处理、拒不依法履职的问题,恳请广大网友和相关部门关注,还我一个公道!
一、追责申请被错当信访,程序违法在先
2025年12月30日,我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追责申请书》,要求追究(2015)南民初字第681号案件承办人的违法审判责任,该申请于2026年1月8日转至南江县人民法院督察室。我的申请核心是启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完全属于《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官履职监督范畴,绝非普通涉诉信访。
但南江县人民法院却罔顾法律规定,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涉诉信访答复告知书》,以信访事项为由驳回我的申请,仅一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或司法廉洁违纪情形”就草草结案,既未针对我指出的违法审判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也未按照《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程序启动调查,属于典型的履职不当、程序违法。我又在2o26年3月24日又向南江县人民法院又寄了一份重新履职督办申请书和调取证据链申请书,邮政编号是1191960872074.
更令人气愤的是,2026年4月22日上午,我到南江县人民法院督察室询问进展,得到的口头答复竟与3月18日的信访答复内容完全一致,依旧是敷衍推诿,对我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处理方式,完全是对法律程序的漠视,对当事人权利的践踏!
二、原判决错误确凿,违法审判事实清晰
(2015)南民初字第681号案件的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明显:
1. 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原判决将案外人使用的借款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既未签字确认、未实际使用借款,也对借款事宜毫不知情。法院未核查资金流向及用途就作出认定,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核心认定规则。
2. 关键证据审查失职:原告无法说明40万元借款的组成及来源,金额还存在3.6万元误差,甚至出现“借款人2011年死亡后仍在2012年、2014年借款”的荒谬情节。但承办人却未依法核查资金交付情况,仅凭原告单方陈述就采信证据,严重违背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3.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二审还存在合议庭组成不规范、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等情形,直接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完全符合《人民法院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应当追究责任的程序违法情形。
三、恳请监督督办,维护司法公正
基于以上事实,我再次提出以下诉求:
1. 请南江县人民法院立即纠正将《追责申请书》按信访事项处理的错误,严格依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法》规定启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2. 对(2015)南民初字第681号案件承办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新开展全面履职调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对(2015)南民初字第681号案件启动重新审查程序,纠正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违法问题;
4. 书面告知我本次申请的处理进度及最终结果,切实保障我的知情权。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南江县人民法院的敷衍推诿,正在击穿这道防线。我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监督部门能够介入督办,也恳请广大网友为我发声,让违法审判者得到应有的追究,让错误判决得到纠正,让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申请人:蒋治琼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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