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现就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跨区域使用已注销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对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利州区局”)的处理回复提出异议,并依法向贵局申请督查督办,具体事由与质疑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人此前向利州区局举报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以下简称“晟隆商贸行”)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该局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书面回复,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晟隆商贸行于2026年3月20日租赁利州区上西物流中心库房,2026年3月23日才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此前无合法经营资质;
执法人员已查实,晟隆商贸行相关人员存在使用剑阁县已注销的证照,在利州区上西物流中心从事“六个核桃”系列产品销售及调换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利州区局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局辖区”为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决定不予立案,仅将线索移交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针对利州区局处理决定的六问质疑
一问: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其中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经营行为实施地、仓储地、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晟隆商贸行的实际经营场所、仓储地点、销售及调换活动均发生在利州区上西物流中心,经营行为的全过程均发生在利州区辖区内。
利州区局以“证照原登记地在剑阁县”为由,否认自身对本案的管辖权,属于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错误解读,完全无视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在本辖区的客观事实,其不予立案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二问:对“办理证照前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认定,是否存在履职疏漏与证据不足?
利州区局回复称“目前证据表明该经营户在办理证照之前未在上西物流中心从事经营活动”,但该结论与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矛盾:
晟隆商贸行于2026年3月20日已租赁库房,3月23日才取得证照,期间库房内已存放“六个核桃”产品并开展调换活动,属于典型的无照经营行为;
该局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对库房租赁记录、货物进出库台账、经营活动轨迹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核查,仅凭经营户单方陈述即作出认定,属于履职严重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职责。
三问:对“使用已注销证照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与监管缺位?
执法人员已明确查实,晟隆商贸行相关人员存在使用剑阁县已注销的证照在利州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使用无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利州区局作为经营行为发生地的监管部门,依法负有查处职责。
但该局仅将线索移交剑阁县局,未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导致本辖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未被制止,市场监管职责完全缺位,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四问:线索移交程序,是否免除了利州区局对本辖区违法行为的查处义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案件本身不属于本部门管辖”。
本案中,晟隆商贸行在利州区的无照经营、使用注销证照经营行为,均属于利州区局的法定管辖范围,该局以“线索已移交剑阁县局”为由,拒绝履行本辖区的监管职责,混淆了“线索移送”与“本辖区履职”的边界,其不予立案的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管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五问:对跨区域经营主体的监管,是否存在“只移送、不查处”的懒政怠政问题?
晟隆商贸行的经营场所、仓储地、实际经营活动均在利州区,剑阁县局仅为已注销证照的原登记机关,不具备对利州区内经营活动的监管权限。利州区局将线索移交剑阁县局,本质上是将本应由自身履行的监管职责,推诿给无管辖权的异地部门,属于典型的懒政怠政,不仅无法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更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六问:对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告知,是否能掩盖其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利州区局在回复中告知了本人复议、诉讼的权利,但程序权利的告知,无法掩盖其在实体执法中存在的管辖权认定错误、证据核查不到位、监管职责缺位等问题。该局的处理决定,不仅未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反而变相纵容了无照经营、使用作废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利州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明确的督查督办请求
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环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相关规定,恳请贵局对本案进行督查督办,责令利州区局纠正错误履职行为:
依法纠正利州区局对本案管辖权的错误认定,责令其对晟隆商贸行在利州区辖区内的无证经营、使用已注销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督促利州区局对晟隆商贸行2026年3月20日至3月23日期间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调查,调取库房租赁记录、货物台账、经营轨迹等关键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利州区局在本案中的执法程序、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责令其就履职疏漏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杜绝“推诿扯皮、只移送不查处”的懒政行为;
督促利州区局依法制止晟隆商贸行的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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