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李仕贵(反映人)是白鹤滩电站拆迁移民户,身份证:513*,电话:157*,选择自行安置。而我的白鹤滩水电站会东县建设征地涉及原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的土地补偿款(以下简称土地补偿款),被会东县水利局、大崇镇人民政府及移民工作相关机构(被反映单位)始终以“无法提供原始购买协议和收据”为由,相互推诿、拒不支付。该款项至今未落实,具体去向不明。 反映事项: 1. 请求督促会东县水利局、会东县大崇镇人民政府尽快支付移民李仕贵原大崇乡人民政府处置的土地补偿款共计61762.5元。 2. 请求重视并处理会东县水利局、会东县大崇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无故拖延、拒不履行土地补偿的错误思想及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反映人李仕贵原系会东县大崇镇集镇街道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其于2003年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营业房。因白鹤滩水电站建设需要,该土地及房屋于2011年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征收政策,反映人应获得其名下13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补偿款共计61762.5元。但截至目前,该笔款项分文未付,被反映单位以“原始交易协议及收据遗失”为由拖延至今未支付。 二、权属依据 反映人早年与大崇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及付款收据因年代久远不慎遗失,但其持有由会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HD0000546(原始建设用地许可证已遗失,2009年登报作废,2010年补办)。该证件系国家法定的权属证明文件,足以证明反映人对该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合法的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征地补偿规定,该权属凭证完全可以作为补偿依据。 三、土地补偿款拖欠事实 2020年,大崇镇人民政府因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对反映人房屋及上述135平方米土地实施征收。根据补偿标准,反映人应得土地补偿款61762.5元。但被反映单位(包括会东县水利局、大崇镇人民政府及移民工作相关机构)始终以“无法提供原始购买协议和收据”为由,相互推诿、拒不支付。该款项至今未落实,具体去向不明。该款项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情况,反映人不得而知。作为责任单位的会东县水利局与会东县大崇镇人民政府,有义务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但至今仍以拖延方式应对,未能履行应尽职责。 四、存在问题 1. 权属事实明确,补偿义务清晰。 反映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系官方核发的有效权属文件,足以证明该土地为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被反映单位不得以“反映人无法提供购买土地协议和原始收据”为由否定其补偿资格,拒绝履行土地补偿义务。 2. 被反映单位未主动履职调查。 若对土地权属来源存疑,被反映单位应主动调取当年档案进行核实,而非将举证责任完全转嫁给反映人。 3. 长期拖延,影响移民合法权益。 自2020年至今已逾五年,土地补偿款仍未兑付,严重影响反映人生计,也损害政府公信力。 综上所述,为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及政府公信力,恳请上级部门查明事实,督促会东县水利局与会东县大崇镇人民政府履行支付土地补偿款义务,立即支付拖欠移民李仕贵的土地补偿款。
此致
反映人:李仕贵 2026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