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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小区业主违规滋事阻碍通行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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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业主违规滋事阻碍通行的情况反映

2026年3月19日,小区内发生两起业主违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及公共财产的事件,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具体情况如下:

当日清晨06:52左右,一名男子驾驶豪车驶出小区时,遇道闸栅栏未正常抬起。经核实,该驾驶员此次通行未按小区规定扫描停车二维码,却未配合管理,反而与一名女士一同对道闸栅栏实施暴力破坏,直接导致栅栏受损。小区门卫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广安区公安分局广福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目前案件正处于调查阶段。

令人更为愤慨的是,当日14:30左右,此前参与破坏道闸的女士竟驾驶一辆外地牌照SUV,故意停放在小区出口通道中央,随后锁车离开,全然不顾小区居民的通行需求。此举直接导致小区上班族、居民无法正常出入,小区居民再次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依法进行处置。

据小区居民反映,该小区实行自治管理模式,而涉事业主长期不服从小区统一管理。此前,该业主多次违规将亲戚车辆停放于小区内,加剧停车位紧张问题;同时还在小区内擅自违建搭棚,经小区管理员制止后,心存怨恨,多次出现违规行为。

小区本质上是一个共同生活的大“家庭”,和谐共处、人人平等文明相处是每位业主的基本责任与义务。每一位业主都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此次事件中,涉事男子与女士的行为已造成小区公共财产损失,且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若此次公共财产损坏价值超出5000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小区一个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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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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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3-19 1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3-1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涉事人员长期在小区内横行霸道、肆意妄为,嚣张跋扈至极,其恶劣行径早已引发全体业主强烈愤慨与极度不满。此次事件绝非普通个人纠纷,而是公然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恶意堵塞公共通道、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依法严惩。若本次损毁公共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我们强烈要求派出所执法人员查清全部事实,准确定性、秉公执法、严肃处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与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小区一片安宁,还居民一个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发表于 2026-3-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设施不容破坏,通行权益不容侵犯。本次事件已触犯治安管理相关法律,小区全体业主支持依法处置,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业主的行为太嚣张跋扈了,简直不忍直视,违规违建不说,反而还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及占用通道,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

在小区管理过程中,业主存在不服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并故意掰断小区公共物业栏杆后,再次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出口通道中央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小区公共秩序、侵害全体业主共同权益,更已突破法律底线,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需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具体法律认定与责任承担如下:

一、核心违规行为及法律性质认定

(一)擅自违建行为

小区业主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对房屋进行违规改建、扩建,侵占小区公共区域、绿地、楼道等共有部分,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不得擅自占用、改建共有部分的法定义务。该行为直接侵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二)故意掰断公共物业栏杆行为

小区物业栏杆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是物业管理、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公共财物。业主未经任何许可,故意掰断、损毁物业栏杆,构成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侵权行为。

1.若损坏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金额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同时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存在多次毁坏、纠集多人公然毁坏等严重情形,即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车辆停放小区出口通道中央行为

小区出口通道是全体业主通行、消防救援、应急疏散的关键公共通道,业主故意将车辆停放于通道中央,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不仅阻碍其他业主正常出行,更严重违反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堵塞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急救等紧急情况,将直接危及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扰乱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二、分维度法律责任承担

(一)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赔偿,恢复原状

1.针对损坏公共物业栏杆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公共财物的管理方,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涉事业主对损坏栏杆恢复原状,或按照栏杆市场价值、修复费用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2.针对擅自违建行为:业主委员会或权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法要求涉事业主立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公共区域原有样貌,若违建行为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房屋安全隐患,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针对占用通道行为:涉事业主需立即移走车辆,排除通行妨碍,若因占用通道导致其他业主出行受阻、产生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需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涉事业主拒绝履行上述民事义务,业主委员会可联合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二)行政责任:接受治安处罚,限期整改

1.损坏公共财物的治安处罚:若掰断栏杆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涉事业主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占用通道、扰乱秩序的处罚:对于故意堵塞小区出口通道、扰乱小区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建行为的行政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对违建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涉事业主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同时可处以相应罚款。

(三)刑事责任: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责

若业主故意损坏物业栏杆的行为,满足造成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多次毁坏、纠集多人毁坏等任一情形,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堵塞消防通道、占用出口通道的行为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等相关犯罪,需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综上,业主在小区内的各项行为,均需遵守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管理,任何无视公共权益、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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