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依法纠正违法拘留、督促执行法院判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材料 申诉人:罗*芳,女,1955年*月*日生,汉族,文盲,肢体重度残疾,特困户,住四川省华蓥市红岩乡*2组,残疾证号:******9551218854741B1。被申诉单位1:华蓥市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华蓥市公安局。涉案单位2:广安市华蓥山宝鼎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鼎公司”)。关联单位3:华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红岩乡人民政府、华蓥市人民政府。一、基本事实与维权经过1.违法占地起因2019年11月1日,华蓥市红岩乡瓦店村2组与宝鼎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集体土地用于黑龙峡景区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等旅游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6亿元,被列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因宝鼎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租代征,对农用地大面积硬化,造成耕地毁灭性破坏,且长期拖欠村民租金,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2.法院生效判决村民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6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宝鼎公司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宝鼎公司处以罚款25.8万余元。3.判决拒不执行宝鼎公司仅缴纳罚款、签订《退还土地协议书》,至今未恢复耕地、未完全拆除违法建筑,生效判决沦为空文。4.多级反映无果村民先后向华蓥市、广安市、四川省信访部门、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如实反映,华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红岩乡政府、华蓥市政府未依法履职、未实质处置,村民维权无门。二、违法拘留事实(申诉人核心冤情)申诉人罗*芳系文盲、肢体重度残疾、特困户、无经济收入、生活难以自理。2024年10月18日,申诉人在停车场道闸施工现场仅旁观、无任何阻碍施工行为,施工方误认、报警后,华蓥市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民警未调查核实、不问青红皂白将申诉人强制带走。当日华蓥市公安局作出华公(天)行罚决字〔2024〕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受害人罗明芳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对申诉人行政拘留7日(2024年10月18日—25日)。三、违法与不公之处1.执法严重违法无事实依据、无证据证明申诉人阻碍施工;对重度残疾、特困、文盲老人未审慎执法、未保障基本人权;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决定应予撤销。2.选择性执法、寒透民心宝鼎公司以租代征、破坏耕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华蓥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为何不立案、不查处;却对“无过错、无能力、无收入”的残疾特困妇女违法拘留,以罚代法、杀鸡儆猴,与法治精神、人道主义完全背离。3.涉嫌行政不作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镇及市政府对土地违法、判决不执行怠于履职,导致村民权益持续受损、矛盾激化。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禁止以租代征、禁止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判决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应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残疾人、生活困难群众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执法应给予特殊保护。五、明确诉求1.依法请求立即纠错责令华蓥市公安局撤销华公(天)行罚决字〔2024〕2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拘留违法,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依法给予国家赔偿。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依法追责对华蓥市公安局天池派出所违法执法、滥用职权责任人严肃追责。3.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督促执行判决由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华蓥市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强制执行(2022)川1603行初21号判决:限期宝鼎公司彻底拆除非法违法建筑;依法请求全面恢复土地耕地原状;由上级部门督促宝鼎公司立即付清拖欠村民全部租金。4.查处违法犯罪对华蓥市相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问责;对宝鼎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帮扶救助对申诉人罗明芳特困户相应的民政政策、残疾人救助政策补助,保障基本生活与医疗。 六、恳请申诉人罗*芳身残志坚、信法守法,恳请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妇联、残联、纪委监委、人民政府、政法机关、信访部门高度重视、依法督办;恳请社会各界关注监督,让法治有温度、让弱者有尊严、让正义不迟到! 申诉人:罗明芳日期:2026年 月 日联系电话: 华蓥市公安局、广安市公安局、华蓥市残联/妇联、华蓥市纪委监委、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川省信访局、自然资源厅。附件:身份证、残疾证、特困证明、(2022)川1603行初21号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行政复议(60日内)+国家赔偿申请+执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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