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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信 访 督 办 申 请 书(车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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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 访 督 办 申 请 书

尊敬的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信访局:

申请人:车由联,男,1952年出生,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跃北社区,联系电话:13198099665。

核心督办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涉案义务主体:1. 巴中市虹翔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 贾旌旗(原巴中市司法局副局长,该公司出资人,2020年3月退休)。

一、本案争议核心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认定及原审程序合法性,具体包括:
1. 申请人2020年6月25日起诉的(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争议纠纷案,起诉行为是否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
2. 原审中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作为审判机关认定本案超过时效的法律依据?
3. 原审法院是否严格遵循时效及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情形?
4. 巴州区人民法院就同一原被告、同一劳动争议标的,先后作出的“重复起诉”裁定与“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程序违法?
5. 本案是否应适用《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二、启动再审的法律依据
(一)时效认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具体事实依据: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3月签订十年期劳动合同,2019年4月到期终止,2020年6月起诉仍在终止后一年内,符合时效要求。2. 自2012年起,申请人持续通过诉讼、上诉、信访等途径维权,每次维权均构成时效中断,时效应重新起算。3. 2019年12月申请人起诉(2019)川1902民初6341号案,2020年6月因追加被告,应审判长要求撤诉后当日重新立案,即案涉3662号案。

(二)本次起诉未超过时效的关键节点:1. 距巴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听证会合议意见》、10月《答复信访人通知书》出具时间均不足一年;2. 距2020年5月、6月巴州区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作出时间分别不足两个月、10天;3. 被申请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点以合同期满日为准;4. 本案系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本不受一年限制,且持续维权构成多次时效中断,起诉未超时效。
结论:申请人起诉符合法定时效,原审判决认定“超过时效”缺乏依据,应予纠正。

(三)启动再审的法律依据和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人新证据包括:2019年7月检察院《听证会合议意见》、10月《答复信访人通知书》,2020年2月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5月及6月巴州区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足以启动再审。

三、具体督办请求
1. 督促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2020)川1902民初3662号案启动再审,纠正时效认定错误。2. 督促该院撤销错误判决,重新立案再审、并支持申请人全部劳动报酬诉求。3. 督促贾旌旗及虹翔牧业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4. 督促相关单位依照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组织召开时效争议听证会。5. 跟踪督办全过程,定期书面告知申请人进展。

四、案件事实与督办理由
申请人因虹翔牧业拖欠劳动报酬,于2019年12月持检察机关文书及工资表起诉(2019)川1902民初6341号案,2020年6月应审判长要求撤诉后当日重新立案为3662号案。申请人提交的多份检察机关文书及法院裁定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本案时效多次中断,起诉未超法定时效。
另查明,虹翔牧业聘用车由联期间,《饲料审查合格证》已届满未续期,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公司及出资人贾旌旗应支付劳动报酬及补偿。
但巴州区人民法院原审仅以贾旌旗口头时效抗辩为由,未实质性审查时效,未适用劳动报酬特殊时效规则,径直驳回诉求,审判长涉嫌办关系案。同时,该院就同一争议先后作出矛盾裁定与判决,属枉法裁判。申请人提交《院长纠错申请书》后,该院未履行纠错职责,未启动再审或组织听证会,漠视合法诉求。
贾旌旗作为原司法局副局长,涉嫌利用身份干预司法,规避支付义务;巴州区法院枉法裁判、拒不纠错,严重侵害申请人权益,损害司法与政府公信力。申请人系普通农民工,拖欠报酬是其基本生活来源,多年维权未果,恳请予以督办。

五、督办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1.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为信访督办提供依据。2.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要求“有错必纠、终身追责”。3. 《民法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本案时效未超、法律适用正确。4. 《民事诉讼法》明确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定职责。5.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及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综上,申请人督办诉求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单位启动信访督办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履职纠错,督促涉案义务人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护法律尊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

日期: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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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优秀版主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3-9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你这是应该请律师

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3-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3-9 1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是枉法裁判。司法腐败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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