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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渠县三汇镇农乐社区书记、主任代春利用职权实施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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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渠县三汇镇农乐社区书记、主任代春利用职权实施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本人合法权益一事,依法实名举报,恳请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非法盗挖矿石,毁损耕地、林地及村级公路,触碰法律红线,造成国家与集体利益重大损失
2024年下半年,代春以"激活农村产业""振兴社区经济"为虚假幌子,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财产处分等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强制性规定,未召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林地占用审批等任何合法手续,擅自组织人员对约70余亩复耕耕地地下的矿石(5万余方以鉴定为准)进行非法盗挖售卖,非法获利约500万元(以鉴定为准)。该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在耕地上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规定,导致约70余亩耕地土壤结构彻底破坏,丧失耕种功能,无法再次复耕,给国家耕地保护制度造成严重冲击,并毁坏了百十米村级水泥路造成村民出行难问题。
同期,代春又以同样名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违法毁损6亩林地及约200米村级水泥公路,擅自盗采林地及公路范围内矿石,非法获利约10万元。此举不仅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生态环境受损,更导致村级公路通行中断,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与日常出行,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且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未经合法审批擅自签订《永久用地协议》,指使他人非法砍伐林木,严重侵害本人承包经营权,涉嫌刑事犯罪
本人系案涉山林合法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限至2058,该承包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严格保护。但代春完全无视法律规定与本人合法权利,多次纵容实施非法砍伐行为,并导致万亩投资亿元的国储林项目不能实施,造成千万余元的损失。
1. 20241224,代春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更未告知本人,擅自与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用地协议及林木砍伐协议,允许该公司在本人承包山林内建设铁塔,并指使人员非法砍伐本人承包的巨桉树200余棵(30立方米)并毁坏约1公里村社水泥公路(造价约30万元)造成居民出行难问题,还说毁坏了由社区负责你们不用管。但2025121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才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本人多次要求赔偿损失时,代春竟狂妄宣称"金鱼村姓共,我书记说了算",对本人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采伐"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非法采伐行为。
2. 202531日至2,代春指使李国文等人,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本人承包的原金鱼村幺塘至干溪村7队的成片活松树进行大规模非法砍伐,共计约300亩、1500余吨,且毁坏了10来亩耕地未复耕,毁坏了金干连村村级水泥路约1公里(30万元造价),造成村民及政府行政下村出行难问题。村民唐德明、龙义全现场询问时,砍伐人员明确供述系"社区代书记安排",该事实有现场陈述录音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代春指使砍伐的林木数量远超该标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且属"数量特别巨大"情形。本人报警后,渠县三汇派出所民警到场要求停止砍伐,但相关部门未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人至今逍遥法外。
3. 20252月至5月期间,代春再次以建设铁塔为名,纵容廖忠宁、余翠如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本人承包山林内巨桉树200余吨(200立方米)。本人将现场照片、吨数回单、票据等证据通过微信提交给渠县林业局执法大队邓良树副队长及相关人员,但其未依法查处,明显存在不作为情形。
滥用职权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纵容违法砍伐,阻碍执法调查,严重违反法定职责
2025325日渠县行政审批局就发布了2025422日相关采伐公示,而代春居然当天中午128分叫社长张忠强把虚假公示复印件张贴于新农村唐德明的房前柱子上,2025325日即提前出具"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意见,既未征求本人及相关承包经营权人意见,也未核实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提供虚假证明。在余翠如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代春不仅不履行社区主任的监管职责,反而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帮助其实施非法砍伐,主观上具有包庇纵容的故意,客观上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02410月,代春擅自签约并指使他人非法砍伐申请人承包的巨桉树及松树
20241024日,被控告人代春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与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用地协议及林木砍伐相关协议,允许该公司在申请人承包的山林内建设铁塔非法占用林地,并指使人员非法砍伐申请人承包的巨桉树200余棵折合林木蓄积约30立方米及松树65株,远超乱砍滥伐罪法定标准。申请人发现后向代春主张权利,其竟以“金鱼村姓共,我书记说了算”为由拒绝赔偿,态度极其嚣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被控告人代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指使他人砍伐申请人承包林地内的林木,完全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0253月,代春指使李国文非法大规模砍伐申请人承包的成片活松树约300亩折合1500余方松树
202531日至2日,被控告人代春指使李国文等人,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承包的原金鱼村幺塘至干溪村7队的成片活松树进行大规模非法砍伐。村民唐德明、龙义全现场询问时,李国文明确供述系“社区代书记安排”,该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及车辆运输单据和陈述录音为证。此次非法砍伐涉及林地面积约300亩,砍伐活松树达1500余吨,折合林木蓄积1000余方远超乱砍滥伐罪法定标准。
20252月至5月,代春纵容余翠如非法砍伐申请人承包的巨桉树
20252月至5月期间,被控告人代春再次以建设铁塔为名,纵容余翠如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申请人承包山林内的巨桉树200余吨,折合林木蓄积约200立方米,远超乱砍滥伐罪法定标准。申请人将现场照片、吨数回单、票据等证据通过微信提交给渠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副队长邓良树,但其未依法查处,反而拉黑申请人微信,谎称“已调岗”,后经查实其仍在原岗位工作,明显存在包庇纵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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