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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是案件受害人,曾于2026年3月2日到宜宾三江新区白沙湾派出所领取公安机关对该案寻衅滋事者开具的拘留处罚书附本,该拘留处罚书标注三名被执行人执行拘留时间分别是2026年3月1日----7日,不等。本人发现相关人员未被执行拘留,并通过三江新区警务督察电话及媒体反映后,白沙湾派出所民警于2026年3月4日晚上电话告知本人,相关人员已经于当日被送进了拘留所,可以到派出所重新领取拘留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明日(2026年3月5日)下午5点前都可以找到他。
本人于3月5日14点到达白沙湾派出所前台,没有见到昨日联系的民警,一直等到14点30分左右,才有人把案件资料送到白沙湾派出所前台,《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拘留执行日期,从上次的3月1日----7日,改成了3月4日---10日,不等。接待人员告知,在《处罚决定书》以及《拘留所执行回执》上签字按手印后可以领取《处罚决定书》原件一份,《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我按照要求签字盖手印后,该工作人员拿着材料去复印,准备给我《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复印回来跟着另外一名警察,该警察告诉我,不能领取《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我提出,不能领取《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处罚书的“接受单位(印)”处,应该盖上接受单位----拘留所的公章,该警察表示,只能领取现在没有拘留所公章的这份。我据理力争后,该工作人员扬言,爱到哪反映,到哪反映去,没有见过你这样的人。
当日15时左右,我走出白沙湾派出所拨打了相关警务督察电话,后来该督察电话致电我,告知可以去领取了,我于当日15点30左右,领取到了编号,内容完全一致,拘留日期却和3月2日不一样的拘留处罚书,以及《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这就是我一个老百姓在白沙湾派出所办事的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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