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局回复
本人覃文肖现实名举报,
南江县红光镇东阳石材加工坊(原南江县红光镇精雕石材加工坊)存在以下严重违法问题:
一、选址严重违法,不具备开办条件
该石材加工坊距最近民宅仅3米,根据相关法规,“无须环评”不等于“环评豁免”严重违反《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GB50897-2013)第4.0.6条“装饰石材工厂不应靠近居民区”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同类项目环评审批实践,石材加工需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宅。该厂选址在居民区3米范围内,属于根本性违法,任何手续补办都无法改变选址不合规的事实。
二、噪声污染: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
该厂切割、打磨石材产生的高频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居民区属于法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3米距离必然导致厂界噪声超标,违反该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水污染:违反《水污染防治法》
该厂生产废水(切割冷却水、冲洗水)随意乱排,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石材加工废水含大量石粉悬浮物,直排水体属违法行为,依法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大气污染: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厂石材切割、打磨过程粉尘无组织排放,未采取密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粉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五、法律定性:选址不符即不得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该厂距民宅3米,明显属于“选址不符”情形,根本不具备完善手续的法定条件。
诉求:
1. 请相关部门核实该厂选址合法性——距民宅3米是否具备开办石材厂的条件?
2.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厂噪声超标、污水直排、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进行查处。
3. 该厂选址严重违法,不应允许其“补办手续”原地复产,应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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