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阳 12345 热线工单WZ995106002026021000025 回复的反驳意见
德阳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本人李继超,就贵热线针对工单WZ995106002026021000025 作出的《李先生求助核实德阳 12345 信件转办规则事宜》回复内容,现提出正式书面反驳意见。贵热线以 “问题发生地在中江县” 为由,依据《德阳市 12345 热线平台工作办法》“属地管理、按职承办、行业主管” 原则将诉求转办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该回复对核心事实认定错误、对法规原则理解偏差、转办理由缺乏合法合理依据,无法成立,具体反驳如下: 一、贵热线对诉求核心内容认定错误,混淆了 “信访事项发生地” 与 “诉求指向的履职责任地” 本人此次诉求的核心,并非要求处理 2016 年信访事项本身的实体问题,而是针对德阳市信访局作为市级信访复核法定机关,其履行信访复核申请转办、督办职责的行为提出的追问与质疑,本质是对市级机关法定履职行为的监督诉求,而非对信访初始事项的再次办理诉求。该诉求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德阳市信访局,履职责任地为德阳市级,与信访事项的初始发生地中江县无任何职权关联。贵热线回避本人诉求的核心本质,仅以 “问题发生地在中江” 作为转办依据,属于对诉求核心事实的根本性认定错误,转办基础不成立。
二、贵热线对 “属地管理、按职承办、行业主管” 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根本性偏差,违背该原则的核心要义贵热线援引《德阳市 12345 热线平台工作办法》上述原则作为转办理由,但实则机械套用 “属地管理”,无视 “按职承办” 的前置性、核心性要求。该办法的三项原则为有机整体,“按职承办” 是前提和核心,“属地管理” 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适用,其适用场景为信访事项的初次办理阶段,即由事项发生地机关负责首次实体处理;而针对上级机关法定履职行为的监督诉求,应优先适用 “按职承办、行业主管” 原则,直接转办至具有法定职权的上级主管机关。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德阳市信访局的下级机关,既无权限履行市级信访局的信访复核职责,也无权限督办德阳市信访局的复核工作,属于明显无处理职权的单位。贵热线将市级机关履职监督诉求转办至无任何法定职权的县级单位,既违背了 “按职承办” 的核心要求,也偏离了《德阳市 12345 热线平台工作办法》制定的初衷,属于对原则的错误解读和违规适用。
三、贵热线的转办行为与回复内容,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实行 “初次办理→复查→复核” 三级层级管辖,复核工作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专属负责,下级机关无权替代行使上级机关的信访复核相关职责。本人的信访事项已进入市级复核阶段,德阳市信访局是法定的复核责任机关,其复核申请的转办、督办是法定的市级机关职权。
《信访工作条例》同时明确信访事项办理需遵循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其中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优先于单纯的属地管理 **,核心要求是将事项交至有法定职权的主管机关。贵热线作为政务服务热线,其工作办法的适用不得与《信访工作条例》这一上位法相抵触,而贵热线以地方办法的一般性原则为由,违反上位法的强制性层级管辖规定,将市级法定职权诉求转办至下级无权限单位,转办行为本身缺乏合法依据,对应的回复内容自然亦无法律效力。
四、贵热线的回复未正面回应本人的核心质疑,属于无效回复
本人在诉求中明确提出核心质疑:“中江县政府办公室能履行德阳市信访局的职责?它有此权限?” 但贵热线的回复仅简单说明转办原因,未对该核心质疑作出任何正面、具体的回应,未举证证明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有履行市级信访复核职责、处理市级机关履职监督诉求的法定权限,也未对转办至该单位的职权依据作出合理解释。该回复未解决本人的核心疑问,未实现政务服务热线回应群众诉求的基本功能,属于程序上的无效回复。
综上,贵热线对本人诉求的核心事实认定错误、法规原则适用偏差、转办行为违反上位法规定,且回复未正面回应核心质疑,转办及回复均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现本人再次要求贵热线立即纠正错误,撤销对该工单的错误转办决定,将工单重新精准分办至法定主管机关 —— 德阳市信访局,并要求德阳市信访局对本人提出的信访复核工作催办、质疑诉求作出正面、具体的书面答复,切实保障本人作为信访人的法定知情权、监督权。
特此提出反驳意见,请贵热线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执行。 反驳人:李继超 2026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1368832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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