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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几个问题向广安市公安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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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帖人今日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中桥派出所报警称:邻居摄像头可以拍摄到我家门口人员出入情况,侵犯了我方隐私,希望得到公安机关的帮助。你所接警人员到现场后,先是称拍摄到家门口人员出入情况,其摄像头是安装在公共场所,不涉及侵犯隐私。告知不要报警,浪费警力,公安只能帮助调解。上楼来到装摄像头区域后,接警民警查看摄像头后,告知没有拍摄到报警人家门口,随即要撤离现场。在报警人称该摄像头具备转动拍摄视角的功能,只是现在没有转过来,它随时在转动的情况下,依然撤离现场。现有几个问题向贵局请教:
1.关于邻居家的摄像头能拍摄到我家人员出入情况是否是隐私的问题。发帖人在中国文书裁判网找到的相关判例、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国长安网的普法文章《
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需要邻居同意吗?》、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的来源于广安日报的宣传文章《
家门口怎么装摄像头不违规? 已经装了的该怎么办?》等法院判例、普法文章均认为家门口装摄像头拍摄到他人家庭人员从出入情况系侵犯个人隐私。请问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中桥派出所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哪个判例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2.关于公民因隐私被侵犯报警是否构成浪费警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只有主观故意报假警、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才属于绕老社会秩序、浪费警力的情形。本人合法权益遭受实际侵害,在与对方协商、向物业寻求帮助无果的情况下,无奈报警,却被认定为浪费警力,告知下次不要报警(报警人仅报警一次)。该认定是否由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你所民警是否应加强群众工作能力?你所民警对“正当报警”与“浪费警力”的界定标注是什么?
3.关于本次警情是否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在2025年4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系主管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标准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责任。如不属于你局管辖,请告知报警人相关条例及规定。
此致

广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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