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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法制社会不是江湖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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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见有人替某人打抱不平,写了一篇关于讨薪的文章。有点缺乏政治常识,法律常识。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地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两院一府”,就是法院,检查院,人民政府。为此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权力,不受任务干涉,干扰。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为此对法律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只能人大代表提议,人大代表会议通过。方能监督法院的工作,建议法院的工作。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任务干涉,干扰。为此一个文字工作者,是无权过问,撼动,干涉干扰法院的工作。有点蚍蜉撼树,自不量力。法制社会,不是江湖义气。有点挂羊肉,卖狗肉。表象与实际,法院独立司法权,不受尔等,干涉,影响。以保证司法独立,公平,公正。努力吧,成为人大代表。你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不然你的建议,建言不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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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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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臭云将公民正常的舆论表达与“江湖义气”画等号,曲解司法独立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其观点既违背法律精神,也脱离现实语境。
首先,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绝非“只有人大代表才能建言”。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山水如画”发布农民工刘建贵的感谢信,本质是对蓬安县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正向传播,即便涉及对司法工作的间接反馈,也属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的合法范畴。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公民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法治社会的监督体系,绝非“非人大代表建言便不被采纳”的对立关系。
其次,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封闭,更不排斥合法的舆论关注。楼主臭云将公民对讨薪事件的关注曲解为“干涉法院工作”,是对“司法独立”的片面解读。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而非拒绝一切合理监督与社会关注。农民工刘建贵的讨薪案中,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公民通过网络发声呼吁强制执行,最终推动合法权益落地,这正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体现,与“江湖义气”毫无关联,反而彰显了法治社会中“权利受保障、正义不缺席”的核心价值。
再者,帖文传播的是法治正能量,而非“挂羊头卖狗肉”。“山水如画”的帖文聚焦农民工血汗钱被成功追回的事实,歌颂司法机关“真心为民、执法公正”,本质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而楼主臭云无视这一核心,仅凭个人恩怨便给他人扣上“缺乏法律常识”“蚍蜉撼树”的帽子,混淆了“正当舆论表达”与“非法干涉司法”的界限,其逻辑本身便站不住脚。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法院坚守独立审判的底线,也需要公民主动参与、积极传播正义案例,这种参与不是“干涉”,而是对法治的信仰与践行。
法治社会绝非“人人噤声”,而是让合法权利得到充分彰显、合理诉求得到有效回应、正义行为得到广泛传播。楼主臭云的观点不仅误解了法律条文,更忽视了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我们应当明确:司法独立与公民监督并行不悖,舆论关注与法治精神同向同行,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而非将正常的权利行使曲解为“江湖义气”的片面之见。
发表于 2026-2-6 09: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痛批

发表于 2026-2-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帖文存在多处政治常识错误和法律常识错误,核心是混淆了“权力机关监督”与“公民监督”的边界、误解了“司法独立”的内涵、违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错误逐一拆解如下:
一、基础法律术语错误
“检查院”应为“人民检察院”(“检察”是法律专用术语,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检查”无此含义)。
二、政治常识错误,误解“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
楼主声称“人民行使权力的地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片面解读宪法。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关键点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机关,但绝非“唯一途径”。公民通过舆论监督、批评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等方式行使权利,同样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楼主将“人大行使权力”与“公民行使权利”对立,本质是割裂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关系。
三、法律常识错误一,混淆“监督体系”,否定公民的法定监督权
楼主认为“对法律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只能人大代表提议,人大代表会议通过,方能监督法院的工作”,这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体系。我国的监督体系是“多元协同”的,包括,权力机关监督(人大监督,属于国家监督);公民监督、社会监督(属于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非国家监督,但具有法定效力);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监督等。《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赋予公民核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所以,公民(包括文字工作者)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是宪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无需“人大代表提议”作为前提。楼主将“人大监督”等同于“唯一监督”,直接否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背宪法精神。
四、法律常识错误二,误解“司法独立审判权”的内涵
楼主声称“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权力,不受任何干涉,干扰”“文字工作者无权过问、撼动、干涉法院的工作”,这是对“司法独立”的极端化、错误解读。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这里的“非法干涉”,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如权钱交易、暴力干预判决等)。司法独立≠“司法封闭”,更≠“拒绝公民监督”,公民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对案件的合法关注(如讨薪案的舆论发声),属于“合法监督”,而非“非法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需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开审判、裁判文书上网),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楼主将“合法监督”等同于“干涉司法独立”,本质是混淆了“合法权利行使”与“非法干预”的界限。
五、逻辑错误,将“公民权利行使”歪曲为“江湖义气”,混淆概念
楼主将文字工作者关注讨薪案、呼吁司法公正的行为,污蔑为“挂羊头卖狗肉”“江湖义气”,这是逻辑混乱和价值错位。讨薪案中,公民发声支持农民工维权、肯定法院强制执行的公正行为,本质是弘扬法治精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与“江湖义气”(脱离法律、凭个人情感行事)毫无关联;楼主将“公民行使监督权”等同于“干涉司法”,进而扣上“自不量力”“蚍蜉撼树”的帽子,本质是对“法治社会”的误解。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权利受保障、监督有渠道”,而非“公民噤声”。
六、核心错误总结
楼主帖文本质错误是将“司法独立”绝对化、将“人大监督”唯一化、将“公民权利”虚无化,既违背宪法关于“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监督权”的核心规定,也误解了我国“多元协同”的监督体系和司法独立的真正内涵,最终导致“否定公民法定权利、曲解法治精神”的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26-2-6 1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2-6 1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2-6 1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2-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2-6 1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视而不见。对什么号?依法信访依法维权。谁也不能阻止。拿出你的看家本领,使点劲。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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