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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青白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清泉镇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书青农仲案〔2025〕第7号、8号裁决:1.解除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里坝社区第十五、十九居民小组与您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您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里坝社区第十五、十九居民小组支付欠付的土地流转费;3.您在裁决生效后腾退、复垦、返还土地给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里坝社区第十五、十九居民小组;4.驳回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里坝社区第十五、十九居民小组的其它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综合五里坝十五居民小组以申请仲裁的方式向椰风园林经营部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椰风园林经营部存在未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违约行为等事实,认定五里坝十五居民小组有权解除案涉《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案涉合同解除时间为椰风园林经营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的2025 年1月4日,并无不当。
2026年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椰风园林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有疑问,请咨询清泉镇五里坝社区028-6176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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