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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通管理法规与行政强制程序要求,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执法权限、程序合法性三个核心维度,分析通江县交警扣留扬尘车辆行驶证行为的合规性,同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需求探讨执法边界与优化路径。
扬尘车辆进城管控中的执法合法性探析——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交警扣证行为为视角
摘要
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扬尘管控中的执法行为需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本文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交警拦截扬尘车辆、扣留行驶证的行为为研究对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执法依据、行政强制权限、程序合法性三个层面展开分析。研究发现,交警针对扬尘车辆的管控具有公共利益正当性,但扣留行驶证的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且存在执法主体权限错位与程序瑕疵。为此,需通过明确执法依据、规范行政强制程序、构建多部门协同机制等路径,实现扬尘污染治理与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
一、问题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施工、货物运输等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遏制扬尘污染,部分城市采取了限制扬尘车辆进城的管控措施。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交警部门为保障城区空气质量,对进城道路上行驶的扬尘车辆采取拦截措施,并扣留车辆行驶证以阻止其进入城区,这一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执法合法性的争议。一方认为,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必要举措,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另一方则提出,扣留行驶证作为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保障,否则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与通行权。在生态环境保护与依法行政的双重要求下,如何界定扬尘车辆管控中的执法边界,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通江县交警扣证行为的法律依据检视
(一)扬尘污染管控的立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粉尘排放;第四十二条要求运输、装卸、贮存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该法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从立法精神来看,通江县交警部门管控扬尘车辆进城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防范扬尘污染对城区空气质量的破坏,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具有公共利益正当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遇有沙尘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并未赋予交警部门因车辆扬尘而扣留行驶证的直接权限。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仅规定了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扣证、扣车权限,未将车辆扬尘纳入可扣留行驶证的法定情形。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权限边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中扣留车辆的法定情形包括未悬挂号牌、未投保交强险、超载、拼装或报废嫌疑等八种情形,扣留驾驶证的情形则包括饮酒驾驶、超速50%以上、累计记分达12分等五种情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执法指引进一步明确,扣留行驶证的法定情形仅包括交通事故取证、伪造变造证件嫌疑等特定情形,车辆扬尘并未列入其中 。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行驶证作为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凭证,其扣留权限被严格限定在特定交通违法行为中。通江县交警以车辆扬尘为由扣留行驶证,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权限范围,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三、通江县交警扣证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一)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定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强制措施种类及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需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昌都市公安局发布的执法规范进一步强调,违法扣留行驶证将构成行政处分的法定情形 。
(二)通江县交警执法程序的潜在瑕疵
在通江县交警的执法行为中,若仅以车辆“比较有灰尘”为由直接扣留行驶证,可能存在以下程序瑕疵:其一,未提供车辆扬尘超标或违反具体环保标准的客观证据,不符合“行政强制需有明确违法事实”的要求;其二,若未制作书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违反了程序公开与权利告知原则;其三,车辆扬尘的检测与认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交警部门直接作出认定并采取强制措施,存在执法主体权限错位问题。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扬尘污染的查处主体应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仅可在交通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实施管控,而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 。这种执法主体的权限错位,进一步加剧了执法行为的程序违法性。
四、扬尘车辆管控的合法路径优化
(一)明确执法依据,划定权限边界
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扬尘污染治理实际,制定专项管理规定,明确交警部门在扬尘车辆管控中的职责边界。例如,可通过地方立法授权交警部门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沿途遗撒扬尘的车辆实施劝返、罚款等处罚,但需严格禁止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扣留行驶证、驾驶证等法定凭证。同时,应建立环保部门与交警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由环保部门负责扬尘检测与认定,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管制与处罚执行,实现执法权限的法定化、规范化。
(二)规范执法程序,保障权利救济
在扬尘车辆管控中,执法部门应遵循“先取证后处罚”原则,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收集车辆扬尘的客观证据,确保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准确 。对确需采取劝返、限行措施的,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通知,告知限行依据、救济途径及申请复核的权利。若发现车辆存在未采取密闭措施等违法行为,应移交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罚款等处罚,而非直接采取扣证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创新管控方式,实现标本兼治
扬尘污染治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而非单纯依赖行政强制。执法部门可通过设置扬尘车辆清洗点、发放密闭运输指引、建立货运车辆扬尘信用档案等方式,引导车主自觉采取防扬尘措施。对重点路段可设置固定式扬尘检测设备,对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既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又避免了执法权限的越位。
五、结论
通江县交警部门为治理扬尘污染而管控进城车辆的行为,其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扣留行驶证的具体执法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且可能存在程序瑕疵,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协同推进的背景下,扬尘车辆管控需在合法框架内展开:执法部门应明确权限边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执法依据,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严格遵循行政强制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创新管控方式,实现污染治理与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彰显法治精神,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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