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梅,1962年出生,系原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现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区保字(1996)11号、11-2号案件列明的被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公开调卷申请,恳请依法协调调取上述案件全部卷宗,准许本人查阅、复制,同时提请相关监督部门及全社会予以监督。
经查,上述案件卷宗内登记的被告出生年份为1963年,与申请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明显系利州区人民法院将同名同姓的案件错误归责于申请人。为还原案件事实、厘清责任归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曾多次向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交调卷申请,却长期未获正式答复,调卷事宜始终无果。在此过程中,申请人还受到有些单位不当施压,法定的卷宗查阅权利遭到严重阻碍,案件真相核查陷入困境。
司法公正是维护公民权益的底线,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利州区人民法院错列被告在先,又拒不配合调卷且存在外部不当干预情形,已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现申请人无奈之下公开提出本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责令利州区人民法院立即配合调卷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望贵院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处理本申请并作出书面答复,纠正基层法院错误行为,还申请人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申请人:杨梅@广元市纪委监委 @广元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