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民权”沦为“治理绑架”,从“修桥之议”看责任边界与道德虚伪 楼主以激昂之辞,痛陈乡村出行之困,呼吁政府与产权单位修桥铺路、保障老人安全,言辞间充斥着对“人权”“民权”的高调诉求,更夹杂着对政府不作为的强烈指控。乍听之下,似为民请命、义薄云天;细究其里,却难掩逻辑混乱、责任转嫁与道德虚伪之嫌。当民生关切滑向“治理绑架”,当个人义务让位于无限政府依赖,我们亟需厘清责任边界,警惕以“正义”之名行“甩锅”之实。
一、“骨质疏松”不是“免死金牌”,成年人须有注意义务
楼主暗指其岳父母,称“六十岁老人骨质疏松,绊不得”,言下之意,凡有路面不平、落差之处,皆成“死亡陷阱”,一旦受伤,“离死不远”。此说虽有现实依据,老年人确属脆弱群体,但将其绝对化、极端化,实为对生命规律的误读与对个体责任的逃避。须知,安全出行是权利,但自我保护是义务。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与风险防范责任。即便政府有改善基础设施之责,亦不意味着公民可将自身安全完全托付于外力。若因路面轻微不平而摔倒,首要归因应是个人体能、健康状况与行走谨慎程度,而非动辄归咎于“政府未平整路面”。否则,天下道路何来绝对平坦?城市台阶、乡间石板,岂非皆成“杀人凶器”?
二、便桥之危,不能成为“必须通行”的合法理由
所谓“自搭便桥”存在安全隐患,确需重视。但问题在于,法院为何指定此路为通行路段?是否在其他道路被合法占用或封闭后,此路成为“唯一选择”?水渠单位确有管理责任,但其义务限于水渠功能安全与产权范围内的设施维护。法律上并无“必须为村民自搭便桥提供安全替代”的强制义务。若村民长期使用非法搭建的便桥,实为“事实通行”形成惯性,但惯性不等于权利。政府可出于人道或公共利益考虑协助改造,但这属于“行政给付”,而非“法律义务”。
三、“人权”“民权”不能被滥用为道德勒索工具
“你家老人也是人”“都是公民,衣食住行”,此类话语极具煽动性,试图以共情绑架理性。诚然,尊重老人、保障基本出行权是文明社会的体现。但“权利”必须建立在“合法”与“合理”基础之上。若将“我弱我有理”“我老我优先”奉为圭臬,将政府责任无限扩大至“为每个老人铺设无跌倒风险的专属通道”,那公共财政何以为继?社会治理岂不陷入“巨婴逻辑”?
更值得警惕的是,该楼主在蓬安论坛长期以“威胁”“举报”为手段,在论坛频繁施压,实为典型的“治理绑架”。即以舆论暴力、行政投诉为武器,迫使基层政府“花钱买平安”。此类行为不仅消耗行政资源,更助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良风气,最终损害的是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的公平权益。
四、赡养之责不可推,孝心不应“云尽”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楼主长期居于外地重庆,对其岳父母未尽实际赡养义务,却高喊“政府必须保障老人出行安全”。孝,乃子女之责,非政府之任。若真忧老人安危,何不接至身边照料?何不返乡陪伴?何不自筹资金协助修缮?反将一应责任推给“产权单位”“政府部门”,实为以公共话语掩盖私人道德之亏。这种“远方孝子”现象,折射出部分城市化进程中亲情疏离的现实,人在远方,心在热搜,孝在嘴上,责在政府。真正的孝,是柴米油盐的陪伴,是床前病后的守护,而非在社交平台喊几句“人权”便自诩为民请命。
五、政府之责与公民之义:应共建,非单方面索取
我们不否认,基层政府在乡村基础设施规划上确有改进空间。对高风险路段进行安全评估、对历史形成的通行惯道予以规范管理,是应有之责。水渠单位亦可基于社会责任,协同地方政府研究便民方案。但这一切,应建立在依法依规、科学评估、公平普惠的基础上,而非屈服于情绪化施压。公共治理,不是“谁闹谁有理”的竞技场,而是“谁责谁担”的制度实践。
民生无小事,但小事不等于无边界。老人出行安全值得关切,但关切不应沦为道德绑架;政府应有作为,但作为不等于无限兜底。真正的文明,不在于为老人铺平每一寸土地,而在于培养每个公民的责任意识,重建家庭伦理的温情,完善制度救济的兜底。唯有如此,便桥之上,才能真正架起通往安全与尊严的路,而非通往怨怼与索取的独木桥。修桥,不如修心;平路,不如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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