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7年前曾轰动一时“兰州瓜农刺死城管”一案一审宣判。甘肃兰州中院判决被告人王爱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王爱文已办理监视居住,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已当庭表示将上诉。
▲事发现场 视频截图
瓜农刺死一名城管并致两伤
弟弟因精神分裂曾被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2018年7月18日,王爱文、王爱武兄弟俩和父亲王军宏三人在摆摊出售西瓜时,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城管一死两重伤。次日,父子三人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父亲王军宏被释放。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爱武、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王某的父母和两名受伤城管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其中,王某父母要求赔偿118余万元,城管李某要求赔偿42万余元,城管丁某要求赔偿72万余元。
经鉴定,王某系锐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联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丁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及目前病情不完全性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3年3月,经鉴定,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受审能力。案件曾因王爱武中止审理。
案件判决书显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王爱武案发时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等不存在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王爱武的法定代理人王军宏提出,现场视频不完整,本案因李某引发,应由李某承担责任。王爱文辩称,2018年7月17日晚,是城管人员先打其父亲,王爱武才动手的,当时李某、杨某都不在场。7月18日,对方四五人对其拳打脚踢,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王某。
王爱武、王爱文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现场视频存在剪辑、篡改,提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王爱武、王爱文、王军宏2018年7月18日、8月26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城管队员的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均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王爱武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两人分别被判7年半、4年9个月
法院认定城管部分人员言行失当
经兰州中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晚,王爱武与其兄王爱文、其父王军宏在兰州市城关区一小区门前路边占道售卖西瓜,被巡查的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北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予以警告并要求离开。当日20时许,二次巡查的城管队员发现王爱武等三人仍继续占道经营,暂扣电子台秤等经营工具,双方发生争执。其间,王爱武拳打城管队员李某、杨某,后杨某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双方次日前往公安派出所处理纠纷。
2018年7月18日,王爱武、王爱文一方未按要求前往派出所。当日11时许,李某得知王爱武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一路边售卖西瓜,遂带领王某、丁某、李某龙等十余名城管队员到达王爱武、王爱文售卖西瓜车旁,收缴电子台秤,李某龙撕扯、质问王爱文,王爱文反抗,五六名城管队员上前围打王爱文和王爱武。争执过程中,王爱武取来铁锤击打城管队员,王爱文殴打王某,铁锤被王某等人夺下,王爱武离开。李某龙举起折叠拉车欲追打王爱武,被王军宏拉倒。王爱文冲上前时被李某、王某等人按在地上。
王爱武见状,取来尖刀捅刺王某背部、腰部等处,捅刺李某胸部、丁某腹部等处,并持刀追赶其他城管队员。王爱文起身后亦追打城管队员。随后,王爱武持刀对已受伤倒地的王某头部等处又捅刺十余刀。王爱文持木板猛击王某肩背部。王爱武又持蓝色地秤对王某背部猛砸数下。致王某因锐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联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丁某构成重伤(二级)。经鉴定,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期间病情不完全性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兰州中院还指出,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害方系蓄意报复,王爱武、王爱文均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方系蓄意报复;冲突过程中,王爱武持刀连续捅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王某,王爱文又持木板抡砸王某背部,二人行为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王爱文所提案发前一日,是城管人员先动手打人,案发当日其没有殴打王某等辩解意见。经法院查明,无证据证明城管队员对三人进行了殴打。7月18日现场视频显示,王爱文在城管队员夺取王爱武手持的铁锤过程中,拳打王某的头、背部,故王爱文的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王爱武、王爱文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爱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爱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前一日,王爱武、王爱文违章经营且不配合行政执法,还动手打人,后又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纠纷,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考虑王爱武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文系从犯,对二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爱武、王爱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害方具有明显过错,自行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剩余部分的80%、20%。
兰州中院判决被告人王爱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附带民事诉讼王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近6万元,李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丁某损失共计30万余元,王爱文、王爱武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赔偿。
1月6日,已办理监视居住并在一审获刑的王爱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