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纠错申请书
法院有错不纠 农民工讨薪难!
尊敬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强院长:
申请人对(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服,请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强院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及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有错必纠、终身追责”工作要求,特向您提出纠错申请,恳请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切实维护申请人取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
申请人:车由联,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联系电话131XXXX9665。
被申请人:1.巴中市虹翔公司,2.贾旌旗。
申请事项:1.恳请贵院院长依法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恳请依法认定原审判决在诉讼时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撤销该生效判决;3.恳请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依法支持申请人主张劳动报酬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因二被告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于2019年12月2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川1902民初6341号。2020年6月25日,为追加被告贾旌旗,审判长杨蓉要求申请人当庭撤回该案,重新起诉,当日下午贵院依法立案继续审理。原审期间,申请人向法庭提交巴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23日《听证会合议意见》、2019年10月18日《答复信访人通知书》、2020年2月25日《群众来信回复函》等关键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多次中断,起诉未超诉讼时效的法定情形,但原审判决无视前述事实与法律规定,径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全部诉求,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 原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错误
(一) 诉讼时效事实认定错误,背离法定中断情形!本案核心争议为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认定原告的起诉超过时效,无证据支撑且违反法律规定。其一,法定依据清晰,申请检察监督构成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断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一步细化,权利人向人民检察院等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主张权利,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其二,申请人维权行为构成多次时效中断。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申请人持续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主张权利,检察机关出具多份正式文书予以回应,该行为符合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应多次重新计算;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当日撤诉当日重新起诉立案,提交起诉状时即发生时效中断,时效期间亦应重新起算。原审无视核心证据认定超过时效,属于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重大错误。
(二) 法律适用错误,未适用劳动争议特别法且遗漏关键事实评价
一是违反《立法法》效力层级规定,未优先适用特别法。《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专属特别法,原审未优先适用,仅援引普通民事法律时效规定,构成法律适用错误。二是遗漏被申请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关键事实,未依法认定被告支付责任。原审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申请人巴中市虹翔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饲料审查合格证》于2008年7月1日届满后未续期,且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其在用工期间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原审未审查该关键事实,亦未判令二被告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属于遗漏核心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三、 申请纠错的法律依据与政策要求
1.法定授权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本院院长对已生效且确有错误的判决,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您作为贵院负责人,具备履行该审判监督职责的法定权限。2.政策刚性约束: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明确要求“有错必纠、终身追责”,本案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侵害申请人合法讨薪权益,完全符合纠错启动再审条件。3.信访条例要求:《信访工作条例》规定需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法诉求,原审未实质审查申请人关键证据,未就时效争议组织听证,未实质化解纠纷,违反相关工作要求。
综上,(2020)川1902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恳请您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错误,还申请人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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