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九派新闻报道称,优衣库部分门店被指通过“偷拍”消费者来防盗,部分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被当作小偷感觉不适”,相关话题引发讨论。九派新闻通过采访优衣库多位不同区域的已离职和在职员工,证实此前在部分优衣库门店,确实存在“偷拍”可疑顾客的行为,并且这不是基层员工的个别行为,而是某些区域经理层面发出的指令。优衣库内部将“11号”当作对“小偷及可疑人员”的特定称谓,而在几百人的群里上传这些人的照片,被叫做“发信”。
目前优衣库并未公开回应此事,如证实其门店使用“偷拍”消费者方式防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洁律师、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刘鹏举律师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此举已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甚至是人格尊严。
刘鹏举律师解读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家在经营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本身是一种合法且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卖场、收银台等公共区域设置监控,目的是威慑不法行为、保护财产安全,这既是商家的权利,也是保护其他消费者利益的必要手段。
但是如果优衣库部分门店被曝光的行为属实,则已经超出了所谓公共监控预防的合理边界,而是滑向了区别对待的歧视性待遇的错误深渊。
刘鹏举认为,这是从“预防”到“有罪推定”的异化,这种行为已经不再是合理的预防措施,而是一种基于主观臆断的“有罪推定”和系统性标签化。它将一部分消费者从“衣食父母”的普遍尊重中剥离出来,置于被持续怀疑、凝视和跟踪的境地。
杜洁律师称,如果优衣库门店使用摄像头针对性拍摄消费者的私密活动(如试衣间内的活动,或近距离拍摄消费者的身体敏感部位),则直接构成侵犯隐私权。即使拍摄区域为门店公共区域,若摄像头过度聚焦特定消费者,如跟踪拍摄某一顾客的全程活动,导致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受侵扰,如“受害者产生强烈恐惧感、屈辱感”,仍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杜洁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如面部特征、店内行踪、购物轨迹等)。门店偷拍的“可疑顾客”照片,显然属于可识别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如果门店未经同意收集、存储消费者照片,剥夺了消费者的上述权利,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27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门店将消费者标记为“可疑顾客”并偷拍,本质是对消费者的“不信任推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在店内被“区别对待”,损害其人格尊严。
刘鹏举律师建议,当保安“跟到哪”、员工“一眼认出”并全程戒备时,购物体验从轻松愉悦变成了紧张压抑的"猫鼠游戏"。消费者无法安心浏览商品,其自由选择、享受服务的权利受到实质性限制。
在这种看不见的伤害与不对称的权力面前,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相应的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尊严,比如向门店投诉直接表明自己情绪和尊严受到了门店的侵害,其次,消费者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这种侵权行为。第三,若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自己的隐私权遭受了侵害,那么可以依法向网信部门反映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问题,甚至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格权或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
刘鹏举律师称,回归商业本质,尊重比防盗更重要,毕竟,顾客始终是商家的衣食父母,失去了这份基本的尊重与信任,再精密的防盗系统也无法挽回流失的商誉。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建立合法、合规、透明且一视同仁的安防制度,接受外部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杜绝这种系统性侵权行为的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