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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广告“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 官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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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2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制度,针对当前广告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利用在广告中引用第三方报告,批量制造细分领域“行业第一”、加剧行业“内卷”,以及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方式,对“内卷式”竞争“推波助澜”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引证内容监管工作,引导和帮助广告活动主体提升广告引证内容合规能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指南》共22条,结合当前引证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对《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进一步细化解释和说明,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指南》在《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聚焦“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等领域和广告样态,细化了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为回应实践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困惑和争议,《指南》明确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提出了引证内容规范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广告受众被缺乏科学依据的引证内容欺骗和误导,《指南》针对引证内容源自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文献资料等不同情形,提出所引用的相关数据、文摘、引用语的相应规范性要求,对广告内容准则作出了有益的完善和补充。

三是细化了监管规则。《指南》重点对《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引证内容应当“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等规定作出细化说明,对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以及认定虚假广告的考量因素作出列举,进一步提升了《广告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广告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的实际,《指南》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还明确将参与广告创意、策划的经营主体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畴。

四是其他问题。《指南》还对准确适用《广告法》相关规定,规范和惩治违法的广告引证内容或者引证行为作出阐释,并对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实行首违不罚等情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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