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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综合执法局(简称:阆中城管)对当地圣美置业公司 “东湖锦城” 项目开展针对性、重复性执法检查与处罚。即便其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法院全额驳回,仍就同一事实反复作出处罚决定,以公权力持续“折腾”企业。在房地产行业深陷结构性困境的背景下,企业老板不堪重负,即将被综执局“逼疯”,这一行为与国家保护企业家权益、规范执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定向追责 + 重复执法 民企陷“处罚 - 驳回 - 再处罚”循环
2018 年 12 月,四川阆中圣美置业公司为 “东湖锦城” 项目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续又陆续获批多批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全程遵循规划许可要求推进。然而,阆中城管自 2021 年起,先后多次对该项目以存在 “结构板封闭成房间” 等违法建设行为为由,开启了对圣美置业的定向执法之路。
事实上,所谓 “违法建设” 存在明显事实认定偏差。根据企业提交的说明及证据,项目建筑施工图空间处的结构板为抗震结构板,设计用途为保障建筑安全,经专业机构审查合格,既不影响功能布局也不改变容积率。部分楼顶搭建、商铺夹层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后,已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应属于违法建筑。
但阆中城管对此视而不见,未做充分调查核实便认定企业违法。2024 年 1 月至 9 月,短短 9 个月内,执法部门先后 10 余次向圣美置业发送《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以 “违法建设” 为由随意罚款,累计拟没收违法收入 285 万余元。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西充县法院经审理明确判定,阆中城管作出的《2024-1 号处罚决定》存在认定违法行为错误、违法面积证据不足、违法主体认定不清、违法收入计算程序违法及方法错误等多重问题,被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要求其 60 日内重新调查处理。
但阆中城管在法院判决生效60日后,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无权处罚的情况下,又针对同一事实再次作出25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而本案中并不存在此类特殊情形,执法部门却违背 “过罚相当” 原则,对企业实施高频次、重复性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阆中执法部门在法院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再次作出处罚,明显违反 “一事不再罚” 原则,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企业销售业绩下滑、经营举步维艰的背景下,执法部门的定向追责成为压垮企业的 “最后一根稻草”。企业老板既要应对市场困境,又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应对各类执法程序,心力交瘁之下,已经患上抑郁症、焦虑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被彻底打乱,陷入濒临崩溃的绝境。
反观阆中市大井社区居委会对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却正常营业的加油站;以及阆中水城别墅区商业街 80% 业主的非法改建行为,却未听说对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这种 “选择性执法” 进一步凸显了对圣美置业定向追责的不合理性。
上图:圣美置业公司按照设计施工图规范施工,阆中城管却处罚该公司280万元
专家痛斥:公权滥用触碰法律红线 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针对此案,最高检《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者李梦龙教授明确指出,这是一起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件,部分官员凭借手中权力胡作非为、目无法纪,大张旗鼓搞垮企业,完全违背了权力为民所用的根本原则。《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而阆中城管部门的行为不仅未履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定职责,反而以执法名义阻碍企业正常经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教授梁鸿永表示,民营企业家一旦遭遇不当执法追责,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都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团队稳定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引发巨大经济损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合法合规”,阆中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既未充分核实证据,也未遵守法定程序,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格格不入。
梁鸿永教授进一步强调,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后,执法部门不仅未 “有错必纠”,反而试图与企业协商将 280 万元罚款减半改为 140 万元处罚,这种行为严重触碰法律红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执法部门的上述操作,本质上仍是对同一事实的不当追责,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此类公权滥用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营商环境,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 “给企业家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假错案要有错必纠,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的宗旨背道而驰。
类似案例并不鲜见,某地执法部门曾因企业环保手续瑕疵,在未充分核实整改情况的前提下,反复作出罚款、停产等处罚决定,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职权,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责,企业获得国家赔偿。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任何违背法定程序、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阆中城管的定向执法、重复追责行为,已涉嫌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其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及对当地营商环境的破坏,理应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阆中市委、市政府及监委将如何依法依规处理此事,纠正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记者将持续跟踪关注,作后续报道。
上图:位于阆中大井社区居委会对面违建的加油站,阆中城管难道没发现?
上图:阆中水城别墅区商业街非法改建的房屋,阆中城管难道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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