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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真实案例看劳动者维权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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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昌航天杨周
向各位介绍本人亲身经历的一起劳动者争议案件,然后,从这起案件中探寻劳动者维权的诸多困难和现实问题,再根据这些问题或现实状况提出防范司法腐败的建议,以期推动国家法治进程,落实劳动者保护。
2006年9月至2024年5月,西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代称用人单位)采取制度化、常态化的强制加班政策,且拒绝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广大员工对此敢怒不敢言。退休之后,本人立即启动拖欠加班工资维权行动,通过企业管理微信群以公开形式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理不睬,将本人踢出企业管理微信群。向西昌市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以本人退休为由拒绝接受仲裁申请,只能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人事诉讼。
一审立案之后,用人单位立即终止执行多年的每周只休息一天政策,被迫改为每周可以休息两天。因为,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加班工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已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本案代理律师教唆或指使用人单位编制了《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这两份伪造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伪造证据而认定中国银行打卡金额实为季度和年度绩效工资,全公司只有约25名中层管理人员可获得,全年共计5次打卡记录)性质为加班工资,因此,已支付加班工资。
在二审质证过程中,针对《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当月工资发放表》的虚假性,申请人提交29份证据和5项事实进行了全面法律论证存在7个方面的矛盾性和不合理性,也有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此3项证据属于伪造证据),充分证明这些证据均属于伪造证据。
本案还存在另2个基本事实。在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不变的情况下,出于职场打压原因,退休之前5个月,本人月工资收入出现大幅度下降。为此,要求根据法律中的“同工同酬”原则,补发退休前5个月工资差额,但一审、二审均回避“同工不同酬”事实存在的认定和审理,将“同工不同酬”的诉讼请求篡改为降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简单否定“同工不同酬”诉求。
本人持有2020年度、2021 年度、2022年度3份股权激励,因申请人已退休,用人单位由此拒绝发放应发放的3年股权激励。二审继续坚持一审“股权激励为民事合同”的错误认定,无任何法理依据地将期权激励等同为民事合同,否认期权激励为劳动报酬的一种。
本人提起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在四川省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其子公司)内部引发广泛影响,大量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纷纷致电本人关心本案进程,但是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失败结果,给众人的期待泼了一盆冷水。诉讼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本案存在三大类(证据规则违反、程序违法、实体违法)11项(分别为证据双标、非法排除证据、采信未质证证据、拒绝调查取证、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辩论权利、篡改争议焦点、未审查案件事实、事实推断存在逻辑漏洞、无视关键证据、放任伪造证影响审判结果)违法审判行为,案件判决本身属于枉法裁判的典型案例,其背后存在人为干预或权钱交易的极大可能性,否则,无法解释三大类11项违法审判行为的存在。
本人通过这一案例的亲历,引发了关于劳动者维权及司法腐败的种种思考,现将思考结果与各位分享。
一、劳动监察缺失
从以上情况可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长期拖欠劳动者加班费这一现象和事实是长期存在的,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不问不闻,劳动监察缺乏行政作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致使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诸多企业,劳动保护从源头就存在监管缺失。
即使劳动者主动地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也仅仅针对投诉者的个人请求进行和稀泥式处理,而不会主动地涉及他的同事或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企业,劳动监察缺失主动介入和积极性。
本案中,以退休原因而拒绝接受劳动仲裁申请,可能这是劳动仲裁部门的内部性规定,但这个规定明显缺乏合理性和现实性。因为劳动者在职时必然受限于用人单位可能采取的如晋升限制、经济压迫、人际关系歧视等打击手段,而不得不屈从于企业。在离职或退休之后,对加班费的追讨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离职或退休后启动加班费追讨是现实考量下的合理诉求,也是劳动者无奈的选择,而劳动仲裁拒绝此类申请,事实上存在为违法企业站台的嫌疑,也是对此部门存在意义的否定,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和精神相背离。
因此,需要站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有必要对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保护法规、劳动管理部门内部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修改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以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二、法治精神与劳动者保护的冲突
在本案立案之后,用人单位因无法提供确实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证据,不得不采取伪造证据的方式,企图掩盖其违法行为。于是,本案出现了奇葩一幕:没有任何签名、签章的空白打印件,在违反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居然被法官以所谓“事后说明”的荒唐理由所采信,并成为定案核心证据,本人对伪造证据行为的质证意见、提交的29份证据和5项事实被非法排除,判决书中居然不涉及、不评议、不给出法律意见地否定这些证据、事实、意见。  
本案不仅存在三大类11项违法审判行为,并且还存在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相背离的严重情形,如劳动权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劳动者证据掌握能力不足情况下的法庭调查取证责任。特别严重的是法庭审判的核心——证据三性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等审判责任均没有得到履行。
因此,本案属于预定结果的推断式判决。这让人不得不高度怀疑其中存在某种力量的介入或者存在权钱交易,使本案成为枉法裁判的典型案例。司法审判是我国公民获得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某些人有意操弄下,这道防线却溃败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者,致使公平正义在司法审判中得不到彰显,这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叛,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然剥夺。
搜索网络大数据,可以发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显著上升趋势,同时,劳动者维权诉讼案件中的司法腐败比例也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之所以劳动者维权案件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在于劳动者维权案件存在举证困难、部分用人单位伪造证据、恶意拖延诉讼、更容易形成权钱交易结果、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而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监督机制运行不畅、审判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社会的持续进步,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我们不仅需要程序的正义,也需要实体的正义,法律不能成为某些人手中的玩具或工具,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必须成为我们这一代人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必须用一切努力去制止和打击司法腐败,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让法律尊严得以彰显,让大众重拾法治信任。
三、司法体系内部监督机制运行障碍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道司法程序,在每道程序中均出现了审判违法行为,这些违法审判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枉法裁判,如此明显的枉法裁判却能够通过司法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让当事人无比愤慨,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何在?这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充分地暴露基层法院枉法裁判的胆大妄为,一起普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居然能够存在三大类11项审判违法情形,而且,此种枉法裁判情形居然能够突破司法体系内部多重审核机制,无法得到纠正,让同样遭受拒绝支付加班费损害的数千名员工无言以对,法律尊严在少数人的操作下荡然无存!
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决书中出现的对法律的公然违反,为什么能够肆无忌惮、堂而皇之地存在?这种情形的出现,首先证明这些人存在一种我们无法理解的底气,能够嚣张地玩弄法律于掌股间。其次,更证明司法体系内部监督机制已形同虚设。同时,对媒体、社会大众、人大、检察院等外部监督的消极应对或故意敷衍甚至故意抵制已成为普遍现象,故意设置各种门槛和限制性条件,以摆脱外部监督。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而腐败破灭大众的最后希望时,往往激起的反抗也就更加激烈,当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时,大众反抗的声音就只能在网络上回荡,必然会影响更多人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因此,法治建设必须从清除司法腐败开始。
不得不说,审判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失衡是司法腐败得以猖獗的最重要原因,法律尊严因此被严重践踏。那么,内部监督机制为什么会失衡?为什么会形同虚设?在外部监督机制被有意阻碍或排除的情况下,在人情关系、权力、利益下,期待法官能够坚守法律,可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法院大门不能打开,就只能让法律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
四、司法腐败存在的根源
以枉法裁判为代表的司法腐败在基层法院如此猖獗的根源何在?
1、权力与责任的严重不匹配。由于外部监督机制无法抵达,而内部监督机制严重失灵,导致对枉法裁判法官的惩处难于上青天。搜索网络大众对司法的不满及对枉法裁判的投诉数量,再查阅全国因枉法裁判而被查处的法官比例,就此可以得出一个无比沮丧的结论:枉法裁判者很难被查处!
枉法裁判者很难被查处的原因:首先是机制原因,如国家成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法官惩戒委员会不接受民众的投诉、举报、申诉,而是幻想依靠内部机制的发现,从而查处枉法裁判的法官,这显然背离了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初衷。法官惩戒委员会不能依靠内部机制或领导指示开展工作,也就是必须接受社会大众的投诉、举报、申请,只有如此,才能更广泛地收集违法判决、枉法裁判的线索,才能有效打破信息壁垒,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地制止枉法裁判。其次,技术障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交易行为往往非常隐秘,难以被发现和查证确实,但只要通过对判决书的详细法理分析,却不难发现其蛛丝马迹。同时,枉法裁判者可以借助众多的理由或诸多技术性操作为其枉法裁判行为开脱。可能的违法代价与枉法裁判产生的实际收益严重不匹配,由此,法官就拥有了肆无忌惮实施司法腐败的底气。
2、司法地方化是干预审判独立、滋生腐败的重要土壤。首先是司法人事系统没有独立,法官与当地整个行政体系处于同一体系中,其个人职务任免和晋升都源自当地党委的意见,帽子决定立场,就此无法阻断当地官场的人为干预。必须建立与现行公务员体系区别的独立司法人员人事体系,且此两种体系应实现隔绝。其次,没有建立利益隔绝机制。法官个人、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与当地存在太多利益纠葛,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公正性,法官也因此无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再次,在人情社会的现实下,法官及其家庭与当地存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人情影响判决结果的案例层出不穷。应当建立法官轮岗制,有效切断法官与地方盘根错节的人情关系网和利益输送链。每个法院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法官处于跨省或跨市异地交流工作状态,每名法官异地交流的时间确定为2年,异地交流将成为法官工作的常态化制度。
3、没有建立审判责任终身制度。法官不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导致法官普遍性责任意识低下,欠缺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更容易屈从或主动配合外来势力实现干预司法公正。在明确追责标准与程序的前提下,应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确保权责统一,并因此实现持续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的目标。
4、司法公正防范机制有待完善。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和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制度;强化人大、检察院对审判的监督;打开法院大门,欢迎民众旁听或网络直播庭审现场。
5、律师的作用未能体现。应将庭审现场交给双方律师,充分发挥律师质证和辩论权,法官只是作为裁判者,从双方质证和辩论中获取事实真相,并因此根据法律适用进行判决,法官不能够垄断整个庭审现场并由此获得枉法裁判空间。律师之间的斗争要从桌下转变为台面的公开较量,充分激发律师的主观能动作用,通过法庭上激烈对抗性辩论让案件事实呈现。
五、防范司法腐败机制的重造
本人以为必须拿出坚定决心,对整个司法腐败防范机制进行一次根本性的重造。在前述防范司法腐败意见的基础上,再补充两点意见:
1、为高效、经济、明确地推进司法公正,建议成立统一的、高规格且独立运行“司法公正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统一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整合分散的监督职能,统一受理、调查、处置涉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线索,避免推诿和内耗。由一个全新机构统一行使司法公正监管职能,有助于统一司法职业伦理标准和惩戒尺度,规范司法体系运行。
目前存在的审监庭、纪检组、检察院驻院组、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等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权责分散,易形成监管缝隙或重复劳动的现实问题,且属于内部监督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建立独立运行的机构可能是目前司法腐败横行下的必然选择。
2、在AI应用已普及的今天,我们需要将AI应用引入司法审判实际中。首先是降低法官的工作量,其次,是极大地排除外来干预和人情干预。
目前,市场上有几款法律专用AI应用,我们可以将这些AI应用的训练成果合并,打造一个功能更加强大、信息量更加丰富、训练时长更多的大型AI应用,并建设一座大型云计算中心,专用于法院司法审判。
AI应用成为判决书下达的前置程序。每个案件只允许使用一次AI输出,将案件所有信息一次性全部输入AI系统,由AI系统进行类案搜索,出具一份案情诊断报告和判决书初稿,这两份文件输出时,自动编码,作为案件重要参考资料直接存入案卷中。
判案的法官在参考这两份文件后,再下达判决书,判决书如果与AI结果存在重大分歧,判案法官还需要在案卷中附上一份差异说明,对差异形成原因、判决书修改理由进行书面说明。如此,在减轻法官工作量的同时,法院判决结果将更趋向于理性、专业性,更具有公平公正。少数人垄断司法权的时代已经过去,AI的引入将从技术角度终结司法腐败。
2017年开始,在不同的法院,本人先后经历了5起民事诉讼,只有一起案件没有遭遇司法腐败,其余四起案件均遭遇司法腐败,其中就包括这起加班费追讨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秉持着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本人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检查监督等19次诉讼活动,均未能等来期盼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腐败已成为基层法院的普遍现象。
坚决反击以枉法裁判为代表的司法腐败,这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必经之路,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所有遭受司法不公的人们,所有期盼国家法治建设成功的人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发声,让枉法裁判从此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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