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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坚决反击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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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坚决反击枉法裁判!
                                                                                                                                                     西昌航天杨周
本人在《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公开信》中,曾下了一个结论: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腐败已达到严重程度。在公开信中,本人针对司法腐败形成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为对以上结论和意见负责,在此,本人以亲身经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例进行具体阐述。这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充分地暴露基层法院枉法裁判的胆大妄为,一起普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居然能够存在
三大类11项审判违法情形,而且,此种枉法裁判情形居然能够突破司法体系内部多重审核机制,无法得到纠正,让同样遭受拒绝支付加班费损害的数千名员工无言以对,法律尊严在少数人的操作下荡然无存!
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决书中出现的对法律的公然违反,为什么能够肆无忌惮、堂而皇之地出现?这种情形的出现,首先证明这些人存在一种我们无法理解的底气,能够嚣张地玩弄法律于掌股间。其次,更证明司法体系内部监督机制已形同虚设。同时,对媒体、社会大众监督的拒绝,证明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已成为少数人的特
权。
本人对法律的坚守必须值得肯定和支持。这份检察监督申请书可以说是一份具有典型意义的维权法律文书,具有相当大的普法价值。一个普通劳动者,能够撰写出如此法理清晰、证据明确、事实完整的法律文书,证明少数人垄断司法权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普通人也能够为法治建设做出我们的贡献。
关注本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是关心我们普通大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就是对司法公正的全社会期昐,就是对枉法裁判的坚决反击,就是对法治社会实现的共同努力!所有遭受司法不公的人们,所有期盼国家法制建设成功的人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发声,让枉法裁判从此滚蛋!
附:
检察监督申请书
(此处略去双方信息)
申请人因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2025)川3401民初1320号判决民事判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34民终952号民事判决,四川省人民法院(2025)川民申 6374 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相关规定,依法请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监督申请:
一、请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纠正一审、二审、再审在证据、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错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二、请求启动对本案一审、二审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问责调查,对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的个人进行查处。
三、鉴于伪造证据行为已造成影响司法公正的严重法律后果,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律师事务所欧××、张××2名律师实施司法惩戒,处罚书同步送达律所主管部门——成都市司法局。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06年9月至2024年5月,被申请人采取制度化、常态化的强制加班政策,且拒绝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广大员工对此敢怒不敢言。退休之后,申请人立即启动拖欠加班工资维权行动,通过企业管理微信群以公开形式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不理不睬,将申请人踢出企业管理微信群。向西昌市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以申请人退休为由拒绝接受仲裁申请,只能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人事诉讼。
一审立案之后,被申请人立即终止执行多年的每周只休息一天政策,被迫改为每周可以休息两天。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加班工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已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本案代理律师教唆或指使被申请人编制了《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这两份伪造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伪造证据而认定中国银行打卡金额性质为加班工资,因此,已支付加班工资。
在二审质证过程中,针对《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当月工资发放表》的虚假性,申请人提交29份证据和5项事实进行了全面法律论证,充分证明这些证据均属于伪造证据。
本案还存在另2个基本事实。在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不变的情况下,退休之前5个月,申请人月工资收入出现大幅度下降。为此,要求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补发申请人退休前5个月工资差额,但一审、二审均回避对“同工不同酬”事实存在的认定和审理,将“同工不同酬”的诉讼请求篡改为降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简单否定“同工不同酬”诉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2020年度、2021 年度、2022年度股权激励签订有3份授予函,因申请人已退休,被申请人由此拒绝发放应发放的3年股权激励。二审继续坚持一审“股权激励为民事合同”的错误认定,无任何法理依据地将期权激励等同为民事合同,否认期权激励为劳动报酬的一种。
二、前审争议焦点总结
(一)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就加班事实提供任何否定性证据,且存在自认事实情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举证责任转移原则,本不应当出现给申请人强加2年之外举证责任的判决结果。表面看,一审对《职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明显错误适用是其原因,但申请人认为还存在无法明说的原因,不排除有意为之的因素。
(二)是否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提供《2023年1-4季度加班工资表》《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当月工资发放表》等3项证据,企图证明中国银行打卡金额为加班工资,因此,已支付加班工资。就此“是否支付加班工资”成为双方核心争议。在二审中,申请人提供大量证据、事实和详细的法律论证证明此3项证据为伪造证据(在二审中,当庭质证及后续提交的《二审庭审质证答辩书》中有集中体现,有充足理由从证据、事实、法理认定此3项证据系伪造),二审法庭对申请人的当庭质证内容没有组织质证,更是在判决书中直接回避,并拒绝给出相关法律意见。一审、二审显然没有遵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证据审查职责。
(三)回避同工不同酬事实:被申请人无法辩驳“同工不同酬”事实的存在,只能强行从降职合法性进行辩护(辩护意见与诉讼请求无关联性),一审、二审根据辩护意见篡改双方争议焦点为降职合法性,回避对“同工不同酬”事实的认定和审理,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存在明显故意嫌疑。
(四)期权激励性质认定:申请人从证据、事实、法理可证明期权激励属于可预期劳动报酬,一审、二审再次根据辩护意见强行认定为民事合同,从而与证据、事实、法理发生严重冲突,更与大量司法判例发生冲突,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样存在明显故意嫌疑。
三、主要违规行为或问责事由
(一)证据规则违反
证据双标:
未对定案证据(《2023年1-4季度加班工资表》《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当月工资发放表》等3项伪造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直接无视申请人的质证意见,拒绝采纳法庭质证结果,采信伪造证据作出错误判决。
二审拒绝对申请人提交的29项新证据组织实质性质证(如对到庭证人不询问查证、拒绝对伪造证据意见组织辩论),以不具法理性的说理简单否定全部证据,未给出具体法理依据和理由。关于(《2023年1-4季度加班工资表》《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当月工资发放表》等3项证据为伪造证据的质证理由和法律论证未在判决书中体现,实际上是回避申请人的质证意见,拒绝履行证据查证义务,拒绝查证此3项证据的真实性。为达到非法目的,不得不将不具三性的证据作为定案核心证据使用,由此,本案在证据规则方面明显存在双标,违反证据规则。
因本案存在“明知当事人提交伪造证据仍予以采信或强行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伪造证据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符合法官惩戒情形。
非法排除证据:
新增第三组证据——个人税务APP上的电子截图——对证明《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虚假性具有重大作用,是关键证据之一,其逻辑性、关联性毋庸置疑,对证明《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虚假性和查清本案基本法律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法院却直接以“无关联性”予以否定,存在严重逻辑矛盾。
二判决书第14、15 页“对第五组证据,1~8份为证人证言,但相关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第9份会议纪要虽为原件,但参会人员身份无法核实,第五组证据内容均无法达到杨周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这一表述不符合事实。首先,二审开庭前,申请人获取了多名被申请人前员工的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全部到庭并愿意接受询问,只是法官拒绝对证人进行身份识别和证言核对而已,实际否定证人做证权。其次,法庭不曾对第9份证据《会议纪要》涉及的参会人员身份进行发问,不曾对已到庭的参会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拒绝对第五组证据第9份证据——《会议纪要》进行当庭质证,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再次,提供的证人证言为原件,每份证言上均留有证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可以轻而易举地查证这些证人的身份,“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就只能是法院拒绝履行证据查证义务的借口,只要查实证人为被申请人前员工,那么,他们的证人证言就具有证明力。同理,“第9份会议纪要虽为原件,但参会人员身份无法核实”同样属于法院非法排除证据情形之一。二审法庭以所谓证人无法查实为由拒绝接受这一证据,无任何法律依据。
因本案存在“对影响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不予质证,或在判决书中刻意回避对该证据的评价”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据审查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法官惩戒工作规程》第十六条“故意不采纳关键证据”,符合法官惩戒情形。
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
一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四川省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持有人协议》这一证据,更不曾经过质证(不排除私下相受的可能性),一审采信未经质证的《四川省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持有人协议》作为证据(一审判决书第21页“杨周享有的权益份额基于《四川省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持有人协议》而形成,并非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形成”),属于证据违法。问责理由同上。
(二)程序违法
拒绝调查取证:
申请人分别通过起诉状、一审当庭口头申请和二审书面申请多次申请调查取证。2025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申请人前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二审新增证据,在2号法官会见室,向本案审判长张×法官(书记员杨××陪同)当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张黎法官拒绝接受纸质《调查取证申请书》,未出具任何书面意见,因此,本案卷宗中无《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多次申请法院调取保存在被申请人三楼人事档案室的劳动薪酬分配、考勤记录、员工年度工资收入等关键证据,并请求通过电话访问方式随机调查员工对加班工资的普遍性认知,均被无理由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调查取证义务)”,该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权,构成程序违法。
因本案存在“判决结果与已查明事实矛盾或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如应调取证据未调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情形)、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法官惩戒情形。
审判组织不合法:
起诉状存在3 项法律争议事项,诉讼标的超过50万元(简易程序适用上限),且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符合案情复杂的设定条件,一审不应当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组成规则)。
二审合议庭另两名法官(蒋×、朱×)未出庭,实质变更为独任审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合议庭成员需参与庭审)。
二审采用庭询谈话方式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方式仅限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而上诉状明确针对事实认定错误、伪造证据而提起,因此,明显不适宜采用庭询谈话审判方式。二审法院在决定采用庭询谈话方式审判之时,事实上已对本案做出预设结果,庭询谈话只是实现预设结果的方式和手段,就此,申请人合理怀疑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合法性。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二审庭审现场,法官采用封闭式提问方式,限制申请人充分表达辩论意见,通过数次打断、中止申请人的发言,限制申请人的辩论权利,要求申请人完全遵循法官安排的流程逐一完成整个庭审过程,让整个庭审流于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因本案存在“简易程序审理复杂案件、庭审中剥夺质证权”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辩论权)、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禁止随意打断当事人辩论”,以上2种情形符合法官惩戒情形。
故意篡改双方争议焦点:
原判将“同工不同酬”诉求篡改为“降职合法性”,未审查工作内容未变、薪酬骤降事实。擅自将争议焦点调整为“降职原因和理由”,属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诉讼请求变更规则)的违反,属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既违反诉讼程序规则,又导致关键事实认定失实,存在程序违法嫌疑,此种情形符合法官惩戒情形。
(三)实体违法
未全面审查事实,可能构成实体违法:
拒绝对“××水泥公司强制员工每周只能休息一天”进行事实查证(二审判决书第18页“关于杨周上诉提出××水泥公司强制员工每周只能休息一天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水泥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杨周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以想当然的方式进行释法,以断章取义方式进行法条引用。以“不违法”为由回避核心问题——是否存在强制加班事实?是否需要根据劳动法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对星期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其判决属于偷换焦点,实际认定强制加班合法,星期天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拒绝查证案件事实,根据预设结果断案,属于枉法裁判的典型表现。
事实推断存在逻辑漏洞:
二审判决书第17页“ 《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交易名称均注明为“工资”,并未标注转款为“绩效”。故,对杨周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仅凭交易流水备注“工资”无法直接认定款项为“加班工资”或“绩效工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备注‘工资’仅为形式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工资性质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发放习惯等综合判断。故不能仅凭备注‘工资’直接认定为加班工资。而“加班工资”或“绩效工资”两种不同属性的认定结果直接关联“是否已支付加班工资”,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转账金额一定是加班工资的情况下,二审直接无视申请人关于绩效工资的质证意见及一系列反证理由,直接将此金额认定为加班工资,存在逻辑漏洞。由此可见,本案事实推断存在明显故意,而此种故意对整个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带来严重影响。
期权激励部分审理中,直接无视关键证据的存在:
新增证据第四组第七项——2013年目标书——中就××水泥2013年全年利润分配有明确表述“超目标分成比例5%~10% (激励总额20%现金分配,80%纳入期权激励计划)”,对这一关键证据的直接无视(不认定,不评价,不给出否定理由和依据),导致该部分的判决结果出现重大错误,违反依据证据判决原则。
在这一部分的判决中还存在以下问题:无视关于××水泥、星××、公司、内江××各公司之间存在完整闭环证据链的股权关系证据,并在判决书中对这些证据未做任何表述和法律意见;无视授予函签署地点、会议组织和主持为××水泥的事实(由于××水泥对签署行为及过程的知情和认可,因此,内江××与××水泥员工签订授予函属于××水泥授权的代表行为);拒绝对签订授予函的目的、法律基础做出合理分析;无视申请人与内江××之间无适格合同对等主体、无相对应责任和义务、无合同必备之责权利条款、无合同构成实质的事实,仅根据辩护意见强行将授予函等同为民事合同。由此,判决意见属于无据、无法理的预设推定式判决,存在强烈目的性和严重趋向性。
放任伪造证据影响判决结果:
申请人通过《二审庭审质证答辩书》和二审当庭质证,充分证明《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和《当月工资发放表》属于伪造证据,并特别声明——伪造证据行为已对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造成实质破坏,理应受到法律处罚。在此情况下,法庭依然未对伪造证据行为采取训诫、罚款等必要措施,放任伪造证据影响判决结果,并强制依据伪造证据定案,实际上是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伪造证据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相关规定。
因本案审判过程中存在以上5项实体违法情形,这些违法情形均存在明显故意,有明确的指向性,与法官业务能力高低无关,符合枉法裁判表征,因此,需要对办案法官采取相应的惩戒。
四、本案司法公正的核心是能否确认存在伪造证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当月工资发放表》存在以下伪造痕迹:
1.逻辑矛盾:表格分项合计金额≠应发合计;年休假天数20天远超法定15天上限;《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中相同加班天数,但加班金额却不一致;《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无法与杨周2023年12个月的《当月工资发放表》形成对应关系,即二者加班金额严重不匹配,同一时段加班金额数据在2份文件中存在矛盾,2份文件显示被申请人曾2次对申请人支付数额不一的加班费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包含申请人在内的多人或全体员工加班费用支付汇总统计表格,就说明不存在任何关于加班费用支付的汇总表格或其他能够证明已支付加班费用的证据。
2.脱离企业管理常规:根据企业财务做账规则,一定会要求申请人在《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上签字,证明申请人确实收到公司的钱款,以完善公司财务凭证,但《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却无申请人签字确认或公司印章,为一张无任何法律效力的白条;仅针对申请人个人编制年度汇总表无必要性和可能性。
3. 税务矛盾:在《当月工资发放表》中,当月工资总额已一次性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此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多次重复代扣或预扣税金的情形;《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所列预扣税金11,260元远超申请人2023年实际纳税额8,246.44元(二审中,已提供四川税务APP电子截图为证),由此可见《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所列预扣税金为伪造数据。
4. 支付方式异常:被申请人所有员工的当月工资收入均通过凉山州商业银行(现四川银行)卡一次性支付,加班工资也应当通过凉山州商业银行卡随当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不存在加班工资另行单独支付的可能性;加班工资不可能一个季度才支付一次;只有约25人办理中国银行卡,且均为主管及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5. 合理性矛盾:《当月工资发放表》中全员加班金额固定,与加班天数无关,如2011年固定为150元/月/人,2012年固定为294元/月/人;因拒绝提供加班工资计算公式,《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中各分项加班工资金额无法溯源,无法运用计算公式进行一一核实;《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中所列明的法定加班、日常加班、周末加班、年休工资各项金额数量极大,远远大于合理或可能的加班工资数额,唯一能够对应这一金额的可能性就只能是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每次银行打卡时间呈现极强周期性,即每个季度存在一次打卡记录,年终还有一次数量更大的打卡记录,共计5次打卡记录,对应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发放规律,符合社会普遍性认知,与申请人诉讼主张一致。
6.反证链条完整:申请人提交18项证据(薪酬制度、员工证言等),证明工资构成不含加班工资,加班与否不影响当月工资实际收入;每年检修期加班最多但工资却最低(绩效制下无加班费); 2009年集体诉讼后,为规避风险虚假增列“加班工资”科目;本案确实存在未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法律事实,否则,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动机或理由,不需要将中国银行打卡金额伪造为加班工资金额;立案后本案被告紧急将单休改为双休,侧面印证存在长期强制加班事实。
7.事实证明:申请人向法庭提供5项事实,分别从劳动薪酬制度、《当月工资发放表》虚假编制的历史由来、调查取证范围、被迫立即取消执行了多年的“每周只休息1天”的管理规定、员工全年工资情况等方面证明“本案被告未曾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
总之,一审、二审判决书均依据《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当月工资发放表》等3份伪造证据认定“已支付加班工资”,但核心问题是此3份证据根本不具备证据三性,也为申请人所否定。与此同时,申请人通过29项新增证据、5个事实及全面详细的法律论证,充分证明《2023年1—4季度杨周加班工资及绩效》《杨周2023年至24年加班明细表》《员工当月工资发放表》属于伪造证据。从案件审理的合理性出发,如果真实支付了加班工资,那么,作为企业行为,必然存在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其说法,如考勤记录、加班数量核实记录、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每月加班工资发放的公司内部审核签字件、银行发放记录、个人签字认可件等大量证据,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以上所列证据,却拿出3份无任何签字或盖章的空白打印件表格,就能够证据已支付加班工资?在已充分证明这3份空白打印件表格为伪造证据的情况下,这3份无任何证明力的空白打印件表格居然能够获得三级法院的认可,坚持将其视为核心证据予以采信,说明本案从始至终就存在人为干预的违法事实,证明本案目前结果就是枉法裁判的结果。
二审庭审中,通过当庭质证及《二审庭审质证答辩书》第三部分——提供虚假或假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中,申请人首先阐明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敦促法院对伪造证据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对此,二审法庭没有做出丝毫回应(如征询代理律师反驳意见、组织双方辩论),判决书也完全回避这一部分内容,对编制、提供伪造证据行为无任何法律意见和处罚。
伪造证据的行为已对申请人合法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对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形成实质破坏,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否则,将纵容虚假诉讼的大量发生,对司法体系的公信力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同时,相关司法人员对伪造证据行为的漠视、不作为、纵容也应受到问责调查,以纯净司法队伍,检察院对此应提出相应检察建议,否则,法律尊严何在?
五、法律适用错误
(一)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原判错误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部门规定,规范对象为用人单位,且仅规定用人单位劳动人事资料保存时限,并非诉讼时限),将2年之外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提交微信工作群记录、各部门值班人员表、春节放假与工作安排的通知等初步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指向用人单位存在安排加班的事实,但一审、二审未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直接以“已支付加班费用”定案,违反“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规定。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
原判认定其属“福利”并适用1年仲裁时效错误:未休年假工资实为200%日工资补偿,属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时效限制的规定。未休年休假补偿系工资衍生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应适用劳动报酬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起1年),申请人起诉未超期。
(三)期权激励法律定性
90%以上司法判例认定基于劳动关系的期权属劳动报酬,只有三种情形,不属于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初创期的合伙人;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股权投资的投资人。显然,申请人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中任何一种。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签署期权授予函就只能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
原判直接无视存在的证据、事实,故意歪曲事实和法理,听命于辩护意见,错误地将期权激励归类为普通民事合同。
(四)认定强制加班合法
原判以“每周休1天未违法”回避核心问题——是否存在强制加班事实?是否需要对星期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其判决属于偷换焦点,实际认定强制加班合法,星期天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其判决明显属于对现今法律体系的公然挑战!
六、以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判决过程中存在三大类共计十一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民诉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在证据审查、程序履行、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四个维度出现严重问题。
一个案件中居然能够出现如此众多的违法行为,显然是无法用个人业务素质为由可以解释的。作为司法审判人员,显然不可能不知道如此判决的严重法律后果,那么,本案为什么还是会出现如此众多的违法情形?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太过明显的目的性和严重趋向性,极大的可能性是存在权钱交易或地方保护势力的干预。此种判决结果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法律尊严的彰显,对我国法治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由于本案存在三类十一项审判违法行为、存在伪造证据情形、极大可能的权钱交易或地方保护主义,判决结果对数千名员工的广泛期待产生严重冲突,因此,具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潜质而备受关注,因此,申请人必须积极扩大此案的社会广泛影响,希望能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个典型案例!
综上,本案判决过程中存在三大类共计十一项违法行为,且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无法解除申请人对枉法裁判的高度怀疑。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申请人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杨  周
2025年10月22日

致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本案法律文书清单
1.检察监督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4.本案的二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5.再审申请书1份
6.上诉状1份
7.二审庭审质证答辩书1份
8.二审新增证据清单及清单项下各相关证据1份
9.调查取证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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