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局针对我方向 12345 热线反映的柏林春天小区 13 栋 4 单元电梯加装相关问题的回复已收悉。经认真研读,我们认为贵局的回复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责任推诿、适用依据不当等问题,未能正视我方提出的核心质疑,现逐一提出反驳与质疑,恳请贵局重新核查并依法处理:
一、非本栋业主签字被认定 “核实无误”,属严重不作为
贵局回复称 “社区工作人员以此表为准进行逐一核实,结果为 17 户业主签字明确同意”,但事实上,该意见表中存在非 13 栋 4 单元业主的签字(我方已收集相关业主的房产证明及书面说明,可随时提供)。社区所谓 “逐一核实” 并未核实签字人是否为该单元实际业主,仅核对签字形式是否完善,属于流于表面的无效核实。
贵局依据如此粗糙的核实结果,便认定 “不存在业主意见表造假问题”,完全无视签字主体的合法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 号)要求,表决主体必须是 “本单元房屋所有权人”,非业主签字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贵局及社区未履行基本的身份核实义务,导致非业主签字被计入同意票数,直接影响表决结果的真实性,此行为绝非 “履职到位”,而是典型的不作为。
二、申请书虚假数据避而不答,以 “形式审查” 混淆视听,属乱作为
我方明确提出 “电梯加装申请书上存在严重编造的虚假数据”,但贵局回复仅以 “自规部门仅作形式审查”“法院裁定不恰当加重工作负担” 为由回避核心质疑,完全无视虚假数据对审批依据的根本性影响。
首先,贵局引用的高坪区人民法院(2023)川 1303 行初 376 号判决书,仅明确 “前置程序作形式审查”,但 “形式审查” 不等于 “对明显虚假的数据视而不见”。我方反映的虚假数据(如虚报专有面积、虚构部分业主的产权信息)属于一眼可辨的明显错误,并非需要复杂核查才能发现的问题。贵局在审查时未对数据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基本判断,直接依据虚假数据计算 “户数比例 70.83%、面积比例 68.74%”,属于审查失职。
其次,《指导意见》虽未明确自规部门对表决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义务,但明确要求 “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贵局作为审批部门,对申请书中明显虚假的数据不予核实、不予纠正,反而以此作为审批依据,本质上是纵容虚假申报,属于典型的乱作为,严重违背行政机关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的基本原则。
三、违规搭建以 “无人在家无法核实” 推脱,无视法规审批,属乱作为
贵局回复称 “区综执局多次现场核实业主不在家,无法认定为违法建设”,该理由完全不能成立。13 栋 4 单元顶楼的彩钢棚雨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搭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应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为依据,而非 “是否找到业主核实”。
区综执局 “在相邻楼栋顶楼查看” 便草草了事,未采取留置送达、联系物业协助等合理方式核实,更未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以 “无人在家” 为由推脱责任,属于履职不到位。贵局在明知该单元存在顶楼搭建、且综执局尚未出具合法认定结论的情况下,仍审批通过电梯加装方案,违反了 “违法建筑不得进行相关审批” 的基本原则。
此外,贵局回复称 “只有被下达违法处罚决定的建筑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该说法混淆了 “违法建筑的认定” 与 “违法建筑的处罚” 两个概念。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处罚的前提,并非只有下达处罚决定后才属于违法建筑。贵局以此为由规避审批责任,无视顶楼搭建的违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质上是乱作为。
四、其他回复内容的补充质疑
关于公示问题:贵局称 “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反对意见”,但我方多名业主在公示期间曾向社区提交书面反对意见(有签收记录为证),社区未将该反对意见上报贵局,导致贵局作出 “无异议” 的错误认定,公示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关于相邻权问题:贵局引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业主 “依法配合”,但该法同时规定 “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涉案电梯廊桥过长,已严重影响我方房屋的采光、通风及通行权,并非 “沟通协商” 即可解决的问题,贵局将权益侵害问题简单推给 “司法途径”,属于推卸协调责任。
五、我方诉求
鉴于贵局的回复未能解决我方提出的核心问题,且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我方恳请贵局:
立即中止柏林春天小区 13 栋 4 单元电梯加装的审批程序,重新核实业主意见表的签字真实性(核查签字人是否为该单元业主,依据就是产权证明);
对电梯加装申请书上的虚假数据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虚假申报者的责任;
待区综执局明确顶楼搭建是否为违法建筑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重新组织公示,充分听取我方业主的反对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就上述问题向我方作出书面答复,不得再以 “最终回复” 为由回避履职。
质疑人:柏林春天小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