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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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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事由不合理,以劳动者拒不履行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并无不合理的情形,劳动者在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1)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2)符合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报到,也未到原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上班,按照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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