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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感谢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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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局的回复,唐某光又获得房屋周边无权属证书的林地和宅基地,你回复从法定程序认定,唐某光房屋周边的林地及宅基地属于唐某光。具有法律效力。从此大龙山村的唐某珍,无权使用该地块。多谢自规局,从此唐某光有权采阀林地,宅基地的乔林木。请不要返悔。说实在的,这块地是谁的你们都没有闹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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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麻辣论坛感谢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
您于2025年11月10日“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网络问政四川平台》留言:感谢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址:https://www.mala.cn/thread-16809495-1-1.html”信访事项已收悉,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告知如下:
关于该地块地类的结论仅限其土地性质,并未对该地块的权属归属问题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全家安康!
                       
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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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国怎么形成的?一个衣带诏(刘备),一个传国玉玺(孙权),一个挟天子以令诸侯(曹操)。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某珍也拿不出证书。你的回复从法定上认定此地块属于唐某光。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司打到底,也要拿回来。
发表于 2025-11-10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唐国光(你的岳父),你自己还称呼“唐某光”,能有点人伦道德不,不晓得尊称。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郑氏族长的手插到了县级了。把你们的饭碗搞脱了。莫怪我。
发表于 2025-11-1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擅自改变地类性质、违规占用或破坏土地资源。”这是对你的严重警告。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巨鳌莫戴三山去 发表于 2025-11-10 17:39
唐国光(你的岳父),你自己还称呼“唐某光”,能有点人伦道德不,不晓得尊称。

所以你娃不懂,法庭上无父子,酒桌子上论长幼。在公开媒体上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人权。一个公民,他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姓名权。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巨鳌莫戴三山去 发表于 2025-11-10 17:44
“不得擅自改变地类性质、违规占用或破坏土地资源。”这是对你的严重警告。

没有书面的通知书。莫吓唬人。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向法院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程序,你又不是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不让我,通行。我就要他复耕。他能过路,我也能过路。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知道,相关部门的回复,作用不大。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理由:
2017年12月底,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大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修建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建设(工期40天,资料收索)。修建到原告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川果园村1组62号房屋的出行的道路处与被告村民唐某珍的宅基地交界处。没有预留原告的道路出行路口,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该道路在明清民时期,及建国以后,该道路修建以前,是一条茶马古道。被告修建道路地基加高,高于1.5米。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要求原告填方加高,方便原告出行。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被告拒不恢复该道路,兴旺镇人民政府调解无果,造成原告出行不便。同时被告村民唐某珍无证竹林木多年未采伐修枝,枝盛叶茂遮挡阳光,导致原告采光权受阻。请被告依法清出无证竹林木,恢复原告的采光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法律条文明确领地通行权,即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否者无法行驶其民事权利,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要容忍相邻权利人的“借道”通行,且是无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请诉讼。
请判如所诉。
致礼     、、、、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5-11-10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5-11-10 17:49
所以你娃不懂,法庭上无父子,酒桌子上论长幼。在公开媒体上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人权。一个 ...

那你履行的赡养责任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在物质上的关心,更重要精神鼓励,让他们出行方便,安心居住。安全居住,还有做一个公民的所有权利,包括名誉权,通行权,采光权。依法享有政策福利。等等。

发表于 2025-11-10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5-11-10 18:07
事实理由:
2017年12月底,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大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修建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建设(工 ...

一、事实认定层面的核心错误
(一)“茶马古道”的通行权主张无合法依据
(1)历史通道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通行权。原告称案涉道路为“明清民时期及建国后”的茶马古道,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道路属于法定公共通道或其享有专属通行权。根据相邻通行权的司法实践,通行权成立的核心是“必须利用”,即无其他合理替代通道。若原告房屋存在其他出行路径(如自有宅基地范围内的通道、村集体规划的其他道路),则其主张的“无法正常通行”不成立。
(2)村道建设的合法性阻断通行权主张。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村道建设需经县级政府批准,纳入规划项目库并履行设计审批程序。被告村委会修路属于公益建设,若已依法完成规划、设计审批(如道路标高、路线走向符合乡村建设标准),则其施工行为具有合法性。原告要求在“唐某珍宅基地交界处”预留路口,本质是要求突破规划设计、占用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该主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应支持。
(二)道路加高与“无法通行”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1)道路加高的合理性抗辩。原告主张道路地基加高1.5米导致通行不便,但未举证证明该加高行为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建设中,道路标高调整可能基于排水、地形、道路等级等合理需求(如避免积水、适应坡度),若该设计经审批确认,则属于合法合理的施工行为。
(2)原告的容忍义务边界。相邻关系中的“便利义务”并非无限度,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民法典》第288条)。若原告可通过在自有土地范围内铺设斜坡、设置台阶等方式实现通行(无需占用被告或唐某珍的土地),则其要求“被告恢复道路”或“原告填方加高”的主张,超出了相邻权利人应容忍的合理范围。被告无义务为原告的通行便利,改变合法建设的道路或牺牲他人宅基地权益。
(三)“无证竹林木遮挡采光”的事实认定错误
(1)“无证”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森林法》及相关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需申请采伐许可证。若唐某珍的竹林木属于其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则“无证”说法不成立,原告要求“清出林木”的诉请违反法律规定。
(2)采光权侵害未达法定标准。《民法典》第293条规定的采光权侵害,需满足“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这一前提。城市居住区的日照标准为:50万人口以下城市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1小时,但农村住宅暂无强制性日照标准。原告仅以“枝盛叶茂遮挡阳光”为由主张侵权,未提供专业机构的日照时长鉴定报告,无法证明其采光权受到“实质性妨碍”。即使存在轻微遮挡,也应优先采用“修剪枝叶”而非“清出林木”的最小损害方式,原告直接要求“清出林木”属于权利滥用。
二、法律适用层面的关键错误
(一)通行权条款适用条件不满足
《民法典》第291条的“相邻通行权”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二是“无其他替代通道”。本案中:
(1)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道路是其唯一出行通道,若存在其他可行路径(如村集体规划的其他便道、自有土地范围内的通道),则不符合“必须利用”的前提。
(2)被告修路属于公益建设,根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个人通行权需在合理范围内让步。原告要求被告突破规划设计预留路口,本质是要求公共设施为个人利益让步,违反公平原则。
(二)采光权条款适用对象错误
《民法典》第293条规制的是“建造建筑物”的行为,而竹林木属于自然生长的植物,并非“建筑物或构筑物”。即使存在遮挡,也应适用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便利义务”,而非该条规定。且相邻关系中的采光容忍义务,允许合理范围内的轻微遮挡,原告未证明遮挡达到“影响正常生活”的程度,直接要求“清出林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
(1)村道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村委会,但预留路口涉及唐某珍的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无权擅自处分他人宅基地,原告要求村委会在宅基地交界处预留路口,属于责任主体主张错误.
(2)竹林木的所有权人是唐某珍,若存在遮挡问题,责任主体是唐某珍而非村委会,原告将村委会列为采光权纠纷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三、举证责任层面的重大缺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起诉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1)案涉“茶马古道”的历史通行证明、现状权属证明,及该道路是其唯一出行通道的证据;
(2)村道建设未履行规划审批程序、道路加高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证据;
(3)唐某珍的竹林木不属于“房前屋后零星林木”、需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证据;
(4)竹林木遮挡导致日照时长低于法定标准的专业鉴定报告;
(5)与村委会交涉、政府调解的书面记录(如调解协议、沟通笔录等)。
原告仅以主观陈述主张权利,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其诉请因举证不能应依法驳回。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我不可能公开,通行权,便利就近原则。发出来也就是预演。看有什么漏洞。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0 19: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所有权属于大龙山村,也要为我留路通行,况且这本来就是一条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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