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恳请依法对《公开信》所列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疑问作出完整书面答复的函 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贵局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11.03回复》”)已收悉。感谢贵局对程序指引的说明。
然而,本次回复仅将事项引向“行政确认”或“权属争议”程序,但完全回避了本人在2025年10月19日《公开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对贵局前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及事实依据所提出的系列核心疑问。
《11.03回复》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之义务,也未满足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之要求,构成了对法定答疑义务的实质回避。
为维护合法权益,督促依法行政,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正式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局依法对《公开信》中提出的政府信息查询事项作出完整答复
《公开信》中关于档案查询范围、方法、缺失原因、纳税记录调取情况等疑问,均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贵局作为该信息的制作、保存或获取机关,有法定义务予以公开或说明。请求贵局在7个工作日 内,对《公开信》第一部分(共8项)所列问题,逐项作出明确、具体的书面答复。
二、请求贵局就自身履职情况及举证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说明
《公开信》第二、五、六部分,涉及贵局在本次产权确认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对已有证据的审查结论、以及对争议方证据的认定标准。这关乎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属于应主动公开的“履职信息”。请求贵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精神,就上述问题作出说明,特别是:
1. 贵局自身为查明事实已主动履行的调查职责清单;
2. 对本人已提交证据(官契、税证等)的书面审查结论及法律依据;
3. 若要求本人补充证据,请提供加盖公章的、具有法律依据的“所需证据清单”。
三、请求明确后续程序的具体安排与法定时限
本人知悉事项已转交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确保程序实质启动,而非陷入空转,请贵局或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7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
1. 对该事项的正式受理决定及受理编号;
2. 办理此项“行政确认”或“权属争议”事项的法定流程与明确时限;
3. 指定的具体承办科室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若贵局及中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未能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未能就第三项请求给出明确程序安排,本人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视作贵局无法定理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及信访处理职责,并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恳请贵单位以依法行政的诚意,正视问题本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顺致敬意! 书面函件随后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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