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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 10 月 16 日回复的答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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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10 16 日回复的答疑请求
首先,衷心感谢贵局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就本人《致主持本次测绘工作领导的公开信》作出回复,为后续问题沟通奠定了基础。但本人在仔细研读回复后,发现与此前公开信中的诉求存在多处理解偏差,部分核心问题仍未得到明确回应,现特就相关疑问提出答疑请求,恳请贵局逐一详细解答,以推进问题妥善解决。
一、关于诉求一(测量方式)回复的疑问
本人在公开信中提及,依据官契记载,案涉产权四至边界构成规则长方形,且该长方形四个角均在围栏之外,仅需确定四角顶点、测量长宽即可得出产权面积,完全无需拆围即可完成实测。但贵局回复未明确说明 “必须拆围” 的具体理由,未解释为何可通过简单坐标测量解决的问题需采取拆围这一复杂方式,也未提及拆围实测是否符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中关于 “实测边界应优先采用权属凭证记载的坐标或明显地标” 的相关要求。恳请贵局明确:拆围实测的必要性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不拆围即可确保测量准确性的替代方案?
二、关于诉求二(官契验证与地标确认)回复的疑问
(一)初步结论验证的理解偏差澄清
本人在 8 月 23 日提交李家房屋面积来源依据材料(含官契、税票等)后,贵局已审查 50 余天。本人所要求的 “初步结论验证”,是指对贵局审查上述材料后形成的 “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足以支撑产权边界认定” 的初步结论进行验证,而非贵局回复中提及的 “先得出实测面积再验证结论”。贵局回复存在对 “初步结论” 核心指向的曲解,导致该诉求未得到实质回应。恳请贵局明确:对本人提交的产权依据材料,目前审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什么?该结论的认定依据(如法律条文、政策规定)有哪些?
(二)官契中证人与四至边界的核实路径
1、贵局回复称 “社区及乡镇人员不认识官契中证人及其后辈”,本人此前曾提出以李家原佃户谢玉德(其子吕晓宁)、与谢玉德家共用墙体的近邻左光元作为历史位置证人——上述人员均曾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周边,对产权边界有直接认知。但因该片区拆迁,上述人员已搬离原住址,本人无法获取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客观上不具备联系核实的条件。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看,必要时可以查询户籍登记资料……档案资料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之规定,贵局作为负责土地权属核实的行政机关,具备依职权查询户籍档案、协调跨部门信息的法定职责与资源。
恳请贵局说明:是否已启动依职权查询谢玉德、吕晓宁、左光元等人的现户籍信息或联系方式?若未启动,是否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对产权边界核实无必要?若认为有必要,何时启动查询及核实工作?
2、官契四至边界记载清晰且有客观依据支撑:
①北侧为公共过道,属历史形成的公共空间,周边老居民均能佐证,无争议;
②南侧为谢玉德与左光元家共用墙心、柱心的东西延伸线,且本人叔父李俊文的住房残存基础仍在南侧彩钢板围栏旁,可作为实物地标;
③西侧为江西馆正街,贵局及县住建局保存的 “西侧小学扩建项目国土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明确记载了该街道的街心坐标及边界范围,可直接调取核实;
④东侧为 “城濠” 街道,该街道系 1940 年代填平原老城墙外护城濠沟修建,《中江县志》(县地方志办公室编)及民国时期中江老城墙图(本人已附相关附图)均有明确记载,且片区 45 岁以上居民对该街道历史位置普遍知晓。
但贵局回复称 “地标因历史变迁无法找到具体位置”,未提及是否已查阅上述县志、规划文件或走访老居民。恳请贵局明确:是否已调取江西馆正街相关规划文件、查阅《中江县志》中关于 “城濠” 街道的记载?若未调取查阅,具体原因是什么?
3、本人这里补充一个通过考古挖掘十字解剖沟确认该房南侧边界位置和老城墙遗址位置” 的科学方案。请贵局对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如可行,请协调中江县文化等相关部门配合贵局工作。如不可行,恳请贵局说明:具体理由是什么?
三、关于诉求三、诉求四(档案查询)回复的疑问
贵局回复称 “未查到李家祖业房相关登记信息”,但依据 1951 年 8 月 8 日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产权人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位置、面积等信息,税务机关需建立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且本人已提交李家当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票(附图佐证)—— 上述税票足以证明相关部门曾对李家产权进行过核实、登记并建立档案,否则税务机关无征税依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保管期限,不得擅自销毁” 的规定,案涉产权档案属国家所有,不应无故缺失。恳请贵局明确:
1、本次档案查询的范围(如是否涵盖 1950 年代至 2000 年的房地产税档案、土地登记档案)、查询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档案库、档案馆)有哪些?
2、若档案确实未找到,是否已排查 “档案移交遗漏、保管不善、系统录入错误” 等可能性?是否已出具书面的档案查询情况说明?
3、该片区其他私房产权人的登记档案是否均能正常查询?还是仅李家档案缺失?
四、关于诉求五(共识原则)未回应的疑问
诉求五是本人所有诉求的核心,旨在明确 “产权边界指认的共识依据”—— 即需先确定双方认可的权属依据(如官契、历史档案、实物地标等),再开展测绘工作,否则仅凭单方主张或非法变更记录,只会激化矛盾。但贵局回复从诉求一至诉求八均未提及诉求五,未说明对 “以共识依据为前提开展测绘” 这一主张是否认可,也未提出替代的共识依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的规定,缺乏共识依据的测绘与开发行为,可能存在程序违法风险。恳请贵局明确:
1、是否认可 “先确定共识依据、再开展测绘” 的原则?
2、若不认可,贵局认为应依据何种合法、双方均能信服的依据来指认产权边界?请提供该依据的具体内容及合法性证明(如法律条文、政策文件、档案记录等);
3、若认可,下一步将采取何种方式组织双方协商确定共识依据(如召开协调会、现场指认、第三方评估等)?
五、关于开发商万世达权利来源与拆迁合法性的疑问
贵局回复在诉求二中提及 “权利人‘万世达’(开发商)”,但未说明其权利来源及拆迁合法性,结合本人与 “万世达” 20 余年的协商经历,现提出以下疑问:
1、“万世达” 公司 2002 年取得该片区国土使用权时,涉及李家祖业房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是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 “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 等法定程序?请提供该变更登记的审批文件、合同编号及登记日期;
2、依据贵局回复 “李家国土使用权无变动信息”,但 “万世达” 自 2000 年起以 “土地权利人” 身份与本人协商拆迁,且实际实施拆迁行为 20 余年。恳请贵局说明:“万世达” 的拆迁行为是否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补偿方案》)?拆迁许可的审批机关、有效期及许可范围是什么?
3、若 “万世达” 未取得合法拆迁依据,贵局是否已对其违法拆迁行为进行监管或查处?
六、请求事项
1、恳请贵局针对上述疑问,及时作出书面回复(需加盖贵局公章),回复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或推诿;
2、若涉及档案查询、部门协调等需延长时限的工作,恳请贵局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本人延长理由及预计完成时间;
3、后续沟通中,恳请贵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档案查询记录、审批文件、规划图纸等),以便本人核对。
本人始终希望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产权争议,也相信贵局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盼复!

李继超
2025 年10月 17 日

附件:
1、李家房屋产权依据材料清单(含官契、税票复印件);
2、民国时期中江老城墙图(附图);
3、证人:
①原住江西馆14号,李家原佃户谢玉德、吕晓宁。
②原住江西馆巷15号,与谢玉德家共用一墙的近邻左光元,
③原住江西馆16号,与左光元近邻的徐万泽。(他们均因拆迁搬去新居,李家已无法自行联系,请贵局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查询。)



a公开信截屏.jpg
b公开信回复截屏.jpg
c20251013致测绘主持人公开信截屏及回复.jpg
d2025081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索要依据文件.jpg
e公开信依据截屏a.jpg
e公开信依据截屏b.jpg
fa原始官契.jpg
fb房屋基本情况及四至.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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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fc官契上人民政府收税印章与验证章.jpg
ga民国时的中江老城墙图.jpg

发表于 2025-10-18 17: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明白为啥正规的国家房管部门拿不出所管辖区住户私房所有权资料,而房主确各种房契税票齐全!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收到的回复。谢谢领导的重视


2025101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复aa.jpg
2025101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复bb.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1951 年 8 月 8 日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产权人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位置、面积等信息,税务机关需建立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且本人已提交李家当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票—— 上述税票足以证明相关部门曾对李家产权进行过核实、登记并建立档案,否则税务机关无征税依据。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保管期限,不得擅自销毁” 的规定,案涉产权档案属国家所有,不应无故缺失。

税务档案.jpg
李家1959-下半年-纳税税票a.jpg
李家1960-下年度-纳税税票a.jpg
李家1960-下年度-纳税税票aa.jpg
李家缴纳房地产税收据1.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8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作参考佐证的残存房照片——西侧的小学在拆迁期间第一次拆建墙

李俊文住房
谢玉德租住李家房屋与近邻左光元家共用墙

071128鸟瞰照片.jpg
20070402被强、偷拆留下的杠杆.jpg
20080217被强、偷拆后残存房a.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8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C:\\Users\\86135\\Desktop\\残存房佐证南侧边界\\20070319偷拆后现场录像可参考确定江西馆街心与南侧界\\20070319偷拆后现场录像可参考确定江西馆街心与南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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