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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自主用工权和调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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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用工权和调岗的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
一 自主用工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的权利。
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理行使,例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所必需;
2.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3.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存在不利之变更;
4.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5.调动地点过远者,用人单位给予必要之协助。
二 调岗
法定依据:
1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3 工伤(五级、六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4 员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5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调岗。
三 非法定依据:
1 员工存在过错:单位制度中明确对于过错类职工,可以调整岗位、降职。
2 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已作预期约定:《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双方可就调岗等变更事项进行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自主用工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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