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不是我的错6”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经核实,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您与被告南江某公司、成都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就您提出的1100平方米的事实,我院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2025)川192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驳回您的诉讼请求。鉴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请您服判息诉。如您仍不服判,可以申请再审或者检察监督。 经查,您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南江镇文星路某号房屋,登记面积1556.94平方米。后您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添加部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025年5月18日,您委托测绘公司对您改建添加部分建筑物及电梯进行测绘,测绘面积为1114.10平方米。该部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未依法办理登记,与该房屋原登记部分建筑结构形成一个具有封闭性的整体,用于医院经营,使用功能具有不可分性。2019年12月,您与被告成都某商贸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转让了您“位于南江镇文星路某号房产及其内部装饰装修,面积1556.94平方米,规划用途:非住宅,……。”同时转让了房屋内的医疗设备、器械及空调等。同月您方将房产及其添加部分整体包括房间内的医疗设备、器械及空调等交付给被告成都某商贸公司,被告方用于医院经营至今。您与被告方经历多次其他诉讼后,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建筑物及电梯,排除被告方使用。本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目的、合同履行以及交易习惯综合分析,应当认定您与成都某商贸公司之间对南江镇文星段某号房屋转让系房屋整体转让,包括添加部分建筑物和电梯等。 如您有干警违纪违法线索请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督察室(0827-8811896)进行反映。感谢您对南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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