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发帖“医疗事故”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杜某,因“摔伤致左大腿疼痛、活动障碍约1小时”于2024年4月30日经120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急诊,行X线检查示:左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周围软组织明显肿胀,以“左侧股骨中上段骨折”收住入院,病案号:24***82。入院诊断:1.左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贫血。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检验,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排除手术禁忌症。于2024年5月6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侧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24年6月2日好转出院。杜某术后恢复未达到预期效果,认为是医院在此次手术中未按规范操作,于2025年2月23日向达州市医学会提出医疗技术鉴定。2025年5月29日达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书》(达州市医学会医鉴〔2025〕3号):本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杜某本人对达州市医学会鉴定结果不认可,于2025年6月13日向四川省医学会提出医疗技术鉴定。2025年9月8日四川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四川省医鉴〔2025〕016号):本案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行手术治疗。杜某本人对省医学会鉴定结果仍不认可。
针对杜某多次在12345政务平台、问政四川、麻辣社区以及抖音平台发布投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与渠县医疗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积极申请配合市医学会、省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相关工作。杜某本人对省、市医疗技术鉴定结果均不认可,我局建议其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渠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