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镇广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及岩峰镇转述回复的异议:
关于安全距离异议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然30米内不是绝对必拆条件,但“安全视距”是关键。王道光的房子距离高速公路不足1米且高于公路约4米,存在房屋倒塌或物件投掷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连环交通事故,尤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风险更高,不应仅以30米为判断标准。
关于环保措施异议
施工方未采取任何防尘降音环保措施,违反了《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 2013的4.2.3/4.4.1条、《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 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规定。不能以施工前的环保评估来应对当前施工中的违规问题,完工后再进行环保评估无法弥补施工期间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关于人身伤害异议
对于违规施工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已有医生医院的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但回复中未提及任何相关处理措施,这是不合理的。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赔偿责任。
关于房屋安全异议
房屋地基紧邻公路,开挖施工前未做任何防护,导致房子已造成实质性严重伤害。此时进行防护加固对于二十几年的双层水泥预制板砖混结构老房子意义不大,且要求房主自己出资几千元进行鉴定不合理。在房屋已有明显撕裂等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回复中仅称房屋整体上安全,缺乏充分数据支持,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难以界定。
关于拆迁补偿异议
根据房屋实际现状,依据《民法典》第267、271、272、288、296、243、245条之规定,已形成必拆补偿条件。保障居民居有所安是基本民生权益,对于两位年近八旬且身患重病、为此几次住院抢救的老人,相关部门应重视其合理诉求,给予妥善的拆迁补偿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