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国成受伤后未得到医治的事件中,以下部门及相关人员可能负有监管责任:
邻水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监管的工作人员可能未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煤矿欠缴工伤保险问题,也未建立有效预警机制。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处理流程缓慢,对事故现场勘查不及时,影响工伤认定结果出具。工伤赔偿协调相关负责人可能缺乏积极作为,未能有效促使煤矿履行赔偿义务。
邻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监管漏洞,事故发生前安全隐患排查次数不足,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工作不严谨,未邀请专业专家参与调查,责任认定模糊不清,影响工伤处理流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在花房子煤矿申请注销登记时,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未严格审查工伤赔付等相关事项,导致后续维权困难,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兴仁镇政府:参与协调陈国成工伤赔偿的工作人员可能未持续跟进赔偿事项,在陈国成家属上访时,处理上访事宜的相关工作人员及领导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侵犯了陈国成家属的人身权利和信访权利。
关停煤矿有专项奖补资金1190万用在了何处?为何清算时忽略了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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